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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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3 所需下载券:1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1008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葫芦岛市鑫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55-4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交警支队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2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地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547-1

相关供应商1:葫芦岛嘉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园区沈港路22

相关供应商2:葫芦岛市林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南段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交警支队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HLDZC20200900112  包号:12     

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交警支队 

代理机构名称: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1第一次报价40.1.%低于其他六家磋商企业报价的50%,且当时现场未提供书面说明,已经不具备第二轮报价资格。

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1第二次报价45.00%低于市场成本价格存在恶意竞标。

投诉请求:相关供应商1参加本项目中折扣报价45.00%的价格中标存在低于市场成本价格,对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捷达机油参考价格120元,折后价格54元再减去13%的开发票税款后的价格是46.98元,捷达轮胎参考价格190元,折后价格85.5元再减去13%开发票税款是74.38元,捷达电瓶参考价格400元,折后价格166.5元再减去13%的开发票税款是144.86元,等一系列配件价格都是低于成本价格,试问哪家企业会无偿的赔钱去经营,赔钱经营的企业如何去继续运营。为了继续经营下去,超低的价格就存在去采购假冒产品或劣质国企产品或翻新产品以降低成本去维护企业的经营运作。这就对本项目车辆日常维修及养护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了劣质机油会严重缩短发动机使用寿命,如果使用劣质轮胎,刹车片之类的产品,会对本项目车辆在行使时有极大的可能性出现爆胎、刹车失灵等行车安全隐患,这会严重影响驾驶员及车上警务人员的生命安全。

至此投诉人恳请领导慎重考虑此次项目竞标价格偏低,低于此次磋商文件已经给出的服务单价报价表中的60%以下都存在劣质配件上车严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因素,因此请求废除此次招标项目,重新招标。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1312日,本项目开展磋商活动。2021317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公告,第1包成交供应商为葫芦岛嘉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2包成交供应商为葫芦岛市林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202131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1326日,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20214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1419 日向被投诉人12及相关供应商12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

投诉人提供了《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的照片,记录单上显示所有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供应商的报价及签名。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各供应商的报价不是依法公开的信息。20214月 15日,我局向被投诉人2发送《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编号2021007),调查事项为:1.投诉人投诉中提供了《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的照片,该记录单是在磋商会议哪一阶段形成的,请说明签署过程及供应商的报价过程;2.你单位是否曾将《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或其照片通过公开途径展示,或投诉人通过何种渠道有可能合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照片;3.请提供《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的原件。

2021420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回复称:1.《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是在磋商小组评审结束后形成的。由于疫情管理原因,供应商禁止进入开标室,供应商最终报价过程是供应商手写《竞争性磋商报价表》并以小信封密封形式呈报最终报价,在磋商小组评审结束后,为保证供应商最终报价的准确性,档案的完整性,要求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确认签字。2.我单位在评审结束前未将《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或照片通过公开途径展示。投诉人提供的照片可能在磋商小组评审结束后,《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确认签字时偷拍获取的。3.我中心将如实提供。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投诉人2在评审结束后组织供应商签署了《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投诉人在签署记录单的时候获知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阅磋商文件,“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六 磋商及评审”“25.响应文件的澄清”第25.3条款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服务需求”第七部分规定:“磋商企业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企业报价,价格低于其他企业平均价格50%的(含50%),需要现场给磋商小组(专家)提供书面说明,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五章 评审办法”“二、评审原则及程序”“(二)评审程序”“6.比较及评价”第6.3条款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根据上述磋商文件内容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价格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价格50%的(含50%),磋商小组应当启动“低价澄清程序”。

经查阅《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1包,相关供应商1的最后报价为45%,其他五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为50.01%80%68%51%60%2包,相关供应商1的最后报价为45%,其他五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为50.01%83%68%51%50%。相关供应商1的两个包组的最后报价均未低于其他企业平均价格50%,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不应启动低价澄清程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依据前述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过磋商明确相关的技术服务条件、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后,由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因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只能在最后一轮提交一次报价,在最终采购需求没有确定前,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视作为了更好地确定需求对于成本的测算依据,不能认定为报价。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及法律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评审,是否启动“低价澄清程序”应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投诉人主张以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为准启动“低价澄清程序”,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供应商报价最高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但并未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中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作出限定,投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经查阅磋商文件,“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1 报价一览表”格式内容如下:

 报价一览表

包号:                                                  

名称

响应总价

磋商保证金

履约期限

备注

    

小写:

大写:

(百分比)

 

 

车辆维修服务报价为百分比,磋商企业以附表1价格作为参考价格、附表1中未列出的价格以4s店维修价格作为参考价格,综合两项参考价格之后,给出百分比(例如:两项参照价格综合之后报价的80%

 

最后报价(百分比)

现场填报

 注:1、此表中,响应总价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

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场填报)。

3、本项目兼投不兼中,如果磋商企业两个包评分均为最高分,则中第1包。 

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通过上述格式内容可知,供应商所报最终总价为综合参考磋商文件给定的参考价及4S店维修价格之后,对全部维修内容所作的综合折扣率报价。

经查阅磋商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附表1交警支队车辆维修服务单价报价表”,配件共包含机油(美孚4L四季)、机滤、汽滤等五十七项内容。

投诉人提供了《辽宁汇鑫通孚商品价格表(20210301)》、辽宁汇鑫通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前述证明材料仅能反映辽宁汇鑫通孚商贸有限公司就“美孚”品牌产品向投诉人出具的报价。并且,投诉人提供的价格表中商品名称无“美孚4L四季”字样。因此,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相关供应商1就“美孚4L四季”产品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报价。

因供应商所报最终总价为综合参考磋商文件给定的参考价及4S店维修价格之后,对全部维修内容所作的综合折扣率报价,投诉人仅以某项产品按照折扣率计算低于成本价格为依据,并不能证明相关供应商1综合报价低于成本。而且,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包含“美孚4L四季”产品价格,未能证明相关供应商1就“美孚4L四季”产品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报价。另外,投诉人亦未就磋商文件“附表1交警支队车辆维修服务单价报价表”其他五十六项配件的相应报价情况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相关供应商1存在低于市场成本价格报价的恶意竞标行为。

如投诉事项1所述,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了“低价澄清程序”的启动条件。

经查阅竞争性磋商报价记录单,1包,相关供应商1的最后报价为45%,其他五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为50.01%80%68%51%60%2包,相关供应商1的最后报价为45%,其他五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为50.01%83%68%51%50%。相关供应商1的两个包组的最后报价均未低于其他企业平均价格50%,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低于其他企业平均价格50%的低价澄清程序启动条件。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的最后报价低于市场成本价格存在恶意竞标行为,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投诉人未就相关供应商1低于市场成本价格报价提供必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1 年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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