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39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泰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爱地大厦二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黑龙江泰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省农业信息中心信息进村入户整省示范工程(省本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SC〔2019〕5447)”1、2、3、4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包终端机主板采购需求中要求终端机主板支持运行特定的“惠农助手软件”、兼容原有终端机型,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的设置不合理。
(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包“完善12316服务平台”采购需求中对软件部分语音平台、人工在线平台、专家平台功能模块及功能描述宽泛,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缺少软件开发必要的技术要求。
(三)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包“升级改造”“四类服务体系”采购需求不完整,升级改造原有服务体系,未告知原有服务体系必要的基本情况和技术架构,对升级改造的技术要求也未明确提出。
(四)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包“开发省直涉农服务资源整合接口”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明确告知整合哪些接口、如何协调对接等,也未明确接口整合所需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运营数据上报国家农业农村部业绩证明的设置不合理。
(五)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包“涉农数据资源采集整理”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明确“动植物疫病防控系统、农产品线上线下营销过程数据”需要采集的数据类型和数量等,也未明确数据采集应当具备的技术要求。
(六)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包“益农信息服务门户网站开发、电商服务系统开发”的参数需求设置指向特定的供应商。
(七)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包 “手机APP和微信端应用系统”中指定了软件产品名称须为“惠农助手”,需求设置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升级改造现有农业信息网实现与信息进村入户网站数据对接的采购需求不明确,没有明确实现对接的必要参数要求。
(八)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包中要求平台接口设计可与农业农村部无缝对接和数据交换、要求终端机远程管理需与现有终端机做接口对接,并提供用户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已与农业农村部接口对接成功的证明文件的设置不合理。
(九)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包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评审阶段现场演示自主研发并已经开发完成实际应用的产品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十)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4包“涉农资源基础数据开发”的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明确数据库开发必要的技术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组织了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专家论证,采购需求中要求终端机主板支持运行特定的“惠农助手软件”、兼容原有终端机型,但未明确“惠农助手软件”正常运行及版本更新、升级以及兼容原有终端机型所必须得软硬件配置要求。同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就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三),经专家论证,采购需求要求对原“ 12316服务平台” “四类服务体系”进行升级完善,但未明确阐述原平台和服务体系的基本情况和技术架构,缺少软件开发必要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不完整,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四),经专家论证,“开发省直涉农服务资源整合接口”采购需求不完整,采购文件未明确明确接口整合相关信息及所需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就提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运营数据上报国家农业农村部业绩证明,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综合业绩分值设置明显高于文件中对小微企业政策优惠分值。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第2包“涉农数据资源采集整理”部分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明确数据采集应当具备的技术标准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六),经查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七),经查证,招标文件第3包 “手机APP和微信端应用系统”拟采购产品名称“惠农助手”与黑龙江惠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管理的手机APP同名;升级改造现有农业信息网实现与信息进村入户网站数据对接的采购需求不明确,未明确阐述现农业信息网的技术架构等升级改造所必需的情况,没有明确实现对接的必要参数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八),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要求平台接口设计可与农业农村部无缝对接和数据交换、要求终端机远程管理需与现有终端机做接口对接,但未明确提出满足对接和数据交换的具体要求,应当具备的技术参数标准等,采购需求不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用户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已与农业农村部接口对接成功的证明文件的要求,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九),经查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评审阶段演示自主研发完成且已经实际应用的产品,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问题。投诉事项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十),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中“涉农资源基础数据开发”的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明确数据库开发必要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六)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项目第1、2、3、4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事项成立的问题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