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哈尔滨爱地盛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1号306室
被投诉人1: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口星光耀广场二期写字楼B座27层
被投诉人2:哈尔滨师范大学
地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师大路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_教学楼宇纱窗(项目编号:SC〔2020〕164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对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启动了监督检查。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如下:
(一)对评审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投诉。
(二)对中大国信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师范大学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调查核实,磋商当日共有四家供应商递交了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在对各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根据响应供应商“哈尔滨千乘盛科技有限公司”和“黑龙江中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纱窗”字样,将上述两家供应商认定为不满足该项目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第2条的要求(即: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须包含本次采购内容。),因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作废标处理。经查证,纱窗的生产及销售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原磋商小组以响应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纱窗”而认定上述两家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该项目供应商资格的做法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监督检查情况
在本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对该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证,该项目磋商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项目磋商文件的技术评分部分“拆除、供货、安装工作流程及进度安排”“供货安装期保证措施”“供货方案及措施” “拆除方案及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及措施”“货物质量保证措施” “安装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拆除、安装工具及人员配备计划”“质量保证期内产品维护措施”“质量保证期外产品维护措施” “售后服务方案”“技术参数及样品”等评分标准中所设定的“完整、可实施、不切实际、做工精细、无变形及不易变形”等评分标准,导致评审因素与评分标准不够明确、具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应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
(二)该项目技术评分部分“技术参数及样品”的评分标准中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外框型材料、纱网及锁具等质量检测报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检测标准,并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该项目磋商文件的商务评分将业绩的评分标准用特定金额及特定数量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四)该项目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及内容为磋商时间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变更为2020年5月29日9时整,于5月25日发布二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项及内容为: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将磋商时间变确定为5月29日9时整。该更正公告关于磋商时间的变更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关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规定。
四、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经研究,针对投诉事项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均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项目的废标行为无效,同时,责令被投诉人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修改采购文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