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7号楼308室
被投诉人: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8号3层311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与数字林业服务中心_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北斗信息化示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C〔2020〕1101/FDG-2007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为:
(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深入探讨和复议,未认真追究吉林省睿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睿腾”)的投标目的、其投标产品的成本构成及其性能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巨大差异,即认为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存在故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并迫使投标报价合理、真正想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投标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将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投诉处理期间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复议,并要求被投诉人针对质疑处理的情况作出了说明。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期间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在法定期限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逐一做出了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质疑供应商。调查核实过程中未发现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为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引用《招标投标法》的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在经查证,评标委员会认为:“吉林睿腾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也未对供应商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作出限制性规定,吉林睿腾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项,评标委员会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扣减了相应分数。”同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与投标人是否能够诚信履约以及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能否保证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价格是供应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采购项目竞争程度自主确定的。《价格法》第三条规定,“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通过市场竞争,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供应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中面临的实际情况,自由地调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该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