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沈阳米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远洋蓝钻1号809室
被控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集装备购置.卷宗装订机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scE2020J 3924原Sc E2020J 198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王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质疑12碎纸功能具备碎纸功能,要求提供实物照片。
(二)质疑:生产厂商在黑龙江省内有服务网点的,每提供I个不同地市(设区的地级市)1个服务网点的,得05分,最高得6 5分,需要联系人联系方式、机构名称、联系地点等信息,要求提供服务网点明细表和服务授权文件,无或者不提供不得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招标文件中关于采购人需求“12碎纸功能”的设置,是采购^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的,且采购人经过调研可配置碎纸功能的装订机的生产厂家最少有三家,不具唯一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案卷装订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可能性存在,因此,招标文件要求生产厂商提供服务网点并无不妥,作为生产厂商在各地市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实属正常,关于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提前泄露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政乏事实依据,驳回控诉,恢复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自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