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哈尔滨四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与征仪路交汇处
被投诉人:黑龙江金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4号明珠公寓一单元32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纱窗采购项目(SC〔2020〕3959)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我公司对招标代理在质疑回复中所阐述的对我公司在本项目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扣分判定的理由和认为我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理由表示不能接受。
(二)我公司对于本项目预中标人哈尔滨农垦诚意办公教学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符存在质疑,对于招标代理的回复我公司表示不接受,对其提供的证明资料我公司表示不能信服。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审查,同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要求“所有产品提供厂家产品彩页。产品品牌、型号与技术偏离表一一对应的得10分。缺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根据色彩学关于彩色的定义,彩色是指除消色(黑白灰)之外的其他颜色,同时具有色调、亮度和饱和度三种元素。据此,须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彩色方式复制图像,而提供黑白复制图像明显不符合要求。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要求,本项目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已相应延期做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