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黑龙江省飞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大方洲园7栋103号商服
被投诉人:黑龙江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2021年度团章、团徽、团员证及包装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LJDC2021-00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评分细则不够细化量化,存在模糊表述,有违公平公正评审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二)本次招标方式和评分细则与本项目不匹配。
(三)产品参数要求里面已经明确要求产品规格要求以及产品图片示例,要求提供样品并进行打分违反相关规定,有增加投标人成本、恶意排斥合格供应商的嫌疑。
(四)从磋商文件发出到开标的时间不符和相关法律规定。
(五)线上开标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并且要到招标公司去解密,线上开标的意义何在?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磋商文件中评审标准存在表述模糊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1.本项目采购人实际需求分为两部分,团章、团徽、团员证为制式制作,包装物内外为根据要求设计制作,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2.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将“响应文件质量”作为评分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制式制作(标准统一)的货物和可自行设计的货物均需提供样品并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核实,本项目于2021年3月30日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7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时间超过10日。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核实:1.递交纸质版磋商文件为非废标项,供应商可不进行递交;2.本项目开标方式为现场网上开标,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社会)代理机构使用手册》规定,负责人现场插入供应商提供的CA,由供应商输入加密的密码,完成标书解密。若遇突发状况造成供应商CA无法正常解密,可由供应商手动上传“未加密的标书文件”,确保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磋商文件中明确的“若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标的,投标供应商须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1份。”符合使用手册要求。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三)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和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成立的问题,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四)(五)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