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长春创讯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冠城国际C区B座1113号房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0号万达商业中心商务楼4栋307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身份认证系统与授权管理系统(项目编号:BRCG〔2021〕017)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有严重的厂商(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倾向。
(二)黑龙江省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标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在答复书中没有正面回答我司提出的各项质疑,明显不符合法律依据,强词夺理,偏袒倾向公司,质疑答复没有客观如实的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另外,在质疑未有结论之前,未将项目推迟或者暂停,明显有徇私舞弊行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说明,并组织了由投诉各方当事人和论证专家参加的质证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说明,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备参数要求中第10项“生物识别摄像头”条件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及以上。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书中已对质疑事项逐条进行了答复说明,且每条答复内容都不尽相同,投诉人在投诉中列举的事实依据并非被投诉人的全部答复内容,只是引用了结论性意见部分。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没有客观如实的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但并未说明应依据的具体标准或规范名称,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书,认为投诉人的各项质疑均不成立,因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综上,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针对投诉成立事项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二)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