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哈尔滨钜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1815号永安城小区S-5号楼9号商服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锦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龙科街70号
被投诉人2:黑河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学院路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河学院学生公寓楼限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30001〕JRGS〔CS〕20220005)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竞争性磋商文件数据网关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的13项检测报告虽不是星号条款,但是打分标准要求出示检测报告,否则将无法得到相应的分数,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经查证,投诉事项涉及的13项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未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制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情况
本机关在受理本项目投诉的同时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本项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复核,发现哈尔滨维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哈尔滨米科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均不能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技术部分”中“货物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的评分不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由于监督检查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的规定,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