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黑龙江省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农村6号
被投诉人1:哈尔滨执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474号4层
被投诉人2: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8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哈校区消防外网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30001〕ZXXMGL〔CS〕20220003)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对于我公司质疑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低价竞标事项,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明确证明材料,哈尔滨执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中也没有给出明确证明材料证明投标报价合理性,反而将问题归咎于招标文件没有相关规定,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不顾。
(二)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本次项目采购人,应对本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对于预中标单位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行为,应当仔细审查投标人相关信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预算金额260.377301万元,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交金额182.972913万元,磋商小组未发现该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且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未要求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入围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