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黑龙江禾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3号15栋1单元8层802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隆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50#楼12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站仪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LYGC〔XJ〕20230008)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成交供应商(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全站仪(型号:南方测绘NTS-332R15B)不满足采购文件以下技术参数要求:
1、显示屏:主机双面配备不低于2.7英寸320×240高亮彩色显示屏;
2、数据传输方式:至少包括232串口传输、蓝牙传输和直接用U盘从仪器上导入导出数据三种数据传输方式;
3、每台仪器配备两块锂电池,电池容量不低于7.4V/3000mAh,电池上设有Type-c充电口和指示灯。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为“南方测绘NTS-332R15B全站仪”。经向该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询,回复为"我公司所生产的型号为NTS-332R15B的全站仪不能完全满足以上参数要求”。
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采购人应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