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投标单位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镇政府按入院特困供养人员数每月每人1000元拔付中标单位;按入院特困供养人员每张床位电费补贴每年400元拔付中标单位。上述费用,由镇政府按季度予以拔付。中标单位负责入院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费不低于500元/月(适时根据市场物价标准提高)、零花钱100元/月、衣被添置40元/月(各类标准动态调整时,不得低于县民政局当年规定的标准),中标方负责承担保证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营发生的水电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职工社保费用,院内日常生活设施维护等其他费用。
6、中标方在养老服务中心投资种植的树木、花卉、草坪,在种植前,报 镇政府登记备案,合同期满,可移植的,由中标方在期满前移出养老服务中心,但不能影响整体美观。不移植的,归养老服务中心无偿所有,
7、投标单位中标后,仅可以将房屋及配套户外活动场地用于老人生活、健身、娱乐之用,不得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等。且不得以养老服务中心名义对外借款,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8、投标单位中标后,负责入院特困供养人员及养老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合法经营,自负盈亏。
9、运营期考核:自觉接受县、镇政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指导。镇政府将组织民政、安全、市场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中标方运营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由陈集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见附表二),每年若连续两次得分低于70分、或在上级民政、安全、消防等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管理漏洞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不能严格执行合同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同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见附表一:肥东县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状况考核细则)
10、自运营第四年开始,中标人向陈集镇政府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此费用纳入陈集镇政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具体为:社会老人入住率(按 100 张总床位数计算, 以下相同)不足 30%,免交国有资产使用费;社会老人入住率 30%至 49%,中标人按每人每 月 50 元标准向陈集镇政府交纳国有资产使用费;社会老人入住率 50%至 79%,中标人按每 人每月 100 元标准向陈集镇政府交纳国有资产使用费;社会老人入住率超过 80%,中标人 按每人每月 150 元标准向陈集镇政府交纳国有资产使用费。
11、运营期间,上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对陈集镇养老服务中心的奖励等资金归陈集镇政府所有,并用于支付入院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除捐赠人指定捐赠对象为运营机构外,社会捐赠实物可由中标单位安排分配,受益对象必须是院内特困供养人员对象。社会捐赠款物应登记造册,接收、发放要做到账目手续完备,有账可查。
12、消防设施验收以消防安全部门为主,运营单位配合,经费由政府承担,验收合格后的日常维护由运营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13、同等条件下,根据个人意愿,中标人优先聘用现有院内工作人员。
14、特困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由中标单位先行垫付,所有报销程序结束后剩余费用凭票据由 镇政府全额承担。
15、因病等正常死亡的特困供养对象丧葬有关事宜应当按现行政策处置。
16、中标人应为入院特困供养人员及养老对象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心理关爱、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
17、报价要求
本项目为固定价招标,按入院特困供养人员数每月每人1000元拔付中标单位,按入院特困供养人员每张床位电费补贴每年400元拔付中标单位,由镇政府按季度予以拔付。投标人无需报价。
附表一:
肥东县陈集镇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状况考核细则 |
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全额发放经费,90 分以下的,每少 1 分扣应发金额的 2%,扣完为止。
项目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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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 (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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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安全(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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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火灾、电击、煤气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总体不得分;出现盗窃,一次扣 5 分;无人值班或值班电话无人接听,一次扣 5 分;外来人员在院内过夜,一次扣 5 分。 |
出行安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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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老人伤亡事故的,安全工作总体不得分。老人外出、返回未登记,一次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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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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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食品卫生问题造成后果的,安全工作总体不得分;使用三无或过期食品的,安全工作总体不得分;未按要求留样食品的,一次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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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管理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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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老人衣着不整、室内外杂乱情况,一次扣 2 分。出现克扣饮食、应就医而不就医的,一次扣 10 分。出现工作人员与院民打架事件,院内管理总体不得分;出现院民打架事件,一次扣 2 分。未按要求发放物资,院内管理总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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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测评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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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组织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人员包括民政分管领导(5分)、民政事务所所长(3 分)、民政事务所负责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分)、入住养老机构一年以上的院民代表(1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