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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与核实整改补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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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06872 发布时间:2020-03-09 文档页数:23页 所需下载券:10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与核实整改补划工作

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与核实整改补划工作

二、服务内容

1.全面开展划定成果核实工作。

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成果为基础,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 “两区” )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间题,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

1.1 全面清理划定不实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进行整改补划,并相应对“两区”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将不将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

(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

(3)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4)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5)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6)公路铁路沿线、主干渠道、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

(7)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

(8)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

1.2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

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按有关要求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

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规范引导,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杯耕作层的植物。2019 年前巳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 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2.统筹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2.1 协调安排生态建设项目。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2 妥善处理好生态退耕。

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非禁止人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土空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 25 度以上的陡披耕地、重要水源地 15-25 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生态退耕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有关省份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国土空间规编制时予以调整。

3.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做到保质保量补划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下达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根据各镇(街道)耕地资源的禀赋情况结合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等占用需求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将上级下达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任务进行分解落实,通过实地核实确保形成与实地相符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储备区划定方案编制和数据库建设,成果必须通过市级审核和省级验收,并逐级汇交至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

三、工作成果

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成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数据库、表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情况表、核实整改情况汇总表、各类划定不实情况表、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种植植物影响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等)、图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等。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包括划定方案、划定数据库、划定情况表及相关图件。

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和储备区划定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整改补划及划定相关技术、时点要求、成果要求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为准,确保通过各级验收和成果数据汇交。

 

 

 

 

安全与保密

方案编制工作中涉及到的涉密和敏感图文资料、电子数据,尤其是地形图等资料,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泄露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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