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要求和有关说明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7〕34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探索“人地挂钩”政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显化农村集体和农民土地资产,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组织开展武进区范围内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旨在支撑和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2、调查区概况
2.1地理位置
武进区位于长江三角洲太湖平原西北部,隶属于江苏省常州市,地处江苏省南部,濒太湖,衔滆湖,东邻江阴、无锡,南接宜兴,西毗金坛、丹阳,北接常州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地理位置位于北纬31°20′~31°54′、东经119°40′~120°12′。
2.2行政区划
武进区总面积1066平方公里,下辖11个镇(雪堰镇、礼嘉镇、 前黄镇、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湟里镇、嘉泽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横林镇、遥观镇、 横山桥镇)、5个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戚墅堰街道、南夏墅街道、西湖街道)、1个国家级高新区、1个省级高新区、2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和1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户籍人口94.3万,常住人口超140万。
2.2气候条件
武进区平均气温16.3℃,其中春季平均气温16.3℃,夏季平均气温27.7℃,秋季平均气温17.4℃,冬季平均气温4℃。
武进区平均降水量为1308.3毫米,其中春季平均降水量263.1毫米,夏季平均降水量699.2毫米,秋季平均降水量149.2毫米,冬季平均降水量126.4毫米。
武进区平均日照时数1943.8小时,其中春季平均日照总时数544.1小时,夏季平均日照时数533.7小时,秋季平均日照时数540.3小时,冬季平均日照时数347.2小时。
4、总价最高限价:1868万元
5、单价最高限价: 已登记发证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最高限价175元/宗地(约
5.5万宗),未登记发证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最高限价250元/宗地(约2.5万宗),数据整合费用最高限价224万元,其他工作、配合费用最高限价56.5万元。
。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农村地籍调查。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地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为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对房屋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
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共涉及11个乡镇5个街道,约7万宗农村宅基地和1万宗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已登记宗地数约5.5万宗(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地籍要素采用全解析法,宗地内部建筑物采用图解法);未登记宗地数约2.5万宗(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全解析法完成不动产测绘工作)。
2、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立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建立武进区农村不动权籍调查数据库,并且与武进区现有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进行衔接。
3、农村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
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保留和认可原有各部门已形成的调查及登记成果,通过将现有的分散存放、格式不一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空间位置关系和统一标准进行规范整合,建立各类数据之间的联系,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整合建设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房屋、土地等空间数据和登记业务数据、档案数据的一体化存储,以达到图、属、档一体化管理的应用目标,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与实体档案一致,方便日常管理应用,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规范,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图形数据转换至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同时保留登记与图形的关系。
5、软件支持服务
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结合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整合与登记发证的实际需求,设计和提供不动产相关软件,并提供维护服务。
三、主要作业依据
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2008);
《房屋登记办法》(住建部第168号令,200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2、国家、省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以下简称《图式》;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四、农村不动产权籍精度指标
(1)图根控制点精度要求
等级 |
平面点位中误差 |
边长相对误差 |
边长测距中误差 |
图根控制点 |
±5cm |
≤1/3000 |
≤±2cm |
注:相邻图根点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00m,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00m。 |
(2)地籍界址点精度要求
级别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 |
|
中误差 |
允许误差 |
|
一 |
±5.0 |
±10.0 |
二 |
±7.5 |
±15.0 |
三 |
±10.0 |
±20.0 |
注:本项目中误差执行一级要求,隐蔽、测量困难的点允许误差可按二、三级标准执行。 |
(3)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要求
序号 |
项目 |
图上中误差/mm |
图上允许误差/mm |
备注 |
1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
±0.3 |
±0.6 |
隐蔽地区可放宽至1.5倍 |
2 |
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
±0.4 |
±0.8 |
|
3 |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
±0.5 |
±1.0 |
(4)解析法房屋界址点精度要求
房屋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相邻界址点的间距以及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下表的规定。
界址点等级 |
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
|
限差/m |
中误差/m |
|
一 |
±0.04 |
±0.02 |
二 |
±0.10 |
±0.05 |
三 |
±0.20 |
±0.10 |
注:本项目中误差按照二级标准执行。 |
(5)图解法房屋面积精度要求
已登记宗地采用图解法进行房屋面积计算,精度要求与提供的1:1000地形图相同。
五、主要技术要求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查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并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
1、调查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203图斑范围(村庄新建、外扩的一并纳入调查,列入近年动迁计划的村庄暂不调查),开展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图比例尺为1:500,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权籍调查
(1)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调查区内全部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信息。充分应用全球定位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按照1:500地籍图测量精度要求,采用全解析法的方法开展地籍测量工作。
(2)房屋调查:
房屋调查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坐落、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建筑结构、共有情况、建成年份、规划用途、实际用途、建筑面积等要素。对以上内容需严格调查,准确测量,认真核实,确保调查成果的可靠性。
权源资料主要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建房审批材料、户主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等材料。
3、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基础地理信息、宗地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登记业务等进行数据组织、编码、入库,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4、农村不动产存量数据整合
(1)农村不动产使用权数据整合
将搜集到的存量农村房产登记档案数据、农村土地登记档案数据与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规范化,包括数据库逻辑关系、枚举字段、必填信息等,建立房产证与土地证的关联关系,并把档案数据与登记数据挂接,统一转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库。
将整合后的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进行关联,按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进行不动产单元编号,用宗地代码将宗地和不动产单元进行关联,用不动产单元号与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关联,用业务号实现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的关联,最终形成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关联,历史和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
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转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图形数据转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保留之间的关联关系。数据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规范化,包括枚举字段、逻辑关系等,使其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的登记业务。
5、软件支持服务
(1)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工作需要,供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宗地、房屋管理,宗地图、分户图等各类图件输出,宗地调查表、房屋调查表等各类调查表生成、编辑、打印等功能。基于不动产数据规范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统一、应用统一的建库原则,利用数据录入、加工、检查、变更、出图以及输入输出等数据处理功能;为不动产测绘成果管理提供了技术平台,实现国土、房产等各类不动产测绘数据的综合管理、整合利用;整合各类不动产相关的多种类型要素信息(包含土地、房屋、林地等),完成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依据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法、程序、规范等要求,从满足日常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需求角度出发,基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思路,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和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充分借鉴现有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建设经验,实现基于同一平台的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等类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办理,并且实现统一的电子政务构建平台,业务审批涵盖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能体现不动产登记单元在不动产登记业务流转中的基础作用,具有流程业务与图形信息一体化管理功能。
(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主要是在原国土资源“一张图”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结合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需要开发,系统能满足不动产登记部门日常档案管理与利用,基于二维码与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不动产各类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管理。
(4)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由外网和微信公众号功能与一系列接口组成,外网受理系统与微信公众号满足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涵盖了咨询、查询、申请、预约、缴费、通知、评价等一系列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登记服务;增量报文上报接口实时地将登记中心办理的业务生成符合国家规范的报文,并上报至省部平台系统;登记簿日志上报接口每天将登记中心的登簿信息根据国家接口规范上报至省部平台系统;保障成员库接口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与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库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在登记时可以直接调用宅基地户成员信息;楼盘表测绘接口实现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管理系统与房产测绘软件数据共享,在权调过程中可以直接调取房产测绘系统的楼盘表数据,简化权调操作,规避数据流转出错。
六、成果资料要求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由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以及数据库成果组成。
(一)文字成果
1.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
2.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3.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总结;
4.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质量检查报告;
5.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总结报告;
6.常州市武进区技术支持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7.常州市武进区技术支持服务测试报告;
8.常州市武进区技术支持服务使用手册。
(二)图件成果
1.宗地图;
2.地籍图;
3.房产图;
4.各类专题图。
(三)数据库成果
1.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2.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农村不动产登记过渡数据库;
4.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库;
(四)系统成果
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整合与登记发证的实际需求,设计和提供不动产相关软件成果。
七、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中标价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2、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主体工作后支付乙方中标价的40%;
3、在甲方组织验收后支付乙方中标价的30%。
乙方项目完工之日起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项目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项目价款的结算依据。自调查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甲方根据项目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项目价款。
注意事项:
1、融资贷款。根据《常州市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34号)精神,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需要信用融资时可申请贷款,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