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要求和有关说明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60号)要求,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组织实施武进区范围内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决定引入第三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的职责主要是按照相关要求,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进行内外业监理工作,主要对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对作业单位上报的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数据库质量。
2、服务期限要求:与常州市武进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工期同步
3、最高限价:117万元
二、主要工作内容
对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整个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任务为:
在启动准备阶段做好监理机构组建和监理人员配备,编制监理方案,审查作业单位实施计划和技术设计,组织协调召开首次例会和技术交底会;
在实施执行阶段对项目任务、质量、经费、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项目相关方进行组织协调;
在收尾质保阶段,整理和提交监理资料,协调相关方进行项目的验收,协调实施单位做好质保期的服务;配合业主方做好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
除合同或业主单位另有约定外,一般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收到项目技术设计文件后进行审查。编制监理方案,报业主单位审批。根据项目需要和技术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召开技术设计评审会;
(2)组织协调召开首次工作例会和技术交底会,主持监理例会和专题会议;
(3)审查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进度计划和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和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4)审查项目实施单位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通知;
(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要求实施单位整改并报业主单位;
(6)经业主单位同意,签发停工通知和复工通知;
(7)审查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协调处理进度调整、费用增减、合同争议等事项;
(8)审查实施单位的项目成果资料、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编写监理报告并进行成果上报工作,协助业主单位进行项目的检查要收准备工作;
(9)审查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报业主单位审核、批准;
(10)编制、整理监理所需提交资料并报送业主单位。
三、作业依据
1、调查工作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3)《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4)《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 TJ131-2011 ;
(5)《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7)《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0)经评审批准的项目技术设计书及更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现行法规;
(2)《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数据建库标准;
(3)招投标文件、实施合同、监理合同;
(4)项目技术设计书;
(5)其他有关文件。四、农村不动产权籍精度指标
四、项目目标
加强武进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强化合同管理,掌控进度,严控项目质量,确保调查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具体目的如下:
(1)确保调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规范、规程和本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规定,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2)督促作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作业,按时完成合同项目;
(3)确保最后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4)保证本次调查成果能够满足土地管理部门使用,满足区域规划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提交成果
(1)人员、仪器设备及规章制度监理记录;
(2)监理发文(监理工程师请示报告、监理通知书、监理指令等);
(3)会议纪要;
(4)旁站监理表,监理日志,巡查记录等;
(5)各种相关的监理表格;
(6)成果检查记录表;
(7)监理报告;
五、监理单位需向甲方提供的文件
(1)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主要内容项目概述、工程进度、质量情况、作业单位投入情况、会议记录及往来信函、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2)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包括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和变更建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等。
(3)日常监理文件,包括监理日记及监理大事记、计划文件、措施文件、进度调整文件、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工程师通知和指令等。
(4)监理成果报告,详细描述监理情况、质量情况和最终结论等。
六、监理单位的权利
(1)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招标人报告;
(2)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3)工程质量的检查权。
七、监理单位的义务
(1)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2)向招标人报送委派的监理人员名单;
(3)实行监理例会制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开始试点阶段每周进行一次监理例会,以后每半月进行一次例会,总结前阶段的工作情况,作出会议纪要,发送招标人和调查单位;
(4)根据监理检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招标人、调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的技术协调会,及时汇报、共同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5)监理单位人员更换应向招标人报告并经同意。
八、监理单位的责任
除以上义务、权利外,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以下工作到位:
(1)制订监理实施工作方案;
(2)参与起草、组织讨论、修改技术设计书及各种技术文件;
(3)督促作业单位对作业人员的学习、指导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
(4)核对(查)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或工程实施单位收集的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程度,并提出合理的利用建议;
(5)审核作业单位确保作业进度的人员、仪器设备的到位情况;
(6)对测区内测量成果的质量监理和检验;
(7)对各测区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监理和检验;
(8)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定期向招标人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9)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各种问题,会商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报招标人同意;
(10)做好监理日常工作的记录;
(11)做好监理各种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的深度,督促作业单位做好检查意见的整改和复查工作,保证成果的质量;
(12)协助招标人组织、做好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督促作业单位做好检查验收意见的整改完善工作;
(13)做好作业单位汇交成果的监督工作。
九、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中标价的30%;
2、在期限内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监理工作后,甲方支付乙方中标价的40%;
3、在项目成功通过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中标价的3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注意事项:
1、融资贷款。根据《常州市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34号)精神,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需要信用融资时可申请贷款,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