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污水处理厂三期运营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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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3343 发布时间:2020-03-13 文档页数:112页 所需下载券:10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污水处理厂三期运营服务项目

用户需求书
1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污水处理厂三期运营服务项目。
1.2 运营服务期:运营起始日以实际运营之日开始计算、运营结束日为2021年7月31日。
1.3 项目位置:中山市南朗镇蒂峰山。
1.4 项目基本情况:
1.4.1 本项目占地面积13亩,处理规模2×400吨/日。该污水厂每天的渗滤液处理系统
处理量约为800m3/d(进水量)、出水量约 600吨/日,运行天数365天。
1.4.2 污染物浓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卫生填埋场所产生的渗滤液。该处理水厂设
计进水水质参考浓度如下:


CODcr
(mg/L )
BOD 5
(mg/L )
SS
(mg/L )
NH 3 -N
(mg/L )
TN
(mg/L )
pH


8847-1093
2
2616-4224 479-957 1078-1745 1134-2001 6-9
1.4.3 处理工艺:
本项目的污水处理工艺为:均质池+ +膜生化反应器( MBR)+ +纳滤( NF)/ / 反渗透( RO)。
污泥处理:污泥脱水。
浓缩液:浓缩液回灌至调节池内或按采购人指定的方式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2 2 、项目的运行与维护
1 2.1 项目环境指标须达到环评要求
2.1.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2.1.2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一般地区排放标准:
单位:毫克/升(PH、大肠菌群、色度除外)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2 化学需氧量(COD Cr )(mg/L) 1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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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化需氧量(BOD 5 )(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4 悬浮物(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5 总氮(mg/L)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6 氨氮(mg/L)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7 总磷(mg/L)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9 总汞(mg/L) 0.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10 总镉(mg/L) 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11 总铬(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12 六价铬(mg/L) 0.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13 总砷(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14 总铅(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2.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二级
1 氨 mg/m3 1.5
2 三甲胺 mg/m3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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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硫化氢 mg/m3 0.06
4 甲硫醇 mg/m3 0.007
5 甲硫醚 mg/m3 0.07
6 二甲二硫 mg/m3 0.06
7 二硫化碳 mg/m3 3.0
8 苯丙烯 mg/m3 5.0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2.1.4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
准;
时间 厂
界外声 环
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3类标准 65db 55db
2.1.6 厂污泥经处理后须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6
条款的规定,称重登记后自行运至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焚烧发电厂处置。
2.1.7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半年内向具有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
排污许可证办理、延续及变更。
2.1.8运营服务期内,如遇到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变化,需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升级,
中标人负责升级改造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2 运营服务期限
2.2.1运营服务期限:运营起始日以实际运营之日开始计算、运营结束日为2021年7月31
日。
2.3 污水处理费 及支付
2.3.1 污水处理费:按中标单价、达标出水量计算。
2.3.2 污水处理费用已包含各种成本费用、在线监测系统维护与升级、污泥处理、证照
办理费、管理费、利润和税费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
不得另行要求采购人支付其他费用。
2.3.3 在运营服务期内,中标人应于每月6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个月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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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采购人对该污水处理费核定,且经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审批后,报市财政
局予以核拨。
2.3.4 检测报告和运营考评结果作为申请污水处理费的必要附件。
2.3.5出水水质经检检测全部合格情况下,污水处理费计算公式为:申请污水处理费(=
(本次检测合格水表读数-上次支付处理费水表读数)×污水处理费单价-考核扣减费
用。
2.3.6出水水质经检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污水处理费计算公式为:申请污水处理费=(本
次申请支付处理费水表读数-上次支付处理费水表读数)×污水处理费单价-考核扣减费
用-(本次检测不合格之前最近一次检测合格日起至下次检测合格期间的污水量)×污
水处理费单价。
4 2.4 运行与维护的准备
2.4.1 在本项目正式运行起始日的15天内,中标人须设立一个专门的运行与维护管理机
构项目部,并任命一名运营经理,负责运营服务期内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4.2 中标人根据本项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新的运行与维护方案,并在
本项目的正式运行起始日之前提交采购人审查。
5 2.5 运行计量与监测
2.5.1 中标人在整个期限内应始终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本项目,使本项目能够达
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确保达标排放,并有义务免费维护和升级(改造)在线监测系统。
2.5.2 处理出水必须全部通过一期工程设置的专用排放口排放,接受采购人及环保部门
监督;处理水量按照污水处理厂现有的、经双方认可的计量表进行计量,作为计算污水
处理费的依据。
2.5.3 采购人对处理后出水每周取样一次,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按《生活垃
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执行。中标人委托第三方对厂区臭气排放(2
次/年)及噪音排放(1次/年)进行检测。每次取样由采购人、中标人指定人员共同
登记当时计量水表数据,见证取样,一同送往检测机构。采购人组织的检测,由采购人
付检测费。中标人组织的检测,由中标人付检测费。
6 2.6 运行维护
2.6.1 中标人对本项目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换。运营期内,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均有中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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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中标人须编制完整的设备维护计划,并报采购人审批同意。
2.6.3 设备日常运营维护必须依照维护计划执行,填写并保存维护记录,确保主要设备
完好率100%,外观完好率95%。
2.6.4 备品备件更换后,必须立即补充,使其达到正常水平。补充的备品备件必须与原
有备品备件具备相同的品质或更优;备品备件以外的设备或零部件更换,必须与原设备
或零部件相同或更优。
2.6.5 对于有明确强制报废条件的、会引起安全事故的设备,必须按报废条件报废。
2.6.6 合理安排大修,若是计划内的设施和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换,导致本项目
的停运或者处理能力降低,中标人应在实施该计划前的15天之前,书面通知采购人。中
标人实施该计划不应影响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正常运行。
2.6.7 若是计划外的设施和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换,导致本项目的停运或者处理
能力降低,中标人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并应书面提供它所预计的非计划停运或者处理能
力降低的可能延续的时间、其详细的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
2.6.8 若由于中标人怠于维修或维护致使设备停用,则采购人有权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
行维修或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从中标人污水处理费中扣除。累计出现两次此种情
况,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7 2.7 特别情形的处理
2.7.1运营服务期内,中标人的年生产工艺用水量若超出9125吨,则需按中标价格向采
购人支付(即正常运行平均日用水量不超过25吨时,水费按1.82元/吨计;正常运行平
均日用水量超过25吨时,其中的25吨用水量的水费按1.82元/吨计,超出部分水费按中
标价格计)。中标人亦不得使用除自来水以外的其它水源作为生产工艺用水,否则按前
述价格计算费用。
2.7.2 若因中标人原因污水处理量达不到21.9万吨/年,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
招聘运营单位;
2.7.3 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中标人不得排放。如若强行排放,由此造成的与周边村民、
单位的纠纷及其他一切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不再支
付污水处理费,不退还运营保证金;
8 2.8 用水、用电费用
2.8.1 污水厂在运营服务期内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由中心基地统一供配。
2.8.2 用电量按已安装的电表计量,电费按0.58元/ 度计。如果实际供电价格高于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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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度计,其差额由采购人按实补贴给中标人;如实际供电价格低于0.58元/ 度计,其
差额由采购人从支付给中标人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
2.8.3 用水量按已安装的进厂前水表计量,水费按1.82元/吨计。如果实际供水价格高
于1.82元/吨,其差额由采购人按实补贴给中标人;如实际供水价格低于1.82元/吨,其
差额由采购人从支付给中标人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
2.8.4 电费、水费收取时间及收取方式按中心基地规定。
2.8.5 如遇爆管或水表损坏等原因造成水损,须立即向中心基地管理中心报告并作记
录,当月用水量考核不计该水损。
9 2.9 厂区环境维护
定期对厂区环境进行清理,确保厂区整洁,干净,厂房外墙整洁,无明显雨痕,破损;
绿化定期维护。
. 3. 采购人配合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 4. 考评
4.1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必须遵守《中山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考评标准》的相关规
定。
4.2 采购人根据《中山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考评标准》进行运营质量考评,不固定
每月的考评时间和次数。
4.3 根据月度考评分扣减当月运营费用的方法:
(1)月度考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不扣减当月运营费;
(2)月度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95分以下,扣减当月运营费用的2%;
(3)月度考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扣减当月运营费用的4%;
(4)月度考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扣减当月运营费用的8%;
(5)月度考评在80分以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4 采购人可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完善本《中山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考评标准》,
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5 5 违约责任
5.1 项目运行与维护期间或移交期间,中标人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除了受到
法律的制裁和处罚,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包括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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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在运营服务期内,中标人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约:(1)非正常停工;(2)发生中
毒、爆炸、火灾事件;(3)职员罢工;(4)篡改运行及维护保养、水质化验记录。中
标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由采购人扣除或没收保证金、向采购人赔偿每日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向采购人赔偿损失等形式
4 5.4 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中标人在项目签订有效期内丧失相应资质,采购人有权利采取
最为严重的制裁措施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5.5 在本项目运行维护过程及项目移交过程中,中标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出现了安全事
故,则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立即停工,进
行整改。若采购人不接受或不满意整改,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
止项目合同,并由中标人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
5.6 在运营服务期内,因中标人处理的水质超标排放导致有关部门罚款及农民索赔等,
全部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并向采购人支付五万元违约金。
5.7 在项目运行与维护过程中,如由不可抗力事故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迟运营累计日数超
过180天,则任何一方都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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