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城市黑臭水体工作任务,依据住建部颁布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城市人民政府需遴选评估机构对河涌水环境整治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根据《东莞市河涌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下达的2019年152条河涌整治任务、24条疑似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和47条重污染河涌一体化项目,河涌整治和一体化项目任务合计223条。河涌整治水质和一体化项目进出水水质要达到相应要求,因此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23条河涌整治和一体化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工作。
二、项目要求
(一)评估范围。
2019年223条河涌整治和一体化项目任务,包括《三年行动计划》下达的152条河涌整治任务、24条疑似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和47条重污染河涌一体化项目。
(二)评估要求及内容
初见成效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要求如下:
(1)公众调查评议
下达的152条河涌整治任务和24条疑似黑臭水体整治任务,采取公众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河涌影响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商户等,进行河涌整治前后的效果调查。同时系统总结公众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总结报告,作为整治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
每条河涌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份,如90%以上的问卷对河涌工程整治效果答复“非常满意”或“满意”,则认定该河涌达到整治目标。
主要工程完工的河涌实施公众评议,
(2)水质监测
下达的152条河涌整治任务、24条疑似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和47条重污染河涌一体化项目按要求整治完成后,河涌整治水质和一体化项目进出水水质采取第三方水质监测。第三方水质监测机构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进行,也作为整治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按照“一河一策”原则,已通过截污工程、清淤工程、垃圾清运工程、活源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措施完成整治的河涌,提供相关工程或措施的完工证明资料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
东莞市223河涌和一体化项目进行整治效果评估,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包括公众调查评议材料、水质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其中,公众调查评议结果和水质检测报告是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完成黑臭整治目标的主要依据,其他专业评估结果可为整治工作绩效考核、政府购买服务支付服务费等提供技术支撑。
下达的152条河涌整治任务和24条疑似黑臭水体整治任务,调查对象为河涌影响范围内(沿河涌周边半径1公里范围内,或按照当地最高频率的下风侧,距河涌2公里范围内)的单位、社区居民和商户,调查问卷每次不少于100份。若90%及以上评议认为已经不黑不臭的,可视为河涌整治初见成效;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的,视为存在争议;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60%的,视为评估不通过。
2.2.2.1现场采样、分析方法的要求
(1)现场采样:按照《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等相关要求执行。
(2)分析方法:溶解氧、氨氮、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水质指标测定方法要求。
2.2.2.2采样点位及频次
下达的152条河涌整治任务和24条疑似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水质监测的河涌、采样点位及频次参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47条重污染河涌一体化项目任务,水质检测主要检测进出水水质,一个月检测不少于两次。
系统整理拟开展评估的河涌和一体化项目在综合整治期间,工程实施单位或有关部门应提交的水体整治工程实施记录及水体整治前后的相关影像材料,建立“一河一档”。
五、完工期限
(1)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23河涌和一体化项目相关资料收集以及公众评议调查表格的制定;
(2)根据河涌整治工程完工提交整治效果评估要求,1个月内完成公众评议调查,根据公众评议结果进行下一步的水质监测,2周内完成监测断面的点位设置,按照2.2.2章节的要求取样,连续测定不少于6个月,完成水质监测后2个月内完成该黑臭水体及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效果评估报告。
六、提交成果及验收标准
(一)提交成果
《河涌水环境和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效果评估报告》共176份,《重污染河涌一体化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共47份。
(二)验收标准
最终提交的成果,须符合水务局下发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能通过东莞市水务局组织的审核验收。
七、付款方式
1、采购人按期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
(2)完成第一批50条《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效果评估报告》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
(3)完成第二批50条《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效果评估报告》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
(4)完成余下《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效果评估报告》,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相关审查后,修改完善将成果报告提交至采购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余款。
2、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请款书;
(3)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4)中标通知书。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 “★”条款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