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名称 |
数量 |
交货期 |
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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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倒置显微镜 |
1套 |
根据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工程施工进度,在提前不少于30天时间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按制定的工程安装计划时间交货 |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
2 |
显微操作系统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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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资料 |
全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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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序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响应 |
品目一 |
设备名称:倒置显微镜,注明设备产地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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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主机基本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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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用于卵母细胞单精子注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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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研究级显微镜研究级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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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目镜:10×宽视野目镜,22mm视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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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聚光镜:超长工作距离霍夫曼聚光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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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调焦:粗调4.9mm/圈,细调0.1/圈,最小刻度1um,调焦范围1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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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物镜:各物镜带对比度方向调整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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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4X: 调针物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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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0X:平场消色差高级调制相差物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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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X:平场消色差高级调制相差超长工作距离物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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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40X:平场消色差高级调制相差超长工作距离物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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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两块45mm滤光片插槽;并可外接外部变压、聚光器架、再对焦止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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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配电脑和进口数字相机,像素≥130万,可适应荧光环境,图像流畅,无滞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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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可加配显微操作仪和激光破膜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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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带图像实时显示和捕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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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2 |
设备名称:显微操作系统,注明设备产地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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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备用途:用于卵母细胞单精子注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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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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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显微操作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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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双速操纵杆显微操作仪主机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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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主机具有四个预设的应用程序加灵活自设应用程序,针对不同的应用优化使用界面、简化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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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控制方式:中央双速操作杆设计,能够实现三维程序化自动操作。控制精确、反应灵敏、可以定位,并且可以选用两种不同的速度调控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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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具有自动归位功能,可以简单快速地进行针与样品的切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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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具有显微操作控制器 XYZ 轴独立限定功能,位置记忆和自动复位功能,可以贮存 5 个及以上的位置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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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运动方式:可自由选择手动和程序化自动控制,也可以分步或连续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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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操作方式:按键 + 转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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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最大可移动距离:各轴 ≥ 78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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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角度调整:-4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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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
换针时操作臂可向前旋开,换样品时操作臂可向内旋进,方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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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
控制器步进分辨率:≤ 21 nm/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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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
控制器步进速度:最大 9,999 μ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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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
可以升级并兼容压电破膜仪和电动显微注射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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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微量吸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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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具有压力调节按钮,可快速平衡内外压强加快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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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每转体积改变量:粗调≤600μl;细调≤60μ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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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最小吸取体积:≤100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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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最大填充体积:≥1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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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最大压力≥3000h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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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微量注射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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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具有阻止油溢出的自锁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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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每转体积改变量:粗调≤10μl;细调≤1μ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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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最小吸取体积:≤1.5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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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最大填充体积:≥1000μ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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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最大压力≥20000h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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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修期
3.1在设备整个使用期内,卖方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后响应时间6小时内,工程师12—24小维修排除故障。零配件在该设备停产后仍需保证8年的供应。故障最长修复时间在7个工作日之内,7个工作日内无法修复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停机造成的损失。一周内无法修复机器故障,必须提供同等次的备用机器。提供产品指定售后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3.2投标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其服务计划并列明收费标准:买保修合同的方式及相应的价格、按次计费的价格。投标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公司所能提供的各种保修方式(比如按年或按次等),并列出详细的收费清单和服务内容。提供维修点的分布情况,及配件供应情况。
3.3对维修工程师的要求:维修前应将用户存储的扫描程序备份,维修结束后恢复原状。遵守用户的机房管理制度。
产品验收分商务验收和技术安装验收。商务验收是指对产品安装前或安装后的货物、资料清点。进口产品需要提供报关、商检等资料。技术安装验收是指产品安装后功能、性能、质量及运行情况的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步。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即可进行初步技术安装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方可进行最终验收。
7.2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并根据合同条款逐项验收。产品安装完毕试运行正常1个月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双方签订最终验收报告。
7.3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性能或功能达不到要求,卖方必须在发现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更换货物或调整小修),使货物最终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不允许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对机器进行影响机器性能或功能的较大维修。
7.4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检测计量、耗材等)由卖方承担,含在合同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