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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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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6276 发布时间:2020-04-20 文档页数:35页 所需下载券:10
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评估

采购需求

受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之委托,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需采购的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评估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磋商。

一、磋商编号:SZCJ2020-C-011号

二、项目名称: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评估

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630000.00)

三、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2018年6月,苏州正式入围第一批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自创建以来,苏州市政府发布《苏州创建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为契机,完善城市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大力推广新能源物流车辆的普及应用,进一步优化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积极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和信息互联共享,基本建成“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

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周期为2018.6-2020.6,即第一批创建城市应在2020年下半年提交验收申请。为全面检查苏州“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总体情况,在每年度阶段评估的基础上,对苏州创建工作进行总体把脉与客观评价,我市拟开展苏州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评估报告工作。

(二)工作范围及依据

1、评估报告范围

本次评估报告范围为:2018-2020年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的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2、报告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

[3].《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4].《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研究》

[5].《2018年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年度报告》

[6].《2019年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年度报告》

[7].相关政策文件及专项规划研究成果

[8].其它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报告内容及要求

1、苏州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评估报告

以《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等文件为依据,对照《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部批复文件,对苏州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成果进行评估。报告需要全面评估苏州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以来取得的总体成效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对重点任务、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说明,在此基础上总结创建的经验以及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完善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2、配合完成相关台帐、资料的整理工作

配合完成公交都市验收的相关台帐、资料的整理、收集工作,保障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四)时间进度要求

1、2020年4月,收集相关资料,开始报告编制。

2、2020年5月,提交中间成果,征求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

3、2020年6月,完成报告编制,形成最终成果,后续需配合完成上级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安全

编制单位在项目服务期间应制定项目安全实施管理措施,并严格遵守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单位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维护措施不当等因素或不按安全管理要求,造成人员安全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其责任均由编制单位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成果要求

1、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要求。

2、搜集的基础资料应尽可能完整、准确、可靠,论证应充分,结论应科学合理。

3、成果包括纸质文件、相应的计算机文件。

4、纸质文件包括文本、图、表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全面。编制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编制文本。

5、计算机文件要求

全部研究成果均应制作计算机文件,汇报采用PPT格式,图形文件采用JPG等通用格式,文本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电脑渲染图的计算机文件应采用国内较为普及、通用的计算机软件,提交以上计算机文件光盘1套。

四、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一)文件组成(部分格式见附件)

1.报价部分

(1)响应报价表及报价分析表(见附件格式);

(2)磋商声明书(见附件格式);

(3)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见附件格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格式见附件);

2.技术、资格证明文件部分

(1)服务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2)针对本项目的编制工作方案(现状了解、对项目的理解和认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规划方案,质量、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3)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清单及其资质、资历证明材料;

(4)项目管理及服务保障措施;

(5)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响应单位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

(6)其他资料(磋商响应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7)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响应单位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

3.资格证明文件:

(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详见附件格式);

(2)响应单位情况表(详见附件格式)及企业介绍;

(3)响应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4)其他资料(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材料如劳动合同、业绩合同、职称证书、荣誉证书等);

(二)文件要求:

1、数量要求为一本正本,两本副本,装订成册;装在一个文件袋里密封,封口处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有醒目的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全称;

2、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响应单位公章)。

五、磋商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采购活动。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3、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凭磋商保证金收据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未能出示保证金收据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磋商响应单位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5、由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7、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0、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最后一个供应商磋商结束后十五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3、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采购文件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

六、综合说明

1、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管理、维护、保险、专家论证费、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磋商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且总价固定,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成交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成交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响应单位未填价格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磋商总报价中。

2、响应单位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磋商保证金:

(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9450元整。

账户名称: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账   号:89060154800000140

(2)磋商保证金以银行汇票方式或银行本票方式(请注明招标编号),随同响应文件在开标现场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供应商如为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需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应于开标(或谈判等)现场提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否则被视作无效投标或未作响应处理。

(3)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1)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2)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4)磋商保证金的退款: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当场退还银行本票或汇票。

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解存投标保证金专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服务费、合同、原始收据和账户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耽搁退付,造成退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延后退付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成交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预算金额的1.5%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交纳账户: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账   号:30100188000004892

5、磋商说明:

(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需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磋商代表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为磋商代表的可不提供);

(4)响应文件密封和签署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交;

(6)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不能成交;

(7)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满三家或进入二次报价的不满三家或二次报价在采购预算内不满三家的,磋商采购失败。

(8)最终合同单价按最终总报价同比例下(上)浮。

6、凡涉及磋商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7、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8、质疑处理

8.1供应商质疑办法具体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信息如下:

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       

邮编:215000

联系人:潘莉莉  尹世婷  陈翱婷

电话:0512- 65238816

提交方式:书面形式原件(邮寄或当面递交)

8.2磋商响应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招标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磋商响应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9、相关政策(如涉及)

(1)若投标产品涉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的产品则必须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要求执行。

(2)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设备的投标,进口产品的定义为: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具体按照苏财购〔2008〕14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3)关于节能环保产品等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若所投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品目,响应单位必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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