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务条款
1、服务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款的20%,全部工作完成后付至合同款的50%,剩余的30%合同款带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4、货款支付单位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发票开具的“购货单位(人)名称”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5、履约保证
5.1成交公告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方主动与采购方联系并签订合同书,超过30个工作日未签订合同书视为中标方主动放弃,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5.2供应商未依照合同条款与响应文件提供相应的服务、技术支持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视同违约。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竞标时提供的服务要求,按违约计算。
5.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供货方应履行相应的责任。
6、违约责任
6.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6.2、本合作项目若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相违背,或因国家政策的调整不允许该项目的继续合作,竞标方应积极配合采购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与相关规定,采购方书面通知竞标方后,可单方面终止合作,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与后果。
6.3、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能满足服务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追究。
第四章 采购内容服务要求
一、采购内容:
1、本次采购内容为:石泉县生态文明创建示范县创建技术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等编制服务。
2、服务要求:
石泉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技术评估项目主要服务内容为:
1、根据《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规程》,收集整理指标印证资料,编制相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2、根据《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规程》和《创建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3、配合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技术评估及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