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需求
第一条 运营方式
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将泥溪镇中心敬老院现有资产及现入住的特困人员移交承包运营方运营管理服务;承包运营方负责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添置运营设施设备,落实运营管理队伍。承包运营方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需要对敬老院进行改造等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报请泥溪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期满后变更运营方的,所投入并经批准建设的固定资产按照工程审定价减去折旧后的净值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兜底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向承包运营方定向购买。合作运营期限内,承包运营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 社会化运营服务范围
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同意承包运营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化健康养老、失能失智老人养护服务,服务内容应按照营业范围,为社会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生活待遇和服务水平需比社会化运营前水平有明显提高,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鉴证方(县民政局)有权监督。
第三条 社会化运营服务期限
十年,时间从2020年 月 日到2030年 月 日止。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包运营方可优先选择继续承租。
第四条 租金及使用范围
在优先确保符合入院条件的五保对象入院养老基础上,同意承包经营方利用院内闲置住房或修缮后安全附属房(80间)面向全社会招收社会化养老成员入院养老。为扶持运营方发展,镇政府三年内不收取房屋租赁金,满三年后,按每间每月100元标准收取非五保人员的房屋租赁金,用于东至县泥溪镇中心敬老院的机构管理发展基金。
第五条 风险保证金
承包运营方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3个工作日内,须缴纳风险保证金100万元(含履约保证金),方可签订承包合同,自主经营,逾期按弃权处理。承包运营满半年后,运营正常,管理有序,泥溪镇人民政府退还风险保证金50万元(不含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承包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及承包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内,若出现上述异常情况,镇政府在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且提前安置好非五保社会化养老人员,余下的风险保证金50万元(含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运营方。
第六条 特困人员购买服务经费标准、享受政策
对入住特困人员(五保户)享受的政策性补助,由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协助落实。
第七条 承租方发放给入住特困人员五保户零用钱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监管机制
1、有权维护东至县泥溪镇中心敬老院各项利益不受损害,有权维护五保院民的合法权益;
2、有权监督承租方的业务开展和撤销超过业务范围的经营事项;
(二)承租方的权利
1、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2、享有合法的利润。
(三)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的义务
1、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运营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2、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必须按本方案规定保障承包运营方的合法权益;
3、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免费申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新农合缴费。
4、集中供养特困对象身故后,遗体由所在村委会运回安葬,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补助安葬费1000元。
(四)承包运营方的义务
1、承包运营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入住供养(确保60间房用于接纳特困人员),其余床位用于社会化养老和失能失智老人养护。承包运营方应合理安排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目前伙食开支人均每月300元,随生活标准提高予以调整),做到荤素搭配合理,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饮食安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报销和民政救助外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承包运营方和采购人协商支出。
2、承包运营方健全管理服务团队。泥溪镇人民政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镇民政所、敬老院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协议,全员由承包运营方聘用、管理、使用,承包运营方可按照实际工作量依法依规确定劳动报酬和养老待遇。若被聘人员不能正常履职,承包运营方可即时解聘。
3、承包运营方不得将东至县泥溪镇中心敬老院建筑物及配套设施作为抵押担保,不得以东至县泥溪镇中心敬老院和公建民营名义进行融资,自主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均由承包运营方负责,若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敬老院承担了赔偿责任,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4、东至县泥溪镇中心敬老院的名称和任何相关知识产权归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所有,未经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许可,不得将东至县泥溪镇中心敬老院经营权、收益权转让。
5、承包运营方必须有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合作期间面向社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6、承包运营方经营期间必须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强化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院民个人安全等措施的落实;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运营方依法承担责任。
7、承包运营方管理和服务水平必须有明显提升,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社会公认良好效果;
(五)监督机制。对承包运营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有权解除协议,无偿收回经营场所,并追究责任:
1、未经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同意,擅自转让、转包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2、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3、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4、年审不合格的;
5、以东至县泥溪镇中心敬老院和公建民营名义进行融资的;
6、承包运营方经营期间管理和服务未达到明显提升,社会公认程度低,造成不良影响的;
7、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8、运营考核连续两次不达标的(第1年每半年考核一次,之后每2年考核一次,前5年考核办法按民政部民发【2017】51号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中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标准考核,之后按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标准考核);
9、造成其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方案和其他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消除违约后果,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遇国家政策因素使本方案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退出机制。运营期未满,承包运营方需退出时,须提前3个月向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对其进行复核审查认定。符合以上相关情形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期间,承包运营方必须确保入住社会化老人妥善转移安置和特困人员平稳交接过渡。否则视为违约,承包运营方应承担生活费、服务费和管理费,且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有权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