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内容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具体采购的服务内容如下:
1、以二污普清单为基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下发的各类企业名单进行查漏补缺,开展数据校对、信息完善,完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编制工作(约 2300 家左右),筛除已发证排污单位、非固定污染源,形成《2020 年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同时对清单中的排污单位按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进行分类。
2、对排污许可发证(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技术审核,向排污单位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出具修改清单,协助采购人直至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发证企业数约 140-220 家,具体企业数量和清单由采购人提供。
3、对钱塘新区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政策宣贯及证后管理培训。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填报技术指导,包括专题培训、现场填报及答疑等,针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开展培训,培训次数不少于 4 次。
4、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对申请延续及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技术审核,向排污单位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出具修改清单,协助采购人直至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工作。具体企业数量和清单由采购人提供。
5、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其他服务: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提供执行报告的填报培训、审核等服务工作以及许可证核发后的日常维护、延续、变更管理等工作。探索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相关研究。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投标人应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查工作方案,派遣熟悉排污许可证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从企业概况、产排污节点、污染物排放信息、监测要求、台账记录等方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对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应按照技术规范等要求查找问题、查漏补缺,向排污单位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出具修改清单;督促排污单位修改完善,直至符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最终协助采购人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技术要求
1、具有较强排污许可证技术工作经验,参与过排污许可证政策研究、制定等,组织过排污许可证业务培训。
2、熟悉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能熟练应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包含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补办、信息公开、执行报告等多个子模块;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端:目前管理端部署在生态环境业务专网上,供应商应具备生态环境业务专网,确保可以在供应商单位登陆平台管理端。
3、技术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9 号)、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
4、成果提交:协助采购人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等工作,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查总结报告 1 份。
(三)工作进展要求
按照《浙江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关于时间节点的要求:
1、按环保部门要求按时完成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任务。
2、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应根据相关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完成。
3、国家、省、市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如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四)工作步骤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相关工作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完成。
三、 考核标准
总分为 100 分,各考核点分值分配如下:
1、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按时完成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40 分)
2、排污许可证新证、延续、变更应根据相关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完成。(20 分)
3、对每一家排污单位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出具修改清单。并在合同完成后提交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查总结报告 1 份。(20 分)
4、对排污许可发证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填报技术指导,包括专题培训、现场填报及答疑等,针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开展培训,培训次数不少于 4 次。 (20)
注:考核结果 60 分以上(含)为合格。如果考核不合格,下一年将不能参加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的排污许可技术审核投标活动。
四、付款方式
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 1 个月之内支付合同价的 30%;完成年度任务后,11 月底之前支付合同价的 60%,成果资料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