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巡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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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31613 发布时间:2020-04-02 文档页数:86页 所需下载券:10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巡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采购项目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 项目名称: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建设工程安全巡查购买第三方服务

2 、 服务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服务范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所监管的约 202 个在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第三方巡查。

3、项目概况: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 2020 年度工作部署,为更好地完成在建工程的监管工作,切实做好在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巡查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局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 约 202 个)开展第三方巡查工作,对各工程项目日常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每个项目每月巡查 2 次,以速报、周报、月报的形式提供巡查书面结果及书面处置意见。

4、项目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5 、在建项目安全监管状况: 按施工许可证划分, 2019 年横琴新区( 包括洪湾、十字门和保税区) 约有 202 个在建项目, 在建项目数量庞大, 监督人员严重不足,造成监督检查频率低,大量施工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给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带来严峻的考验。

6、引入第三方巡查服务的意义:

为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拟采用购买第三方巡查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短缺、巡查频率低等问题, 其意义在于:

  • 是满足工程建设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能够有效缓解安全监督人员不足的情况,提高巡查频率,实现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 落实主体责任, 尽可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 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有力实践

《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 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 见》【 建市

[2014]92 号】第十五条提出,支持监管力量不足的地区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建筑施工安全引入第三方巡查正是对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探索。

 

 

 

二、服务要求

 

 一 工作目标

  • 建立一套满足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检查的技术标准, 统一技术要求。
  • 明确管控重心, 调整管控力度, 丰富管控手段, 及时发现各项目在安全管理状态和管理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分析原因、预警风险、督促整改, 严防出现较大事故以上的群死群伤, 严防发生重大安全隐患。
  • 挖掘提炼优秀的管理经验进行分享, 最终达到打造“ 横琴标准” 的要求。

( 二) 工作性质

投标人作为安全监督的补强力量,在现有监管条件下,代表招标人做好招标人管辖范围内的约 202 个在建项目的安全巡查工作,并积极协助招标人督促责任方整改落实。

( 三) 巡查

1、 巡查效力

  •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有权直接提出整改要求。
  • 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有权直接报告, 并提出处罚建议。

 

2、巡查方式

  • )每个在建项目每月巡查二次, 并做好巡查工作的速报、 周报、 月报, 定期发布安全指数。
  • )对容易诱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阶段, 如深基坑、 超重机械( 塔吊、 施工电源等)、高大支模等重大危险源, 要加大巡查力度, 加强巡查, 确保不发生意外。
  • 其他临时性任务。

3、巡查报告

中标人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出具上月份( 工程安全巡查报告),上报招标人, 报告内容应有:

  • 工程概况, 各方责任主体情况。
  • 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履职情况评价。
  • 工程施工安全状况的整体评价。
  • 较为突出的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配影像资料) 。
  • 安全隐患的风险评估。

 

  • 导致缺陷或隐患的原因分析和整改建议或要求。
  • 整改工作实施后的后续情况评估(本月或上月份) 。

( 四) 安全指数

建立横琴新区建筑施工安全指数系统,通过发布建筑工地安全指数,科学评价项目安全状态, 实施精细化安全管理。

( 五) 危大工程监管

 

对所有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验收、全过程监督几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管, 对超危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环节进行 100%全程监督,对超危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100%巡查监督管理。

 六 工作质量要求

 

1 、 制定详细、 合理的项目实施计划, 安排合适的项目实施人员, 安排专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2 、 各项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工作。

3 、 出具的检查情况报告须符合国家、省、 市及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及标准,评分表所有打分项须有相应照片及其他量化材料作为依据,无相应照片或量化资料的检查报告视为不合格。

4 、 甲方会对乙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如在抽查时发现提交的检查报告存在不符合真实性或存在渎职现象等情况, 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 、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提交给甲方的全部表格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均需得到甲方认可。

 

三、服务组织架构

  1. 项目负责人具备有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有 15年以上工作经验。
  2. 巡查团队工作人员从事本行业工作年限不低于 5年。
  3. 巡查团队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及工作经验满足招标人管辖范围建设项目的巡查工作要求。

 

 

四、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按照招标人制定的绩效量化考核标准执行。 考核主要内容包

 

括:

1 、巡查人员是否按照投标文件配备, 是否在岗履责;

2 、巡查人员是否存在“ 吃拿卡要” 等行为;

3 、危大工程的方案论证、验收、实施是否全程监督到位;

4 、是否建立安全指数系统并协助有效实施;

5 、巡查频率是否及时全面;

6 、行政处罚罚款线索是否低于 100 万元/月( 平均) ;

7 、是否发生作业中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

五、双方的责任

(一)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提供以下条件:

  1. 指定相对固定人员为本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人,代表招标人与中标人接洽并负责本工作内容的决策、协调、发出指令和接收中标人的报告。
  2. 确定项目进展期间的各项沟通计划, 负责招标人各项要求的下达。
  3. 协调技术指引使用部门及人员、被检查与评价项目参建方等与中标人的配合工作。
  4. 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的技术资料。
  5. 按本合同按期支付服务费用。
  6. 力所能及的为中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

(二)中标人

  1. 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中标人应保证组建一支由具有丰富的工程安全检查评价经验的工作人员所组成的工作团队;中标人应保证咨询团队人员的稳定性,若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替换或变更咨询人员时需征得招标人代表的同意。 中标人人员如不称职, 招标人有权提出更换。
  3. 中标人指定固定的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人员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中标人对本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并接受和贯彻招标人的指示,按时向招标人呈交评价报告。
  4. 中标人所提供的建议、请示、报告和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5. 中标人应对本项目管理、技术、经济资料保密, 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 中标人应独立完成咨询服务工作;不得接受被检查项目参建单位的礼品馈赠、宴请及其它不当利益,若经招标人查证发生此类不当行为, 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并视情节移交廉政部门。

 

  1.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各项咨询服务。针对工程系统第三方检查评价工作,中标人应提前计划检查评价行程安排,为评价工作做好准备。
  2. 中标人应对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检查人员具备识别危险源的能力, 规避危险源,保障自身安全。中标人应为每位检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施工现场如因中标人检查人员违规操作、未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中标人承担因自身违章和过失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3. 充分了解招标人意图和思路, 认真研讨工作方案, 开展各项工作。
  4. 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应充分考虑招标人评审所需时间要求。
  5. 充分协调内部资源, 保证工作质量。
  6. 中标人必须保证工程系统第三方巡查评价的公正性, 不得随意更改检查原始数据及评分结果。
  7. 协助招标人定期召开总结协调会。
  8. 中标人应积极为招标人的日常任务和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成果权属

  1. . 招标人拥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及相关数据、 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
  2. . 经招标人同意, 中标人可以享有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的下列相关权利:
    • 利用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用于学术研究, 发表论文或著

作;

  • 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利用招标人已公开的成果对外宣传的权利;
  1. . 中标人保证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相关数据、 图纸、资料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使用该等文件或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处理、应诉或赔偿责任, 同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修改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本合同,同时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保密条款

  1. . 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 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 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2. . 未经招标人许可,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 图纸、资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3. . 中标人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招标人、招标人工作人员或招标人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 或由

 

招标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中标人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即使向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协议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未经招标人书面在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任何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

  1. . 如违反本保密条款约定, 招标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中标人退还招标人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并向招标人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招标人损失,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2. 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 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八、违约责任
  3. 招标人违约责任

招标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中标人书面催告招标人并给予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招标人仍未支付的,中标人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招标人支付该阶段合同价款每日 0.5 ‰ 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逾期超过 30 ( 个) 工作日( 含 30 个工作日) 以上时, 中标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1. 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 未经招标人许可, 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 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中标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 本合同履行期间, 因中标人原因, 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各阶段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招标人有权在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合同总价款的 1‰ , 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九、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 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项目取消的;
    • 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项目长期暂停, 超过 60( 个) 工作日;
    • 其它情形: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招标人应按中标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向中标人支付费用,中标人同时负责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招标人。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 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中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 含协商延缓的日期) 提交工作成果, 延误

 

时间超过 30 ( 个) 工作日;

  • 因中标人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损失, 且中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
  • 中标人虽如期提交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 但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验收程序的;
  • 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 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 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招标人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
  • 中标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
  • 未经招标人许可, 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 或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中标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 其它情形:1. 中标人在合同服务期间, 负责巡查的工地, 应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而不主动报告、瞒报的,最终导致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解除合同。
  1. 中标人在合同服务期间, 负责巡查的工地, 应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 或发现后未报告、瞒报的,出现三次以上 1人或二次以上 2 人死亡责任事故的解除合同。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中标人除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中标人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招标人, 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招标人。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 中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 招标人不审查本项目成果或暂停本项目,延误时间超过 60 ( 个) 工作日;
    • 招标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 60 ( 个) 工作日;
    • 招标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中标人未开始工作的, 不退还招标人已支付的款项; 中标人同时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招标人, 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招标人。

十、项目服务条款

  1. 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进行现场巡查, 出具巡查报告, 并协助招标人组织与工程安全相关的会议。并积极为招标人在工程安全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2. 售后服务内容: 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咨询、协调等技术支持。

 

十一、合同特殊条款

  1.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 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2. 每个月初或月底报送本月或下月巡查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巡查组工作。若因招标人有其他专项安排及要求应根据工作量予以签证。签证单如下:包括人员数量, 车辆, 时间, 内容。
  3. 中标人须按投标文件派驻项目负责人,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的扣除项目款

100 万。

  1. 中标人在合同服务期间, 负责巡查的工地, 应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 或未报告的,最终导致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除绩效费用, 立即解除合同。
  2. 中标人在合同服务期间, 负责巡查的工地, 应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 或未报告的,出现 1人或 2 人死亡责任事故的,按量化考核标准扣除相应绩效费用。出现三次以上 1 人或二次以上 2 人死亡责任事故的解除合同。
  3. 中标人工作期间,招标人将随时对中标人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中标人工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与有重大安全隐患遗漏未报的,招标人将发布非一致性报告, 招标人每发布一个非一致性报告, 扣除中标人合同款 10万。

 

十二、预算总金额及投标报价

1、预算总金额: 人民币玖佰捌拾万元整( 9800000 .00 元) , 上述预算为本项目最高限价, 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 、 投标报价: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项目组织的费用等为实施并完成本项目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管理费、利润、税金、其它费用在内完成全部日常专业化巡查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不予支付。

项目组织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费( 包括相关部门调研费)、会议经费及其杂费,该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总价,由中标人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投标人报价时计入的数额时合同总价也不调整。其超出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项目完成的费用中。

 

十三、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其中基本费用占 50 %、 绩效费用占

50 %, 绩效费用按量化考核结果支付。

 

本项目分期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 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费用( 合同金额的 25 % );六月份末, 支付基本费用( 合同金额的 25%) ; 十二月末, 支付绩效费用( 合同金额的

 

50%- 合同金额的 50%× 量化考核累计扣分/100 ) 。

(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方巡查单位量化考核表)

招标人应在收到中标人依规定提交的付款申请后 10 日内按合同完成付款审核,中标人则在招标人完成审核后提交相关金额的正式发票,招标人在收到该发票后的 10 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十四、其他:

1 、 投标人需具有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化管理软件、 项目管理软件应用等。

2、上述具体未体现的, 中标人须完全配合采购方工作需要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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