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
江苏百亿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委托,就其所需的2020年度姑苏区建设项目海绵指标复核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JSBYL2020-GS-G-002
二、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度姑苏区建设项目海绵指标复核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
四、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
序号 |
项目类型 |
费用(万) |
1 |
建筑项目 |
75 |
2 |
市政项目 |
35 |
费用合计 |
110 |
五、服务期限:中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苏州市成功申报2016年省级试点城市,并已编制完成《苏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5-2020)》,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推进。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在新建、改建项目的总平面方案审查中,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相应指标与设计条件、与控规或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规定中的相关指标的相符性,因此有必要委托第三方对建设项目报建方案的海绵指标进行复核。
(二)服务内容
1、工作范围及要求:
对2020年度姑苏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海绵指标进行复核,并出具评价报告。需要进行海绵指标复核的规划方案包括各类建设地块规划方案和市政道路规划方案。
2、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1)建筑地块规划方案海绵指标复核
根据地块规划方案提供的计算书,核查其各项指标是否符合上位规划或相关规定的要求,核查指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径流系数、单位面积控制容积、面源污染控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作出评价结论,若不符合指标要求的方案应提出相关的优化建议。
(2)市政道路规划方案海绵指标复核
根据市政道路方案提供的计算书,核查其各项指标是否符合上位规划或相关规定的要求,核查指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径流系数、单位面积控制容积、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等,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提出项目海绵设施后续实施建议。
3、作业依据: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2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50596-2010)
《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DGJ32/TJ113-2001)
《苏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5-2020)》(若有新编规划则参考最新规划)
《苏州市海绵城市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各类建设用地海绵规划指标要求》
4、进度安排:
在接收需要进行海绵指标复核的规划方案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价报告。
在接收需要进行海绵指标复核的规划方案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海绵指标复核报告书》作为技术成果报告,提交给规划局使用。
海绵指标复核报告书一式两份,具体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计算分析主要规范
(3)上位规划要求
(4)具体海绵指标复核
(5)海绵指标复核结论及优化建议
七、其他综合说明
1、中标单位需严格按招标单位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内容,如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误差,需负责及时更正直至采购单位确认合格,中标单位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损坏等责任事故一律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2、如遇突发情况,中标单位需协助招标单位完成需要中标单位配合的服务。
3、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人员配备方案、项目管理方案、服务质量承诺等。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规范要求及服务要求做出承诺,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4、采购总价包干制(详见采购预算表):费用包括全部服务所需的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资料费、调查费、研究报告编制费(含印刷费)、咨询费、后续服务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应有费用。
5、项目服务期限:中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单位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
6、回避原则:中标单位不得从事由本单位设计项目的海绵指标复核工作。该项目指标复核由甲方在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单位名录库中抽取,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7、人员保证与变更
(1)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应报经采购方批准。
(2)如果中标单位的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采购方有权书面要求更换,中标单位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或以上资历的人员替换。
(3)若中标单位的进度没有达到中标单位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采购方有权提出要求增加中标单位人员,中标单位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8、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8.2应能保证所提供的成果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需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9、付款步骤:按年度支付。
八、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正常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10号)文件的规定:
(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若本次采购的产品涉及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品目清单(2019年04月01日起执行,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了解)。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文件执行。若所投产品(如:计算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若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可优先采购。
(二)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给予评审加分:
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最新一期完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等、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提供的认定证明中所确定的企业性质,如投标人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如投标人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审: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投标人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如中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与中标公告同时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5、针对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审: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上述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九、信用记录
9.1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每个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的查询,如联合体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
9.2信用记录的使用规则:评标委员会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信用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1)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第2.1条的失信信息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栏目予以查询。
第2.2第二项失信信息应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江苏”网(www.jscredit.gov.cn)的“社会法人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名单”、“工商失信违法名单”,以及“诚信苏州”网(www.szcredi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予以查询。
3)查询渠道:
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4)查询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