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和《山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三年规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对我市主要河流断面、重点监管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评估,实施本项目。
一、项目主要内容
序号 |
主要项目 |
1 |
全市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底质重金属监测 |
2 |
重点区域环境空气、土壤重金属监测 |
3 |
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监测 |
4 |
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重金属及二噁英监测 |
5 |
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减排评估 |
二、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104万元。
三、具体要求
(一)全市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底质重金属监测。对阳河苏庙断面等16个河流断面的水质、底质重金属开展监测。
1、监测项目:(1)断面水质监测项目:汞、砷、镉、六价铬、铅;(2)河流底质监测项目:汞、砷、镉、铬、铅
2、监测频次要求:对每个断面开展3次监测,每次监测应相隔不少于10天,每次监测应选取不同时段;
3、监测要求:
(1)断面水质,1天监测1次,现场同时监测pH、水温、溶解氧、记录水质颜色、气味、河宽、水深、流速、流量。断面宽度小于50米的,在断面中心处选点,水面下0.5米处采样,水深不足5米的在水深1/2处采样。
(2)河流底质,1天监测1次,依据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进行。
4、监测断面:见表1。
表1全市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底质重金属监测点位
序号 |
所属县区 |
河流名称 |
断面名称 |
坐标 |
|
经度 |
纬度 |
||||
1 |
广饶县 |
阳河 |
苏庙 |
118.5228 |
36.9369 |
2 |
广饶县 |
织女河 |
织女河-淄河人工湿地出口 |
118.5314 |
37.1378 |
3 |
广饶县 |
预备河 |
大营桥 |
118.5419 |
37.1356 |
4 |
广饶县 |
小清河 |
石村 |
118.3758 |
37.1428 |
5 |
农高区 |
小清河 |
王道闸 |
118.5758 |
37.1844 |
6 |
广饶县 |
齐鲁排海管线 |
入小清河处 |
118.5644 |
37.1911 |
7 |
广饶县 |
支脉河 |
陈桥 |
118.3819 |
37.2558 |
8 |
农高区 |
支脉河 |
辛沙路桥 |
118.6756 |
37.2969 |
9 |
东营开发区 |
溢洪河 |
黄河路桥 |
118.8033 |
37.4433 |
10 |
垦利区 |
永丰河 |
红光渔业社 |
118.8450 |
37.5278 |
11 |
河口区 |
草桥沟 |
四扣桥 |
118.4739 |
37.8928 |
12 |
利津县 |
太平河 |
南王参桥 |
118.2067 |
37.6264 |
13 |
利津县 |
褚官河 |
杨家灶桥 |
118.1650 |
37.5872 |
14 |
东营开发区 |
广利河 |
东八路桥 |
118.7539 |
37.41 |
15 |
河口区 |
挑河 |
滨孤路桥 |
118.5944 |
37.8981 |
16 |
东营港开发区 |
神仙沟 |
五号桩 |
118.9011 |
38.0168 |
(二)重点区域环境空气、土壤重金属监测。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土壤重金属进行监测。
1、监测项目:(1)环境空气监测项目: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2)土壤监测项目:汞、砷、镉、六价铬、铅;
2、监测区域: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周边区域、滨海新材料园、黄三角农高区等3个重点区域;
3、监测频次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开展3次监测,每次监测应相隔不少于10天;土壤质量开展1次监测;
4、监测要求:
(1)每个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立6个点位,土壤质量监测设立6个点位;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天监测1次,同时监测气温、大气压、风速、风向、云量;
(3)土壤质量监测1天监测1次。
(三)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监测。对纳入全口径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重金属监测。
1、监测频次要求:对企业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重金属监测开展3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天,每次监测应选取不同时段;土壤重金属监测开展1次。
2、监测要求:
(1)每次有组织废气监测应在1天内监测3次,同时报平均值,同时监测排气筒高度、内径、烟温、湿度、标干流量、排放速率;
(2)每次无组织废气监测应在1天内监测1次,同时监测气温、大气压、风速、风向、云量;
(3)每次废水监测应在1天内监测3次报平均值;
(4)土壤1天监测1次。
3、监测点位:监测企业名单、监测内容、监测点位数、监测项目见表2。
表2 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监测表
序号 |
所属县区 |
企业名称 |
监测内容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1 |
东营区 |
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抽油泵厂 |
有组织废气 |
1 |
铬及其化合物 |
土壤 |
5 |
六价铬 |
|||
2 |
东营开发区 |
东营高原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有组织废气 |
2 |
铬及其化合物 |
无组织废气 |
4 |
铬及其化合物 |
|||
土壤 |
5 |
六价铬 |
|||
3 |
东营开发区 |
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废水 |
2 |
总汞、总砷、总镉、总铅 |
有组织废气 |
4 |
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
|||
无组织废气 |
4 |
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
|||
土壤 |
5 |
汞、砷、镉、铅 |
|||
4 |
东营开发区 |
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废水 |
2 |
总砷、总镉、总铬、总铅 |
有组织废气 |
2 |
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
|||
无组织废气 |
4 |
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
|||
土壤 |
5 |
砷、镉、六价铬、铅 |
|||
5 |
东营开发区 |
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
无组织废气 |
6 |
铅及其化合物 |
土壤 |
5 |
铅 |
|||
6 |
东营港开发区 |
山东金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有组织废气 |
2 |
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
无组织废气 |
4 |
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
|||
土壤 |
5 |
砷、镉、六价铬、铅 |
(四)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重金属及二噁英监测。对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开展烟气重金属及二噁英监测。
1、监测项目: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
2、监测频次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监测开展3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天,每次监测应选取不同时段;二噁英监测开展1次。
3、监测要求:每次监测应在1天内监测3次,同时报平均值,同时监测排气筒高度、内径、烟温、湿度、标干流量、排放速率。
4、监测企业:名单见表3。
表3 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名单
序号 |
所属县区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垦利区 |
东营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
生活垃圾焚烧炉 |
2 |
东营开发区 |
东营黄河三角洲三峰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
生活垃圾焚烧炉 |
3 |
东营区 |
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4 |
东营区 |
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5 |
东营开发区 |
东营市创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6 |
东营港开发区 |
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7 |
垦利区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8 |
广饶县 |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9 |
利津县 |
东营海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10 |
利津县 |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11 |
东营港开发区 |
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12 |
东营港开发区 |
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13 |
东营港开发区 |
山东汇通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14 |
东营港开发区 |
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五)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减排评估。结合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监测结果、企业环评资料、排污许可资料、重金属减排资料以及现场运行情况,开展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核算和减排项目评估,得出评估结论,提出问题和建议。企业名单见表2。
(六)项目成果提交。
1、监测项目需提交符合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及支撑材料。
检测报告应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编写,至少包括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方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信息,并附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方法标准,以及方法检出限,应确保检出限低于相关标准数值。
支撑材料包括:采样计划,每个点位的现场采样照片、视频,照片上应带有采样时间、采样地点坐标,提供原始监测记录的复印件,采样人、作样人、质控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提供每个企业、每个区域监测点位分布图和监测点位的具体坐标。
2、评估项目需提交每个企业的评估报告。
四、监测要求
评估监测的开展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2008)和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一)采样要求
1、采样人员在采样前一天,应检查现场监测仪器工作状况,在实验室对其进行校准。出发前应了解现场的情况,查询天气状况。采样应使用GPS或固定标志物来保证监测位置的准确和固定。如遇污染等异常情况,应增加异常情况的拍照录像,记录并及时上报。
2、一旦发现现场监测数据异常,经确认结果无误后,应及时上报。其他项目严格按照采样规范要求采样、保存、运输。
3、采样时如遇采样规范未明确指出的情况,应与采购人及时沟通。
(二)实验室分析要求
1、实验室接收样品时,应按照样品交接单仔细核对样品数量和采样时间,查看样品瓶状态,如遇样品送达超时、样品瓶及标签破损、未按标准冷藏避光、样品体积不够、未按标准添加固定剂等情况,应拍照留存,及时上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重采样品。
2、分析人员应严格按标准方法进行样品分析,一旦发现常规污染物浓度异常,应立即组织复测,确认结果无误后,及时上报给采购人。
3、分析人员如发现全程序空白、现场平行等数据异常,应及时上报给采购人。
4、分析人员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严禁篡改编造数据。
5、分析人员应在样品有效期内分析样品,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分析的应提前通知采购人。
6、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①自控。
方法检出限:项目应通过实验确定方法检出限,并满足方法要求。校准曲线:采用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时,仅限在其线性范围内使用。
空白样品:空白样品(主要包括全程序空白和实验室空白)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平行样测定:对均匀样品,凡能做平行样的监测项目,分析每批样品时随机抽取10%的样品做平行样测定,测定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应符合各项目分析方法的要求。
加标回收率测定:加标回收实验包括空白加标、基体加标。
②他控。样品进入分析测试前,由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加入密码样品。
③人员比对。不同分析人员采用同一分析方法、在同样的条件下对同一样品进行测定,比对结果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④留样复测。对于稳定的、测定过的样品保存一定时间后,若仍在测定有效期内,可进行重新测定将两次测定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该样品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三)工作管理要求
1、采样后成交供应商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数据质量存在问题,均应及时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复测计划。
2、复测监测结果于每次复测后7日前完成数据上报。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建立相关档案,包括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质控记录、质控报告等。
(四)技术规范要求
1、人员的素质要求。人员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采样及监测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持证上岗。
2、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监测仪器设备要经过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准使用。监测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要进行校验和维护。
3、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并且监测分析方法经过验证合格。
4、样品采集及管理
①根据确定的采样点位、监测项目、频次、时间和方法进行采样。应制订采样计划,内容包括: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交通工具以及安全保障等。
②样品采集过程中,全程序空白和现场平行样要覆盖50%的监测项目。采集现场平行样比例不应少于样品总数的10% ,全程序空白每批样品至少一个。
③样品运输与交接。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釆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样品接收、核查和发放各环节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其包装应完整。若发现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④样品保存。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以免混淆。样品保存条件具体参照《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的相关内容。
(五)其他要求
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各项服务内容以及一切相关资料、数据保密,妥善保管为履行委托服务内容而完成的一切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数据、监测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用作本合同以外的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成交供应商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成交供应商的保密义务为永久生效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否则,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