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辅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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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5080000064839 发布时间:2020-05-08 文档页数:67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辅助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本需求仅供参考,具体以磋商文件为准)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履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2

服务地点

安徽省,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项目概况

为解决监管部门资源紧张,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监管部门的带领下,对我省270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当场告知生产企业和辖区监管部门,由辖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检查全部结束后形成详细的报告,统计分析检查的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后期抽取总数20%的企业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的同时由第三方机构专家对辖区一线监管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检查结束后承办一线监管人员集中培训。

三、服务需求

1.通过对270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第三方飞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协助监管部门进一步掌握全省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状况,为下一步制定监管计划打下坚实基础。

2.成立现场检查组。对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前,省市场监管局从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的2名执法人员,与供应商安排的2名或2名以上熟悉食品安全管理的检查人员(必须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如在检查中确需调整,必须向省局报备,且调整人员资质不低于响应文件拟派人员资质标准)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长由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检查组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辖区监管部门派员在场。

供应商安排的检查人员须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中任意一个资质。

检查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为依据。检查形式为现场检查,涵盖《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食品生产企业)》中所有项目,每家企业检查时间不少于2天。

检查流程:

1)现场检查首先由检查组人员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

2)检查组人员按照《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评分表》进行检查和打分;

3)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人员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4)检查组人员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企业,填写《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移交单》将检查结果移交辖区监管部门。

3、每家成交供应商在检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飞行检查情况报告》,统计分析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等。后期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按照检查企业总数20%的比例抽取企业,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全部工作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检查原始材料和《飞行检查情况报告》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交付给省市场监管局。

5、在检查的同时通过观摩、解答疑问的方式对辖区一线监管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每家成交供应商在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承担一期一线监管人员集中培训(人数不超过90人,培训时间半天,安排一天食宿,不含参加培训人员交通费用)。

7、安全保密。成交供应商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未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不得发布、泄露与检查有关的文字、视频等信息,否则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成交供应商不得借助检查之机,从事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推荐检验、认证等商业活动。

四、中标约定

有效供应商数量

成交供应商数量

任务分配(承担检查企业数量)

不足3家

流标

/

3家

2家

135家

4家及以上

3家

90家

 

五、报价与结算

1、各供应商按检查90家企业任务报总价,报价不得超过32.5万元,否则响应无效。供应商的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所投服务、保险、税费、验收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服务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的,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予补偿。

2、结算时采用据实结算:

最终结算金额=实际检查企业家数×(32.5万元/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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