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自然资源局农用地基准地价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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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020000074661 文档页数:36页 所需下载券:10
利津县自然资源局农用地基准地价服务项目

利津县自然资源局农用地基准地价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利津县自然资源局农用地基准地价服务项目

2、项目实施地点:东营市利津县。二、项目内容

基准地价是政府法定公示地价之一,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推进城乡地价体系一体化建设,不断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资产管理体制,显现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全面调查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的社会、经济、自然等基础资料及市场流转交易资料,参照农用地土地、定级、估价等各项国家以及土地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结合农用地的特点、相关技术指引和东营市利津县实际情况,完成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制订试点工作,编制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三、评价范围

东营市利津县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镇规划等的农用地。四、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9、《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8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10号)

1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技术标准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4、《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

五、工作原则

(一)农用地分等定级

1、综合分析原则

2、主导因素原则

3、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4、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二)农用地估价

1、预期收益原则

2、替代原则

3、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4、贡献原则

5、合理有效利用原则

6、变动原则

7、供需原则

8、估价时点原则六、成果内容

主要包括文字成果、图件成果、表格成果、数据库成果和基础资料汇编成果,具体内容为:

(一)文字成果

1、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工作报告;

2、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技术报告。

(二)图件成果

1、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2、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样点地价分布图;

3、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

4、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定级单元分值图。

(三)表格成果

1、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级别面积统计表;

2、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3、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基准地价相关修正系数表。

(四)数据库成果

1、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定级因素作用分值数据库;

2、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定级单元总分值数据库;

3、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交易样点地价数据库;

4、东营市利津县农用地土地定级估价数据库。

(五)基础资料汇编

1、基准地价制订的工作文件、技术文件等;

2、基准地价制订工作中收集整理的原始资料;

3、基准地价制订中间成果资料;

4、基准地价定级因素调查表、样点调查表、样点地价调查表等。

七、成果格式

文字类电子成果为 Word 格式,表格类电子成果为 Excel 格式, 图形数据类电子成果为 shp 格式,图像类电子成果为 JPG 格式。

八、相关要求

1、质量要求:所有成果均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要求。

2、队伍要求:

供应商须具有城镇基准地价制订及更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等业务经验,熟悉东营市利津县土地市场情况。

具有实施本项目所要求的专业队伍、经验、技术和装备能力,有能力提供本项目中成果图件编制、基础资料汇编、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服务。

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投标,供应商需具有独立完成本项目能力,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3、技术支持: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须在接到用户的通知半个小时内做出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标准的服务成果,及时为采购人提供咨询、解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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