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说明、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 投标报价说明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已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货物(包括质保及维护服务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人工、交通、办公设备、仪器设备、调查、汇总、材料、服务、维护、运输、安装、调试、数据采集与更新、成果服务、搬运、装卸费、仓储、包装、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售后服务、验收、检验、可能涉及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权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包括各项费用和价格的涨价风险等,应计未计部分视为全部计入。包含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结算时不再调整。
二、项目说明
为贯彻落实 2019 年中央 1 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 2020 年基本完成”的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 号)要求,力争“到 2020 年底完成寿光市农村不动产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部要求,进一步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等不动产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概况
1、工作概况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工作,获取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属性信息及空间信息。到 2020 年 12 月底,完成全市约 975 个行政村(社区)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以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数据为基础,实现城乡不动产权籍成果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完成全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我市公开招标采购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监理项目。
2、项目区域概况
寿光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渤海莱州湾南畔。跨东经 118°32′~119°10′,北纬 36°41′~37°19′。东邻潍坊市寒亭区,西界广饶县,南接青州市和昌乐县,北濒渤海。纵长 60 公里,横宽 48 公里,海岸线长 56 公里,面积 2072 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 1.43%。城区位于境西南部,处北纬 36°52′,东经 118°44′。有公路、铁路通中国各地,交通便利。直线距离:至北京市 400 公里,至济南市 165 公里,至潍坊市 37.5 公里,至青州市区 31 公里,至广铙县城 35.5 公里,至昌乐县城 20.5 公里。正东达寒亭区界 24.4 公里,正西达青州市界 9.2 公里,正南达昌乐和青州市交界处 16.8 公里,正北达广饶县界 42.48 公里,东北达寒亭区界 40 公里,西北达广饶县界 20.8 公里,西南达青州市界 12.4 公里,东南达昌乐县界 16 公里。
2014 年,寿光市辖圣城街道、文家街道、洛城街道、古城街道、孙家集街道 5 个街道,稻田镇、侯镇、纪台镇、化龙镇、上口镇、田柳镇、营里镇、台头镇、羊口镇 9 个镇和 1 处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计 975 个行政村(社区)。
四、项目建设目标
充分利用已有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成果等资料,全面查清我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现状情况,为统筹推进农村深化改革,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 奠定产权基础。到 2020 年底,完成寿光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1、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2、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3、依法依规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并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
4、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农房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并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向省厅、自然资源部汇交。
五、监理工作原则
1、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章守法,坚持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各种技术标准,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坚持公正的立场、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监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4、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
5、不泄露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不接受可能导致不公正判断的任何报酬。六、监理的工作范围与内容
(一)监理的工作范围
寿光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项目实施标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审核、签署开工令等,项目质量管控、工期管理、项目成果检查和验收准备等。
(二)监理的工作内容
在项目启动、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阶段,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提供客观的监理意见。并根据项目进度,按照采购人认可的技术方案、实施要求、验收标准,进行全过程监理、不定期的阶段性检查、集中检查等方式,针对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1、项目启动阶段的监理工作
(1)对项目实施工作人员进行监理,收集各公司寿光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项目中标作业单位投入寿光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作业人员名录,现场核对响应文件上的人员投入是否和现场人员相符,出具监理报告,对人员不符的限期整改到位。
(2)协助采购人审查项目的技术设计方案。对寿光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项目有关技术文件设计的符合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检查监督。
2、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质量控制
1)对作业单位提交的倾斜航飞成果(包含三维模型及正射影像)进行检查;检查成果的现势性、航摄分辨率、精度等。
2)对各作业单位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包含外业底图检查、地籍图规范性及精度检查、权属调查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检查、作业流程合法性规范性检查等)。
3)对最终成果数据库进行检查(包含数据库完整性、规范性、内容准确性、逻辑一致性等检查)。
4)对最终档案扫描、编码、装订、打印、装盒并入档案室等工作进行检查。
5)解决实施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起到采购人、实施单位双方沟通桥梁的作用。
6)将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当实施单位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采购人。
(2)进度控制
1)审查各子项目的进度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流程,确定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序,控制项目实施的进度;发现项目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项目承包商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整合进度,以实际项目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2)当实施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有责任作详细报告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供采购人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
3、项目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协助采购人审核作业单位提交的各项成果资料,复查验收意见的整改情况,编制监理报告, 提交监理成果材料。
(1)及时编写监理报告,提交监理成果。
(2)协助采购人做好各级检查的准备工作。
(3)负责检查调查技术单位提交的各类调查成果。
(4)全程参与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记录、归纳、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调查技术单位检查验收后的整改,确保确权登记成果达到省、市及国家质量标准。
4、提交成果
(1)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图件、表格、文字资料;
(2)质量检查记录;
(3)监理工作周志、监理月报;
(4)监理会议纪要;
(5)监理开工、报审报告;
(6)监理总结报告。七、监理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 62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18 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2)执行的技术标准
1)《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简称“规范”);
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73-2010);
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5)《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6)《1:500、1:1000、1:2000 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93);
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8)《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1);
9)《地籍调查规程》(国土资源部 TD/T1001-2012);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 TD/T1014-2007);
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2)《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1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 号);
15)《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国土资厅函〔2012〕1354 号);
16)《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国土资发〔2015〕103 号);
17)《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8)《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41 号);
1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20)《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2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