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
一、项目要求
我院教职工餐厅,拟面向社会餐饮企业委托运营,具体如下:
1.招标范围
学院教职工餐厅操作间、大厅、雅间,大约 2000 平方米。大厅每天大约 500人就餐,每餐 12 元标准。雅座提供外来接待工作餐。采取“零租赁”的方式由餐饮企业从事服务运营。
2.营业额预计:二年 180 万左右。
3.中标人必须根据发包方要求调集公司管理团队、员工队伍自主办伙。
4.服务期限
本轮服务期限暂定为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其中试用期为一个学期(2020 年底),发包方有权对学期结束后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二、委托运营主要要求
(一)餐厅运营布局
1.餐厅操作间统一规划、统一库房、统一标准,实施规范化管理。
2.所有品种必须经过餐饮中心审查备案,未经允许擅自增加品种,视为违约。
3.原则上不允许在售饭厅现场加工制作,个别特殊品种经餐饮中心备案批准后方可,否则视为违约。
(二)对中标方管理队伍的要求
1.中标人必须根据发包方要求调集公司管理团队、员工队伍自主办伙。
2.服务期间,中标人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员工必须持有健康证,年龄原则上男不超 60 周岁、女不超过 50 周岁,且必须无犯罪记录。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中标方出资,学院统一投保。
3.中标方经理要有高校餐饮管理经验。同时为便于发包方管理,要求中标方定期轮换经理,经理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
4.中标方员工引进必须征得发包方审核同意,严禁中标方聘用声誉不好、有劣迹员工任职或从业。
5.中标方保洁人员先办理健康证再上岗,对于偷窃学生物品、捡拾垃圾、偷卖泔水等行为者,严肃处罚中标方。
(三)运营要求
1.按照学院要求,统一原材料进货、统一规定服务品种、统一核定饭菜售价、统一毛利率、统一结算(馒头由学院餐饮中心招标统一低价配送)。
2.服务品种的毛利润控制按《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后字[2005]1 号)执行。
3.运营期间,严禁私收现金、私进原材料、倒卖原材料。
4.餐厅所用原料物资(油、面、米、调料、肉、蔬菜、调料等)由学院统一招标集中采购,馒头由学院招标统一低价配送,且限价销售。
5.委托运营期间,中标方水、电、气费自理,价格按学院上交业务部门价格。不收取中标方采暖费.
6.设备设施在委托运营期间由中标方自行维修,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学院维修。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滨州职业学院餐厅量化管理实施细则》和《滨州职业学院食堂餐厅监督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和省教育厅高校标准化食堂验收标准要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
(四)其他
1.中标方进驻后,具体查看发包方为中标方所提供现有的设备并现场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发包方不再负责维修。合同到期时,中标方如数交回全部设备, 丢失部分,照价赔偿。
2.中标方装修餐厅(事先须征得发包方同意)、自行投入设备购置等,合同到期时,设备由中标方带走,装修部分视情况保留或恢复原样。
3、合同主要条款
(一)服务运营期限及范围
1.服务期限:初步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其中试用期为一个学期(至 2020 年底),甲方有权对学期结束后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2.服务运营范围:滨州职业学院教职工餐厅。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向滨州职业学院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合同到期后,做好各项交接清算,向学院缴纳固定资产破损、丢失折扣款等费用后,持学院后勤管理处填报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到学院财务处领取保证金。
(三)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提供餐厅、操作间现有场所及水电天然气等配套设施、 炊事机械设备等用具( 详见双方签字的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无特殊条件下,保证水电正常供应。
2.有权对乙方在餐厅各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指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提出改进意见。若有违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3.检查督促卫生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切实搞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有权对不合格的餐口和个人提出批评、罚款、辞退。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食品监督部门有关条例规定, 餐厅服务运营者若违反规定甲方根据管理规定有权做出如下处罚:一是停业整顿;二是解除合同;三是赔偿因违法违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协助从事服务运营的餐饮公司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维护好餐厅秩序, 为炊事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生活环境。
5.负责对餐厅公共设施的维修。帮助乙方协调各项维修工作。
6.乙方若违反学院餐厅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或卫生检查三次以上不合格; 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运营期间不能取得有效健康证者;私自采购原材料、倒卖原材料等。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处以相应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7.餐饮服务科是甲方对餐厅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餐厅的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销售及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管理规定进行检查考核。有权根据餐厅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8.学院伙食工作委员会、后勤管理处、学生膳食监督委员会是对学院餐厅进行卫生、安全检查监督的管理组织和机构,代表甲方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由后勤管理处、餐饮服务科、学院膳监会等部门在督查中的罚款将按照学院餐厅量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9.甲方负责统一为餐厅进行消杀;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维修;门帘更换等。
10.对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等新出台的法规、制度及管理标准,甲方有权依规补充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确保教职工按时就餐,并要做好相关的迎评和检查工作。
2.不得运营与教职工生活无关和学院禁止出售的物品。
3.承担水电费。每月 5 号前交清上月水电气费,逾期每天按 2% 交滞纳金。并要独立承担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费用,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4.保证饭菜质量,米、菜要淘洗干净,无毒、无虫、无泥、无砂、无杂质, 主要食品大小均匀、发透、无碱大碱小、夹生等现象,副食无过咸过淡、焦、糊及异味。
5.经常变换主副食品花样品种,饭菜质价相符,明码标价,毛利润执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后字[2005]1 号)有关规定。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山东省高校伙食管理工作检查评估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滨州职业学院餐厅量化管理实施细则》。
保证食品安全、餐厅卫生、个人卫生,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各级组织卫生检查中若不合格,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7.乙方严禁雇佣有犯罪前科人员来甲方务工(以保卫处统一审核外来务工人员为准)。
8.要按时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运营手续,费用自理。
所有管理人员、炊事员必须定期查体,身体健康并获取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上岗时,必须佩戴健康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
9.要承担餐厅正常小型维修。如门窗玻璃、机械炊具,板车、室内水管线、下水道、电表、电闸( 包括电闸以下线路 ) 低值易耗品所需费用。
10.现有机械、设备、炊具、作价登记造册,承租期满后如数完好交还甲方, 丢失损坏部分,照价赔偿。承租人服务运营期内经甲方同意所购买的所有设备炊具等,服务运营期满完好归甲方。
11.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餐厅内部的主体结构及在餐厅内外扩建任何建筑。严禁另开炉灶、小餐厅等就餐场所。禁止在售饭厅以外摆设窗口。
12.保持餐厅内外整洁卫生,不得在餐厅内堆放非伙食用品。
13.乙方所需原材料( 如肉类、油、米、蛋、面粉、调味品、蔬菜等 ),必须由甲方统一招标采购。
14.按学院规定提供低价菜、免费汤,夏季要为教职工免费提供绿豆汤。
15.服从学院统一管理,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级培训活动, 并承担所需费用,参加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及会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食品、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16.乙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把全体员工名单报甲方并备案,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同意答复后实施。
17.学院餐厅职工宿舍实行有偿使用。要负责本餐厅职工的住宿管理与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餐厅职工宿舍分配实施方案》)。
18.负责餐厅全体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甲方统一办理)。承担所服务运营的餐厅工作人员因工伤、触电、火灾、上下班途中等人身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所需费用;因事故对甲方资产造成损失者,负责赔偿甲方。
(五)管理及处罚规定
1.学院每学期进行量化测评,得分在 75~85 分的餐饮公司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达标者,则期末终止合同。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餐饮公司,学期末解除合同, 且不允许其参与下一轮招标。
2.严格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山东省高校伙食管理工作检查评估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滨州职业学院餐厅精细化管理工作手册》。
3.根据《滨州职业学院餐厅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针对餐厅运营中的违规作如下处罚:
(1)凡出租、外包、转包餐厅者,对餐饮公司罚款 1000—2000 元,扣10-20分。
(2)不执行学院对出售饭菜统一定价,出售饭菜毛利润超过 30%的,对餐饮公司罚款 500—2000 元,扣 5 分。
(3)上岗不穿工作服及工作服不洁,不戴工作帽、售饭员不戴口罩者每人次处以 10 元罚款,分别扣餐饮公司、员工 0.2 分;上岗不佩戴有效健康证和工号牌者处以 50 元罚款,分别扣餐饮公司、员工 0.5 分。
(4)采购“三无”产品及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者,没收其食品并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扣餐饮公司 10-15 分。
(5)加工、出售变味、变质、不洁食品者没收其物品并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扣餐饮公司 10 分。
(6)库房管理不规范,食品位置存放不当,添加剂管理不善,留样不规范,洗消不及时,没按单一流向生产加工,售饭厅加工生产,出售违规的食品,不执行宏观调控价格,违犯招标时的规定和承诺者视情节处以 100—1000 元罚款。
(7)造成食物中毒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当事餐厅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承担中毒人员的医药费、营养费,视情节处以罚款 500—10000 元,并分别扣餐饮公司 5-20 分,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或解除合同。
餐厅灯、电扇要定时开关,不按时开关的,每次罚款 100 元。存在用电、火灾等安全隐患,扣餐饮公司 5~10 分,罚款 500—1000 元。违章操作,存在用电、火灾等安全隐患,发生生产事故的,视情况扣餐饮公司 10~15 分,罚款 1000—1500 元。造成人员残疾或伤亡的,立即解除合同。
(8)餐厅、操作间、食品冷藏、洗消间卫生、餐具洗消、环境卫生和炊事用具卫生(如:灶台餐后清理;吸油烟罩每周清理一次)达不到卫生标准者每检查一次处以 50—200 元罚款,每发现一处分别扣窗口或楼层 1—5 分。
(9)未经学院备案同意擅自增加窗口,在就餐大厅设点摆摊;不按统一规定的服务布局要求运营,擅自上品种运营有违约发生;视情节处以 200—5000 元罚款,分别扣窗口或楼层 2-5 分。
(10)对不服从管理的经理和员工,扣餐饮公司 5~10 分,罚款 500—1000 元,并给与批评教育或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对寻衅滋事、挑事惹事、拉帮结伙的员工,一经查实,立即开除。
(11)在餐厅内与师生员工发生争吵、冲突的,无论何种原因,扣餐饮公司10~15 分,处以 1000—1500 元罚款;出现伤亡的,立即解除合同,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偷窃物品、捡拾垃圾、私卖泔水的保洁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开除。
(12)因价格欺诈、服务质量差等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视具体情况扣 5~10 分。罚款 500—1000 元。
(13)未经统一采购,私自购进原材料的,扣餐饮公司 5~10 分,罚款 500—2000 元; 倒卖原材料者,扣餐饮公司 5~10 分,罚款 500—2000 元。
(14)按时交纳职工住宿费,对不按时交纳职工住宿费,视情节扣 1~5 分,罚款 100—500 元。
(15)承担甲方为餐厅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否则,扣餐饮公司10~15 分,罚款 1000—1500 元。
(16)完成领导交付的临时性工作,并积极配合学院检查及接待工作,拒不配合完成学院的临时性、指令性任务,或不积极配合学院及上级检查的,视情节罚款 1000—15000 元,扣 10~15 分。
(17)承担水、电费。每月 5 号前交清上月水电费,逾期每天按 2% 交滞纳金。
(六)其他
1.遇停水停电等特殊情况,服务运营者必须及时采购食品,保障教职工正常供餐。假期值班服从餐饮服务科的统一安排。
2.服务运营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假期中止合同。乙方擅自中止合同,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若甲方终止合同,退还保证金。
3.服务运营者在服务运营期内出现打架斗殴、食品安全事件、不服从管理等现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转让服务运营权,不得外包、转租餐厅,否则按违约处理。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服务运营合同。
5.乙方服务运营期间发生的与招租运营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服务运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情事变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除扣除己方应承担的费用外,无息退还剩余保证金。
7.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出资添置的机械设备,从乙方服务运营费中按规定逐年抵扣,服务运营到期时设备归甲方。服务运营期满后,甲、乙双方共同查验餐厅内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对未经甲方同意购置的设备,到期乙方必须撤走。
(七)甲方投标时的所有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