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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乐清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调查监测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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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7060000164795 发布时间:2021-07-06 文档页数:46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1年乐清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调查监测技术服务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2021年乐清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

1、目的任务

海岸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关系国家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沿海地区民生福祉。依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精神,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海岸线年度调查统计和建立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机制,切实掌握海岸线动态变化。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18号)及《2021年温州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实施方案》(2021年5月)要求,以及根据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能力建设要求,由县级海域使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工作,准确掌握海岸线的位置、长度、类型及开发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开展包括区域用海规划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疑点疑区核查工作在内的海域动态监测,为海岸线及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海岛监视监测是《海岛保护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获取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海岛监视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任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内海岛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年度工作方案。

2、实施目标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洋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和年度预算绩效考核目标,决定开展乐清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工作。通过开展监视监测工作,动态掌握乐清市2021年度海岸线、海域及海岛动态变化,为精细化开展海洋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3、工作内容

(1)大陆岸线监视监测

监测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属性的变化情况;

监测海岸线使用的变化情况(新增、变更、注销),包括海岸线使用的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范围等,已使用的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

监测海岸线沿岸新增填海、围海和构筑物用海情况,包括用海项目名称、位置、范围、状态、类型、方式等。

(2)海域监视监测

根据上级下达的疑点疑区核查任务,对辖区内的疑点疑区开展初步筛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对乐清市海域范围内1个已获批的区域用海规划“浙江乐清湾港区北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开展基本特征、海域使用管理、生态用海建设、显著影响等方面监视监测。

(3)海岛监视监测

采用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室内分析等监视监测手段,基于2020年度海岛监视监测成果,对乐清市海域范围内海岛的基本要素变化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对9.5个海岛进行常态化监视监测,海岛类型包括浙江重要海岛、开发利用海岛、争议海岛、市重点海岛海岛,监视监测内容包括保护对象、海岛岸线、岛陆污染、海岛整治修复、人为活动、植被覆盖、用岛情况和地质灾害等。

对3个有居民海岛开展人居环境调查,主要调查淡水资源、电力供应、交通状况、岛陆污染等。

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海岛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4、技术要求

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为123°,3°分带;深度基准采用理论最低潮面;图件分幅主要采用标准分幅;

实地勘查:定位中误差一般不大于±定位1m,高程测量误差一般不大于±0.1m;

遥感监测:使用的最新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优于2m;

监测时段:2021年1月至12月;

监测频率:海岸线及海域每季度一次;海岛一年一次。

时间基准:2021年12月31日。

乐清市法前(含已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现状调查

1、目的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全面掌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特别是《海岛法》颁布实施前开发利用现状,为严管严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分类处置历史遗留用岛,全面加强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18号)及《2021年温州市海域海岛海岸线监视监测工作方案》(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文件要求,结合乐清市2018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填报、2020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补充填报,以及历年海岛动态监视监测等基础工作,决定开展乐清市2021年法前(含已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2、实施目标

通过本次法前(含已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准确掌握乐清市法前(含已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情况,并建立一套完善准确的法前(含已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乐清市今后合法有序开展无居民海岛审批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3、工作内容

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HY/T 250-2018)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补充填报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2020年)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对《海岛法》颁布实施前存在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调查测量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测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计算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数据。

(2)计算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计算土石采挖量、岸滩和植被减少面积、海岛海岸线改变长度。

(3)以2020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补充填报成果为基准,更新2021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状况,包括海岛存续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海岛审批状况、违法违规用岛查处情况、特殊保护海岛情况。

4、技术要求

(1)测量基准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测量精度

界址点坐标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5 m。

建筑物和设施边长中误差不超过±(0.1m +D×10-5),高度中误差不超过±(0.1m +D×10-3)。

注:D是指建筑物和设施边长或者高度,单位: m。

、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及提交成果

2021年7月:完成年度技术方案编制。

2021年8月:开展现场监测,结合前期资料收集,完成一二季度监视监测工作,并提交一二季度监测报告;收集整理法前(含已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资料。

2021年8-11月:完成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现场监视监测、核查及内业分析等工作,定期提交监视监测季度工作报告;完成法前(含已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现状调查外业调查测量工作及内业资料整理工作。

2021年12月:收集、整理监视监测成果,编制《2021年乐清市海岸线监视监测报告》、《2021年乐清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和《2021年乐清市海岛监视监测报告》;收集、整理调查成果,编制《2021年乐清市法前(含已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现状调查报告》;以上成果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并提交业主。

2022年1-3月:提供监视监测及调查工作的后续服务。

四、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在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供应商提交最终成果并验收通过后,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发票15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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