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背景及意义
(一)工作背景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19]98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全面开展城镇标定地价公示活动,确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及农用地定级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 同时,今年3月11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等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0]15号)文件也要求:“省辖市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省辖市在全面开展标定地价制定工作的同时,要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启动标定地价制订工作;各地应加强公示地价管理工作,确保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定地价评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因此,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需开展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
(二)工作意义
该项工作对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资产价值,促进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支撑城乡融合发展有一定的意义,为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价值价格问题提供指导。同时,开展城市标定地价体系建设为区域地价的微观化管理,指导土地出让,完善公示地价评估方法提供依据。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及标定地价体系建立可以完善黟县城市公示地价体系,为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科学依据。
(三)工作依据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 )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19]98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等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0]15号)
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1234号)
工作范围
1、按照相关规程要求,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对象为黟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当中的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2、按照相关规程要求,黟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对象为黟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当中的农用地,包含耕地、林地、坑塘水面等。
3、按照相关规程要求,黟县城区标定地价制订的范围为黟县城区已建成区及开发区范围,可根据黟县土地市场发育和政府的服务监管灵活确定。
主要工作任务
1、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要求,采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对影响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质量的各种经济、社会、自然因素等进行分析,划分土地级别,全面完成黟县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定级工作;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要求,采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对影响农用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及区位因素进行分析,划分土地级别,全面完成黟县农用地的土地定级工作;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要求,采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在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划定黟县城区标定区域。
2、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要求,完成黟县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根据《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要求,完成黟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要求,在标准区域内,选择标准宗地,进行黟县城区标定地价评估,建立黟县城区标定地价体系。
3、在定级估价的基础上,建立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地价样点数据库;建立黟县农用地地价样点数据库;建立黟县城区标准宗地及标定地价数据库。
4、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1234号)文件要求完成基准地价成果相关电子化备案工作;
主要工作成果
本次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预期成果包括文字报告、表格成果、电子数据成果等最终成果及相对应的中间成果。
1、文字报告
(1)《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
(2)《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3)《黟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
(4)《黟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5)《黟县城区标定地价评估体系建设报告》
(6)《黟县城区标定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2、表格成果
(1)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各用地类型级别面积汇总表
(2)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各用地类型基准地价汇总表
(3)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各用地类型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4)黟县农用地各用地类型级别面积汇总表
(5)黟县农用地各用地类型基准地价汇总表
(6)黟县农用地各用地类型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7)黟县城区标准区域设置面积汇总表
(8)黟县城区标准宗地数量统计表
(9)黟县城区标准宗地评估价格汇总表
3、图件成果
(1)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图
(2)黟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图
(3)黟县城区标准宗地分布图
(4)黟县城区标定地价评估成果图
4、电子数据成果
包含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定级因素因子分值图、估价样点数据库;黟县城区标准区域划分及标准宗地设置分布图、标定地价评估样点数据库。
(一)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立工作
1、定义
标定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各类用途评估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标志意义的标准宗地,在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作用下,在一定使用年限内的价格,并经市县级政府公布的地价体系。
2、作用
(1)标定地价为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土地出让金提供依据;
(2)标定地价为企业清产核资和股份制改造中确定土地资产量提供依据;
(3)标定地价为国家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税制改革提供依据;
(4)完善城市公示地价体系,为全社会提供公开透明的地价信息;
(5)标定地价为下一步国家制定土地市场管理政策提供技术依据。
目前我区尚未建立城镇标定地价体系,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规定,2020 年县(区)级政府必须启动城镇标定地价建立和公示工作。
3、质量要求
标定地价成果应符合《标定地价规程》 (TD/T 1052-2017)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14)要求,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
4、成果要求
本次黟县标定地价制定工作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报告、图表成果、电子数据成果等最终成果及相对应的中间成果。
(1)文字报告
A.《黟县标定地价制定工作方案》
B.《黟县标定地价制定技术报告》
C.《标准宗地标定地价评估报告书》
(2)表格成果
A.《标准宗地基本信息登记表》
B.《标定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
C.《标定地价建议及结果表》
D.《标定地价公示信息表》
E.《标定地价修正体系表》
(3)图件成果
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
(4)数据库成果
包括由标定区域、标准宗地的空间要素、属性要素及标定地价各相关成果表格等内容构成的标定地价成果数据库。
(二)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工作
1、定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适用于流转目的,对现状利用或规划条件下土地进行等级划分,并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在确定的某一特定估价期日一定使
用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级别或者区段)平均价格。
2、作用:
(1)有利于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提供了衡量标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转让、抵押等流转行为提供科学合理的价格参考,是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2)为土地管理、利用提供基础数据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管理和利用的重要基础数据,为完善土地利用“一张图”数据库提供基础。
(3)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集体建设用地在相关法规的规定下的流转提供了价格参考,显化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推动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同时,为政府掌握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价水平提供了依据,可以进一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
(4)有利于政府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措施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各项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有利于健全公示地价体系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相协调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奠定基础。
目前我县尚未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体系,根据国家规定,2020 年县(区)级政府必须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工作。
3、质量要求
集体建设用地成果应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DB22∕T 2298-2015 要求,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
4、成果要求
本次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工作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报告、图表成果、电子数据成果等最终成果及相对应的中间成果。
(1)文字报告
A.《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
B.《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技术报告》
C.《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2)表格成果
A.土地定级表格成果
a.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范围分布表
b.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级别面积汇总成果表
B.基准地价评估表格成果
a.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
b.黟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C.其它中间成果表格
(3)图件成果
A.黟县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图
B.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图
C.其它中间成果图件
a.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
b.黟县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因素因子作用总分值图
(三)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工作
1、定义:
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体系是指根据农用地质量对农用地进行等级划分,在此基础上评估农用地价格的价格,并经市县及政府公布的地价体系。
2、作用:
1、有利于合理利用农用地,提高生态效益和生态环境治理手段;
2、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用地流转规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3、为农用地流转合理征税提供技术手段和依据;
4、为国家制定保护和规范农用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提供技术保障。目前我县尚未建立集体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体系,根据国家规定,2020 年县(区)级政府必须全面开展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工作。
3、质量要求
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应符合《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和《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要求,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
4、成果要求
本次黟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工作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报告、图表成果、电子数据成果等最终成果及相对应的中间成果。
(1)文字报告
A.《黟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
B.《黟县农用地定级技术报告》
C.《黟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2)表格成果
A.土地定级表格成果
a.黟县农用地定级范围分布表
b.黟县农用地定级级别面积汇总成果表
B.基准地价评估表格成果
a.黟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表
b.黟县农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C.其它中间成果表格
(3)图件成果
A.黟县农用地级别图
B.黟县农用地基准地价图
C.其它中间成果图件
a.黟县农用地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
b.黟县农用地定级因素因子作用总分值图
序号 |
内容 |
要求 |
1 |
合同签订地点 |
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供货完成时限或提供服务的期限 |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并通过评审验收 |
3 |
验收 |
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
4 |
付款 |
付款人: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付款方式:以中标价按工作进度分期支付,第一期: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第二期:在成果经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和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按要求提交成果并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所有款项。 |
5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金额的 5 %,其中投标保证金(如有)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留存投标保证金所在账户),不足部分向采购人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