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
一、项目简介
(一)规划背景
依据《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53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盐城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规划基期为2020年,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二)规划编制范围
1、开展盐城大市区范围内的盐都、亭湖、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以及滨海港工业园区境内的《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
2、在各县(市、区)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盐城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
(三)服务期限
1、2021年3月底前完成《盐城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草案)编制任务。
2、2021年10月底前经盐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规划数据库与规划文本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四)规划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3、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前期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95号);
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599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
6、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53号);
7、《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8、《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0、相关区域规划等。
二、服务需求及质量标准
(一)工作内容
1、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明确任务部署。
2、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确保目标指标和任务落地、重大项目落地、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明确各类规划分区、勘查开采区划空间边界。保持与各级规划的衔接一致,支持和支撑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矿区生态保护等相关重大项目。
3、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着重对本级审批发证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利用布局,严格规划准入条件,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统筹矿区生态保护。
4、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管重点领域、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规划实施到位。
5、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主要矿产资源供需策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框架下规划分区研究等前期专题研究,支撑规划编制。
6、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建设指南的要求,与规划编制同步实施、同步完成。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工作时间要求
1、2021年3月底前完成《盐城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草案)编制任务。
2、2021年10月底前经盐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规划数据库与规划文本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三)服务成果要求
《盐城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文字、表格、图件等各项成果提交word格式电子文档(刻录光盘)2份,印刷装订60份。
(四)服务承诺
1、为确保服务质量,供应商须设置专职主管,负责对本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采购人日常业务联系。
2、供应商须提供员工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及确保服务质量达标的具体措施。
3、中标供应商须主动接受采购人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
(五)其他要求
1、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人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2、中标人按相关要求协助采购人完成调查和规划成果文件的有关评审、报批等工作。
3、中标人应已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全部招标并进行相关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含专家评审费用),各类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已包括在合同金额中,其一切风险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