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中的评价方法,以及《住建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根据鄂尔多斯市海绵城 市规划排水分区划定结果,开展径流总;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评估,确保新建区 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对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进行评 估,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砂石、绿地等自然地面和可透水铺装的地面面积情况;对雨水 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掌握雨水收集并用于工业企业、市政及生活杂用、灌 溉、景观、河道生态补水的雨水总量占年均降雨量的比例;对污水再生利用情况进行 评估,确定污水再生后用于工业企业、市政杂用、灌溉、景观、河道生态补水的总量 占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的比例;对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进行评估,使年均地下水(潜水)水位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对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进行评估,掌握海绵城市建设前后的黑臭水体消除情况;对内涝积水点消除比例进行评估,分析在国家标准以内的暴雨情况下,内涝积水点消除情况;对内涝防治标准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在国家
标准以内的暴雨情况下,内涝防治能力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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