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 概述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兴宁区人民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受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委托,我公司对南宁市兴宁区党委及政府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团体组织在兴宁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工程服务10万元-100万元(不含本数)项目定点单位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确定2021—2023年度定点服务单位。
1.“采购单位”系指兴宁区人民政府采购各预算单位。
2.采购限额要求:南宁市兴宁区党委及政府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不含本数)符合定点工程服务专业类型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服务项目。
3.本次定点采购期限为:本次工程服务定点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止。
4.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二、采购需求内容:
具体采购内容要求如下:
序号 |
服务名称 |
中标供应商数量(家) |
服务内容简要描述 |
1 |
2021年至2023年兴宁区政府投资服务费用在1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定点服务单位采购 |
5 |
确定南宁市兴宁区党委及政府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团体组织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费为1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服务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期限为自定点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 |
备 注 内 容 |
▲一、拟投入本项目的对应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招标要求,且必须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二、合同签订期:自定点中标确认函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定点协议; ▲三、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定点项目合同中另行约定。 ▲四、服务期限:本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自签订定点采购协议并生效之日起三年,具体时间以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文件为准。 ▲五、基本人员配备(须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项目负责人1人;②其他服务人员4人; |
本项目若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推荐中标供应商数量时,则评标委员会不再评分直接全部推荐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并按程序全部确定为该中标供应商。
三、评标办法及投标报价
1.采用综合评分法,对资格审查、符合性鉴定均合格,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选定中标人。
2.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要结合业主项目的特点及自身技术水平、成本、按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按下浮系数进行报价。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定点管理服务期
由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与各中标定点单位签订《 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投资工程定点服务协议》,定点管理服务期为从中标定点服务单位与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定点协议之日起三年。兴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本次定点服务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单位。
五、定点采购委托及支付程序
(一)定点采购委托
项目业主单位在选取定点服务单位前,由项目业主单位与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按照《兴宁区定点施工和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从相应类别定点服务单位名录中选择服务单位。
(二)项目业主单位与定点服务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价:
所有入围定点的服务单位按所报下浮系数中标报价作为合同签订价格。
工程项目合同价为按项目实行行相关计价规范执行并经审定的项目服务费用乘以(1-各投标人所报中标报价下浮系数)。
其中特别说明: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费计费依据:由投标人参照有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费国家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系数进行报价,投标人按自身公司情况和承受能力自行考虑下浮系数报价。
(三)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按照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服务人员管理及项目委托
投标人必须配备至少一套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为本公司在职人员(以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具有多个专业类别时,允许在不同分标中投入同一人员。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服务人员名单,人员名单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须报经项目业主同意。
七、履约保证金
本次招标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八、 定点服务单位承接定点服务项目要求
1.项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确认函》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定点单位须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定点服务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定点项目委托。
2.定点服务单位不得将合同段内内容转包第三方。
3.能及时按项目业主的进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内容,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问题,保证服务内容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保证提供的服务成果能够满足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或备案。
4.成果文件须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区、南宁市现行和行业最新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5.成果文件提供的数量满足项目业主单位的要求。
6.定点服务单位须执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后期实施的定点管理等相关规定。
九、定点服务单位在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其情节严重情况由项目业主组织牵头参建各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定后,给予列入不诚信记录、暂停委托服务、合同期内终止委托服务及禁止其三年内参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等处罚:
1)因定点服务单位的原因,定点服务单位未在项目定点中标确认函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合同的,列入不诚信记录;
2)定点服务单位未经项目业主许可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诚信记录,并暂停其三个月的委托服务;
3)定点服务单位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并暂停其三个月的委托服务;
4)定点服务单位出现无故拒绝定点服务项目委托的,由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评审、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认定拒绝理由不成立的,第一次拒绝定点服务项目委托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出现二次拒绝定点服务项目委托的,自拒绝之日起暂停其半年的委托服务,并列入不诚信记录;出现三次的,合同期内终止委托服务,并列入不诚信记录,。
5)经建设局、财政局、评审中心主导相关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定点服务单位不具备定点服务能力的,终止定点单位的委托服务。
注:
如本款约定与实际实施的定点管理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定点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十、定点服务违约管理
如发生违约纠纷时则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参建各方等各部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