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需求明细
技术需求明细
用户需求书中对服务、技术要求所描述的特征或说明只是概括性的,不能理解为所需要的全部系统工序的要求,投标人应按行业技术和以往的服务经验,合格优质的完成采购内容和包含的全部实际工序及服务。
1、项目总体要求:
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包含针对本项目特点所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
1.2投标人在中标后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案执行,除非其更改的方案优于原投标方案且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更改;
1.3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全面监理。
1.4投标人必须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路段做好道路(含主道、辅道、匝道、支路)的路基、路面、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过程的监控。在暴雨、抢修时期必须要有监理进行旁站,做好监理旁站记录,并提供完整的监理应急措施。
1.5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各路段的适当位置设置指模签到仪,签到数据每月上报业主,便于业主对现场监理人员的出勤进行有考核。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本项目范围包括对东莞市公路事务中心的市属城市道路约156公里的维修、交通设施等的维护、维修过程的监控;因城市建设或政府政策需要调整服务范围是,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监理服务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为监理单位在所监理的最后一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在该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3、监理工作内容、服务期限
3.1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3.1.1、协助委托人核实承包人的资质及签订维护工程承包合同;
3.1.2、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况;
3.1.3、参与养护维修工程现场调查、审查施工单位的养护维修工程计划和预算,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人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3.1.4、负责对东莞市公路事务中心的市属城市道路维修、交通设施等的维护、维修过程进行监管,并核实计量维修工程量,组织工程验收;
3.1.5、 负责对东莞市公路事务中心的市属城市道路维修、交通设施等的维护项目半年度情况排查和评估工作,并形成排查评估报告上报委托人;
3.1.6、 工程维护过程中涉及到原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维护方案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原设计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承包人更正;
3.1.7、审批维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3.1.8、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
3.1.9、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1.10、工程维修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维护合同规定的设施维修期限的签认;
3.1.11、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3.1.12、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3.1.13、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3.1.1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3.1.15、办理委托人决定更改、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改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
3.1.16、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3.1.17、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
3.1.18、组织委托人、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3.1.19、整理监理资料,参加工程验收;
3.1.20、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负责核实维护单位的维修地点,向委托人提出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时间;
2)、负责对维护单位的监管工作;
3)、负责组织维护单位、监理人和委托人三方进行现场签证和工程验收工作。
4)、负责对市属城市道路养护项目巡查、维护、维修全过程旁站、监控;
5)、负责对维护单位提交上月施工完毕工程的预算进行核查;
6)、负责对维护单位进行每月工作情况评定打分;
3.2服务期限:监理服务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为监理单位在所监理的最后一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在该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4、监理工作要求:
4.1服务质量指标的要求:
4.1.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理,确保本项目的养护质量;
4.1.2其他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4.2设备配置要求
要求配备监理工作用车的数量不少于5辆以及必要的检查检测仪器
4.3人员配置要求
监理人员组成基本要求
序号 |
职务/专业 |
职称和资格要求 |
养护阶段驻场时间 |
人数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注:市政公用工程或路桥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全过程监理 |
至少1人 |
2 |
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注:至少8名,其中5名为市政公用工程或路桥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余为路桥类监理工程师) |
全过程监理 |
至少8人 |
4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工程师 |
全过程监理 |
各至少1人 |
5 |
资料员 |
助理工程师 |
全过程监理 |
至少2人 |
以上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时需要填报外。其他人员在中标后30天内提交资料核备,提交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等(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