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本章所有内容为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是实施本项目的最低标准,供应商如有负偏离或者不响应的,作无效标处理。
一、服务要求
1、基本要求
(1)绩效评价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预[2011]586号)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制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绩效评价时限
绩效评价业务一般应在采购人移交具体绩效评价项目内容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书面确定的绩效评价时限内完成,向余姚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上述绩效评价时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向余姚市财政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余姚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绩效评价期限。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除100元的审核费,累计扣除金额为1000元为止(逾期10日及以上的,同时取消该成交供应商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委托业务资格)。
(3)绩效评价付费标准
按《宁波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甬财政预[2011]298号)规定的“工作量法”收取,每年以60万元预算为基准,单个项目收费金额=60万元*1/总业务数量,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收费标准已经包含了所供服务项目应纳的税金及完成项目应包含的其它费用。收费标准在磋商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4)政府采购入围合同详见第三章
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绩效评价2021-2023政府采购入围合同。
(5)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业务分配原则:
(5.1)根据采购结果,选择2021-2023年度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单位。
(5.2)业务分配原则:项目的分配由采购人分配,每家成交供应商的业务分配比例=100%/有效成交供应商数量。总业务按每家成交供应商的业务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后,剩余业务数量无法满足分配比例要求的,则按有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名次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剩余业务的分配。
(5.3)本项目推荐最终得分前四名为成交供应商,只有三家有效供应商的,则全部为成交供应商。少于三家有效供应商的,本项目废标,重新采购时间另行公布。
2、合同签订
(1)《成交通知书》作为签订入围合同的重要依据,成交供应商根据成交通知书与余姚市财政局签订《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绩效评价2021-2023政府采购入围合同》,以此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入围资格。具体项目的委托由余姚市财政局与相关评价单位在实施绩效评价前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2)余姚市财政局对成交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监督抽查制。
成交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将作为下一年度能否参与绩效评价资格的重要依据。
(3)成交供应商应在所承诺的评价期限内完成绩效评价。未能按期完成的处罚措施详见本章中的“绩效评价时限”。
(4)成交供应商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正确履行绩效评价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绩效评价按照《宁波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预〔2011〕586号)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制度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对成交供应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宁波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预〔2011〕58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度的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下一年度的合同。
2、付款方式:出具了评价报告书并经余姚市财政局书面认可有效后支付款项。每次款项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需先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的1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