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需 求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完善全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 [2018] 22号)“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要求,开展“2019年与2020年的舟山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以下简称“舟山源清单”)的编制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源清单编制总体框架要求,优化全市大气污染源分类体系,更新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库和排放系数数据库,完成全市2019年及2020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逐步优化全市源清单更新机制,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精准管控提供技术支持。
三、采购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部源清单编制指南的总体框架要求,调查更新2019年与2020年舟山市源清单,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上报国家源清单编制与分析系统。
1、源清单更新
以2019年与2020年为基准年,优化全省大气污染源分类体系,在上一轮源清单、应急减排清单、二污普调查资料、环境统计资料等基础上,结合现场调研,更新全市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库,采用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源清单编制系列指南推荐方法计算各类源大气污染物(CO、SO2、NOx、VOCs、PM、PM10、PM2.5、NH3和CO2等)排放量,完成全市各县(市、区)源清单更新。
(1)工业企业名单确定
在上一轮源清单基础上,结合应急减排清单、二污普调查资料、历年环境统计等套数据,剔除重复和关停企业,形成本次源清单更新最终工业企业名单。
(2)活动水平数据收集更新
活动水平数据更新主要以已有数据资料收集为主,配合重点企业现场调查形式开展。
对于工业源而言,其活动水平主要通过对已有数据资料(包括上一轮源清单、应急减排清单、环境统计数据、行业统计年鉴等)整理、清洗、质控、融合而得,对企业信息缺失较多或者明显有误的企业适当辅以现场调研核查。重点更新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清单,核算舟山市新建企业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VOCs排放量。
对于非工业源而言,其活动水平数据主要通过全省、各设区市统计年鉴获取,统计资料无法获取的需通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调研获取。由于统计年鉴数据滞后,数据收集过程中应以最新数据为准。
根据国家上传数据要求及线下计算需求,各类大气污染源包括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移动源、扬尘源、废弃物处理源、储运源、农业源、其它人为源、天然源等。
(3)排放系数更新
以源清单编制指南推荐的排放系数为主要依据,结合舟山本地排放系数及运行工况实测数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和文献调研,对本地特色行业的大气污染源排放系数进行本地化修正,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系数数据库。
(4)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基于上述最新活动水平数据和本地化排放系数,参考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源清单编制系列指南推荐方法和省内关于VOCs排放计算指南等开展排放量计算相关工作,计算各类源大气污染物(CO、SO2、NOx、VOCs、PM、PM10、PM2.5、NH3和CO2等)排放量。
(5)结果验证与审核
通过宏观统计数据核算、源清单横向比较对源清单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估校核;依据源清单编制过程使用的数据来源及其可靠性对清单结果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源清单结果经校验后,配合与省生态环境厅的对接审核。
2、国家源清单编制与分析系统数据上报
源清单编制与分析系统依据《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手册》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是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整体技术体系的业务化工具平台,具有企业信息管理、任务管理、数据填报、清单编制和排放分析等功能。填报时可通过在线填报和文件批量上传两种方式进行污染源数据录入。
浙江省确定本次工作将采用文件批量上传形式录入数据。上传数据经在线诊断审核,决定通过或驳回操作。上传数据确认通过后将在线进行排放量计算及相关分析,实现排放数据可视化分析。
三、进度要求
2021年11月31日前(或满足国家、省生态环境厅对本次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的进度要求),完成国家平台系统数据上报。提交《2019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2020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
四、工作成果提交
1、《2019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2020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
2、建立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完成平台系统数据上报,数据由生态环境部账号审核通过。
五、项目验收
采用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验收。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
2、提交《2019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送审稿)》、《2020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送审稿)》,并通过专家评审,支付合同总价的40%;
3、提交《2019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正式稿)》、《2020年舟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报告(正式稿)》,并完成国家平台系统数据上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
4、支付款项前,供应商需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七、报价要求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报出合同总价。报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人漏报致使系统未能达到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3.报价包括一切费用,不能在投标报价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出现。
4. 扶持政策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供应商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小微企业证明,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上述(1),(2),(3)政策不重复计算。
此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核实后统一打分。
此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视为大中型企业,此次投标无效)。
5. 本次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
八、其他
1、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对招标、实施、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数据和信息安全负保密责任,并在信息系统中采取保密措施,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