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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课题研究等服务类综合采购(第一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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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5210000156520 发布时间:2021-05-21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课题研究等服务类综合采购(第一批)项目

  采  购  需  求

前附表

序号

子项

招标需求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为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要求

为了满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2021年课题研究等服务类项目的需求,进行本次采购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由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下列规范、条例及标准,并不限于下列规范、条例及标准:

由招标人认可的有关国家权威标准。

注:本技术要求所列的规范、标准不意味着全部的或最新的,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机构所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且确保所采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是国家或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无论此版本在此有无提及。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详见技术需求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详见商务需求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详见商务需求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详见技术需求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详见技术需求

核心产品

现场踏勘

       不组织,自行前往踏勘项目现场,风险自担;

       组织,踏勘时间:2021年//月//日//://(北京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样品要求

十一

现场演示要求

详见技术需求及评分标准表。

 

一、商务需求

采购标的的数量

1项

服务时间及地点

服务2021年12月底完成等,具体以“二、技术需求”要求为准。

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

采用分段式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付总金额的60%,提交初步成果后付总金额的35%,成果通过验收后付清余款。

耗材等要求

/

质保期

/

售后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2、售后服务的响应速度要求:中标人须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需要现场支撑的应在接到电话后半小时内抵达现场解决问题。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本项目无需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汇款、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支付当期合同总金额时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合同履约完成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验收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二、技术需求

1、 《宁波市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HQI)研究》

(1)项目背景

目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备受关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我国目前使用AQI来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由于AQI仅以分指数最高的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来反映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其难以避免地掩盖了其他共存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无法真实反映大气污染与健康危害的暴露反映关系特征,而AQHI综合了多种污染物的急性健康效应,能更直接地反映短期暴露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能更有效、更直接地传递空气质量的健康信息。2018年生态环境部经过调研筛选后确定浙江省为全国第一批环境健康风险管理试点地区,研究并发布AQHI是国家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的重要工作内容。

(2)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本研究通过收集宁波市气象资料、大气污染物资料和疾病资料,应用时间序列分析的方法分析宁波市空气污染和健康情况之间的关系,算出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暴露-反应关系系数,确定大气污染与日死亡率或就诊率的关系。

②根据暴露反应关系系数,参考现有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的构建方法,研究构建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实时准确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对当地居民的造成的健康风险。同时对比宁波市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AQHI,为宁波市创新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3)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

(4)项目主要成果

构建空气质量健康指数,编制《宁波市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研究》报告。

 

2、 《臭氧生成高潜势行业企业调查与研究

(1)项目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的要求以及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印发的《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浙大气办[2020]2号)文件,要求坚持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精准治污和联合治污,实施PM2.5和O3“双控双减”行动,以环杭州湾和金衢盆地为重点区域,以夏秋季(5-9月)为重点时段,细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要求,分区分类分时精准采取强化减排措施,力争设区城市PM2.5全部达标,力争O3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O3-8H-90per)平均浓度稳中向好,强化季节性O3污染应对。

(2研究目标

以污染源普查和大气污染源清单为基础,结合各类有机物物质活性,对于涉及高臭氧生成潜势物质排放的产业(行业)进行全面细致调查,对于排放量大、涉及物质活性较高的行业(企业)作为重点详细调查;建档建库,纳入重点治理和O3污染天气强化减排名录。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必要的监测分析和产生排放控制水平评估,提出后续整治改进措施方案。

(3)主要研究内容

1、结合宁波实际,对各类烷烃、烯烃、芳香烃等常见的有机物进行调研分析,研究其臭氧生成潜势,并进行排序;

2、结合上述物质清单,选取生成潜势高的物种,如丙烷、丙烯、异辛烷等,对石化、化工、涂装、橡塑、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分行业调研其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排放量、污染治理特征,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各个相关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治理效率、减排空间等;

3、分析现行的有机物治理措施对于各类具体有机物质,如烯烃、烷烃等的去除率和去除效果,从抑制臭氧生成的角度评估优劣;

4、2021年生成涉臭氧生成潜势物质排放约500家企业的排放情况、排放量、减排潜力空间、调查结果,汇总各个区县的高臭氧生成潜势企业排放量、排放量分布和排放行业分布,突出有效的针对性的减排措施,制定改进方案和计划。

(4研究预期成果

臭氧生成高潜势行业企业调查与研究报告1份

(5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3、 《2020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碳排放水平核查报告复查》

(1)技术要求

复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各阶段对技术要求如下:

①准备阶段

一是成立复查小组。根据企业上报的碳报告以及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复查员的复查小组实施复查,并指定一名复查组长。

二是明确复查规则。开展复查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及我市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

②实施阶段

一是文件审核。复查小组对企业碳报告、监测计划、核查报告、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二是评估和补充。复查小组应对通过文件审核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一步评估,判断企业碳排放结果的准确性。

三是编制复查报告。复查小组应将复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形成复查报告,包括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复查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复查报告。

③报告阶段

一是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应由复查工作负责人、复查组长和复查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复查机构公章后提交给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提交报告pdf版电子文档,并完成向省平台进行复查报告的报送。

二是归档和保存。复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对复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保存文件包括:企业碳报告、监测计划审核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复查报告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复查报告。

(2)服务要求

出具的复查报告主要包括4部分内容,分别为复查事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复查结果和总结。

①复查事项说明

包括复查目的和复查准则、报告年度、复查范围和内容、复查小组成员名单等。

②企业基本情况

一是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通讯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构架等基本信息及企业报告年度内的主要产品(或中间产品)产能及产量、综合能耗、产值、工业增加值等情况。

二是排放边界。包括企业地理边界、核算边界及相关排放源、排放设施。

③复查结果

详细描述企业碳报告与核查报告涉及的能源、物料种类(包括化石燃料、原材料、产品、含碳废物、外购电力、外购热力等)、企业报告值、核查结果、数据获取方式、相关参数来源是否一致,若有偏差剖析原因,依据企业碳报告与核查报告,最终确定企业碳排放结果。并就监测计划进行相关审查。

④总结

说明企业碳报告工作(含监测计划)和核查工作质量,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或措施。

⑤其他

复查服务机构需出具碳交易纳入企业复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复查报告。复查服务机构应分阶段提出完整的书面复查结果。

复查服务机构需要做好复查工作过程涉及全部信息资料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复查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3)服务期限

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碳交易纳入企业中发电行业企业的复查工作,并完成系统平台上报工作。碳交易纳入企业中其他行业企业的完成期限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最新工作要求确定。

 

4、 《四明山区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评估项目(一期)》

(1)项目背景

查明生物多样性本底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本要求。为系统掌握全国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现状,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实施方案(2019-2023年)》(环办生态函〔2019〕486号),指导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开展本底调查、观测网络建设和评估工作,逐步推动夯实基础能力。

2020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发表讲话,表明中国将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治理,加快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步伐,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等。中国也将于明年在昆明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同各方共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新战略。

(2)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底调查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和必要前提,亟需尽快开展相关调查、掌握基础数据,从而为后期自然资产评估、自然资产离任审计、GEP核算等应用转换提供应用转换基础。

四明山区作为宁波市重点自然保护地和宁波“天然水缸”生态环境优良,自然禀赋突出。但长期以来,依然面临生物多样性本底状况不清,管理能力比较薄弱,公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2020年市政府领导办市人大“重点类”建议办理工作方案中,裘东耀市长作为领办领导,设有督办建议“89号关于推进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的建议”。

(3)主要研究内容

本项目拟通过对四明山区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逐步掌握四明山区高等植物、哺乳动物、鸟类、两栖爬行动物和传统知识等基础调查数据,整理形成调查报告,评估四明山区生物多样性现状,为四明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提升管理水平的现代化,也为四明山区生态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4)研究预期成果

《四明山区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报告》1份

(5)服务期限

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

 

5、 《宁波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评估项目》

(1)项目背景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的通知》(浙美丽办〔2019〕26号)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对已命名满3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宁波市需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评估,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宁波”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2)主要研究内容

研究分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收集支撑材料,开展复核评估前期调研,问题研讨,编制49本指标分析测算报告。通过数据整理和材料分析,研究分析49个建设指标变化趋势,掌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现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最终为我市成功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评估提供材料支撑,为下一步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夯实基础数据。

根据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结合49个省级建设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制完成《宁波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评估报告》,开展三年总结。

(3)研究预期成果

《宁波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评估报告》1份提交省厅并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

(4)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6、 《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项目》

(1)项目背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77号)提出了“2020年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目标;《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第二章规划实施提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2)主要研究内容

以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复核、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目标,编制《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全力打造经济发展、人民富裕、资源节约、环境优美、社会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编制《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经生态环境部组织评审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进一步为宁波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提供指导性文件。

(3)研究预期成果

《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1本;

《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研究报告》1本;

《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图集》1册

(4)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7、 《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

(1)项目背景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4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19〕283号)文件要求,同时为了准确、全面掌握我市环境服务业发展现状,发展特征和未来变化趋势,提出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研究范围

注册地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服务业单位,调查对象包括: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3)研究目的和意义

环境服务业是我市“246”万千亿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发展产业之一,是新时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具体体现,对于我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是为了更好完成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而立项,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的要求,有明显的可持续影响。

(4)主要研究内容

其中,调查工作分为两部分,(1)调查收集我市环境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主要产业活动、单位基本属性、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研发投入、从业人员、出口情况等各项数据,调查形式为入户调查和发表调查。(2)调查数据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编制年度调查报告。

(5)研究预期成果

指导并审核150家环保服务业系统数据填报

《宁波市2020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报告》1份

(6)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8、 《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

(1)项目背景

“十三五”以来,国家对于省市各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技术核查要求不断提高,宁波市减排工程技术核查项目的开展可为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减排重点单位的定期技术核查和对重点减排工程的定期跟踪,推进减排工程的顺利实施,改善地方环境质量。

(2)项目预期效益

①经济效益:无

②社会效益:本课题实施后,将为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为促进国家经济和地方区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③环境效益:本课题实施后,将为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保障项目的减排绩效充分发挥,有助于改善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对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定期催报项目进度报表,进行现场查看,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

②定期对减排重点单位污水处理厂和电厂进行常规技术核查,了解其运行状况和台账记录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减排核查要求;

③上级环保部门年度核查期间,配合做好减排核查电子表格和支撑台账资料的审核和整理;

④完成省统调电厂和热电厂超低排放现场核查。

(4)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9、 《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

(1)项目背景

2008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环办〔2008〕28号),决定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时间更加紧迫、技术要求更加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原省环保局于2008年5月印发《关于加快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召开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培训班,2010年印发《浙江省2010年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27号)要求,我省2010年10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为完成省任务要求,我市从2010年开始,每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作为全省“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试点,2020年2月,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获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批准,2020年开始,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围绕53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而展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往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2020年度53个“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2)研究范围

53个“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内容为环境基本状况、水质状况,以及保护区建设、整治、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等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水质与环境管理变化趋势,并基于现状存在问题分析提出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提升饮用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全面准确的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

(3)研究目的和意义

调查评估是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能力提供重要数据支撑。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的指标体系,对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和建议。

(4)主要研究内容

1、调研饮用水源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水源类型、实际供水量、服务人口等。

2、调研水源地管理状况,包括保护区建设(含保护区划分、保护区标志设置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和保护区整治情。

3、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分析,包括开展水质监测与分析、水质达标情况分析和水质超标情况分析。

4、通过填报采集系统,统计水源地计分结果。

5、评估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5)研究预期成果

《2020年度“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获取饮用水源基本信息。

2、掌握水源地管理状况。

3、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分析。

4、完成采集系统填报。

5、评估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6)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0、 《海洋倾倒区现状调查及潜在选址研究》

(一) 项目背景

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海洋倾倒区有关管理职能已归属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我市海洋倾倒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但生态环境压力也随之显现。海洋倾倒区的倾倒现状、倾倒需求以及宁波市周边适宜用于倾倒区选址的海域等问题,需要系统的调查,并需要结合有关政策为我市“十四五”期间的倾倒区工作提出工作思路。

(二)项目立项依据

宁波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55号建议《关于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快解决石浦港的淤积问题的建议》,提出拟增加倾倒区的要求。

(三)项目绩效要求

1、本年度(2020年)绩效要求:

完成海洋倾倒区倾废使用现状调查,完成海洋倾倒需求现状调查;分析宁波市周边海域的实际情况给出适宜倾倒区选址的区域范围,对潜在可能用于倾倒的海域进行筛选,根据我市近岸海域的功能划分、生态养殖、航运航道以及海水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为我市未来海洋倾倒区选址提供思路;

完成《海洋倾倒区现状调查及潜在选址研究报告》。

2、项目中长期(3-5年)绩效要求:

为我市“十四五”期间的倾倒区工作提出工作思路。

(四)项目实施进度要求

2021年10月形成工作初稿,2021年12月前完成工作。

(五)成果要求

完成《海洋倾倒区现状调查及潜在选址研究报告》。

 

11、 《宁波市市控断面水质氨氮、总磷超标原因分析及整改对策研究市级审核项目》

(1)项目背景

为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市控及以上断面水环境状况,推进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精准化,确保实现到2025年我市市控及以上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的比例达到90%以上的目标,深入开展市控及以上断面水质氨氮、总磷超标原因分析及整改对策研究工作,分析找出目前引起市控及以上断面超标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2)研究范围

对全市80个市控及以上断面开展污染源排查,重点分析断面所在水体氨氮、总磷超标原因。主要内容包括分析2018-2020年断面水质变化情况、断面污染源调查及主要环境问题识别及断面水质提升(稳定)整治对策,为我市市控断面水质优良率和功能达标率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3)研究目的和意义

断面所在水体的调查是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提高地表水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提供重要数据支撑。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地表水环境状况,为我市“十四五”期间断面水质优良率和功能达标率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4)主要研究内容

1、分析2018-2020年断面水质变化情况,包括收集分析市控及以上断面2018~2020逐月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时间、空间、污染因子分析当前断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断面污染源调查及主要环境问题识别,包括排水口、畜禽养殖场、工业企业、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等污染源调查。

3、断面水质提升(稳定)整治对策,根据问题制定各类污染源治理措施,项目。

(5)研究预期成果

对各区县(市)《市控断面水质氨氮、总磷超标原因分析及整改对策研究报告》进行现场调研审核和完善,分析出我市80个市控断面氨氮、总磷超标的主要原因,找出主要污染源,并针对问题症结提出解决方法,编制形成1本研究报告《宁波市市控断面水质氨氮、总磷超标原因分析及整改对策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2018-2020年断面水质变化情况;

2、断面污染源调查及主要环境问题识别;

3、断面水质提升(稳定)整治对策。

(6)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2、 《辐射安全许可技术评估项目》

(1)项目背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中“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申请时,应当提供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许可证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发证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对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或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关于贯彻落实辐射类审批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7】38号)中“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环保局受省厅委托负责核发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对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的审查工作;

②对认为有必要的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进行现场核查。

(3)服务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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