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1〕100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18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字〔2021〕73号)要求,今年,需对我市范围内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重点监控点和部分重点工业污染源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 其中化工园区9个,化工集聚区15个,化工重点监控点21个,重点工业污染源100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一)潍坊市2021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分局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评估单位实施,质量控制工作主要是对市县两级委托的调查评估单位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二)对调查评估单位编制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化工重点监控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称调查对象)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方案符合规范要求;
(三)按照《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要求,对各调查对象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布设及建设、现场采样、样品采集保存流转、样品实验室分析等工作进行质控检查; 质控比例不低于5%;
(四)监督完成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数据库、图集等成果集成,指导县级成果集成汇交工作;组织专家对各调查对象的调查评估报告、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及成果集成进行评审,完成市级成果集成;配合完成省级成果集成汇交。
(五)评审、验收有关费用由质控单位承担。
二、服务内容: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下发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有关文件及技术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潍坊市2021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审查调查评估单位提出的各调查对象地下水监测井布设方案,确保符合标准规范;
(二)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单位编制的调查评估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三)按照《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对采样进行质控检查,主要包括:实施方案检查,监测井建设质量检查,采样质量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样品保存、流转及检测的质控检查,现场取样样品进行抽检。
(三)监督完成全市成果集成总结工作
监督调查评估单位按时完成各调查对象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及数据库、图集等成果集成。组织专家对各调查评估单位编制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及成果集成进行评审,完成市级成果集成;配合完成省级成果集成汇交。
(四)质控单位对项目的各个环节完成质量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对调查单位的现场样品进行抽检。质控工作的工作量比例不低于总工作量的5%。编制潍坊市2021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质量控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控措施,质控数据的对比分析,对调查单位的调查质量进行评价。
(五)技术成果要求
1.报告:潍坊市2021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质量控制报告。
2.各调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1)根据《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对监测井的点位布设、设计、施工、成井、洗井等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2)现场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影像资料;
(3)现场抽检样品检测报告;
(4)现场质控控制日志、现场检测记录单。
三、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满足本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服从采购人管理的原则进行地下水环境调查工作。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自行独立完成承接工作,不得转包、分包任务。
3、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及时与采购人对接、开展调查工作。
4、如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不服从采购人管理、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如因天气原因导致现场采样工作无法进行,成交供应商应书面向采购人进行说明, 经认可后,采样工作顺延;否则将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项目费用。
5、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相关领域丰富的从业经验,熟悉与项目有关的各项要求,其他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从业经历,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
6、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7、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各项服务内容以及一切相关资料、数据保密,妥善保管为履行委托服务内容而完成的一切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方案、数据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用作本合同以外的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成交供应商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成交供应商的保密义务为永久生效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否则,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