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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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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9230000180797 发布时间:2021-09-23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

采 购 需 求

 

第一部分 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标项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元)

技术要求、用途

备注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统一确权登记

1

500000

详见“第二部分采购需求”。

 

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来源

(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先行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余姚市实际情况,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开展四明湖湿地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

(2)余姚四明湖湿地公园总面积约500亩,总投资2.9亿元,以四明湖水库优质水资源保护为核心,以秀美的水上森林和丰富的地域文化为特色,建设集库塘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湿地公园。四明湖位于四明山北部余姚市梁弄镇境内,地处甬江流域姚江上游,湖面面积近20平方公里,为余姚市重要的饮用和灌溉用水水源地。整个湖区汇集有溪流、泉水、瀑布,湖水湖山交相辉映,碧波荡漾,景色秀丽,是典型的库塘湿地生态系统,也是四明山北部重要湿地生态屏障,区域生态作用突出,历史文化意义显著,是余姚市集多样性保护、科普宣传、环境教育、旅游休闲于一体的重要湿地生态保护区。四明湖湿地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是水鸟栖息、繁育的理想场所,已逐步成为一个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湿地公园。

二、工作目标

(1)以不动产登记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等现有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上报成果。

(2)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登记单元内各自然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根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任务

1)划分登记单元。

本项目以四明湖湿地公园登记单元为基础开展。

2)摸清权属状况。

参照“图上判读指界,实地补充调查”的原则,根据预划的登记单元,对登记单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征地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果等数据进行空间叠加分析,开展内业权属梳理,完成范围内重要地物测绘。再根据内业整理情况推进外业核实指界工作,从而摸清基本权属状况。

3)划清“四条边界”。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界定登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4)完成确权登记。

严格审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对自然资源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柯城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进行登记。

5)成果公示与应用。

通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数量、面积、分布、质量等进行调查,全面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建立基础数据库,准确掌握自然资源资产变化,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提供数据,实现登记信息的共享。同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从法律层面全面落实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落实自然资源保护的主体、明确各个主体的保护责任,为自然资源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数据支撑。

工作步骤

准备阶段

(1)收集资料。全面收集余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所需要的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发证、不动产登记、自然保护地建设审批、自然资源专项调查以及公共管制等基础资料。同时,对不同格式空间数据进行统一处理,包括纸质数据矢量化、数据格式转换、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坐标。

(2)编制工作底图。以最新正射影像图(DOM)为基础,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资源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及影像图、生态红线及公共管制等资料,编制工作底图,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中内业梳理和外业调查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依据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审批等资料,在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参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确定的通告样式,制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通告,由余姚市人民政府通过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调查阶段

(5)内业调查。利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调查成果进行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对登记单元范围内的水流、森林、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等各类自然资源的类型、界线和面积进行调查统计,对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信息进行提取,摸清管理范围内自然资源的现状。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进行权属界线落地上图,调查自然资源权属状况。对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料进行内业整理和数据采集,调查自然资源的公共管制情况。将登记单元边界以及单元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公共管制情况,落在工作底图上,形成初步的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图表成果。

(6)关联信息。基于内业调查确定的不同类型自然资源图斑,将收集整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以及其他需要的信息进行空间关联,用于辅助资源种类的确认和资源质量、分布等信息的确认。

(7)调查核实。针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类型、公共管制情况等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权属状况和权属界线,确保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形成《调查成果核实表》。存在权属争议且内业无法核实的,可以开展实地外业补充调查,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权属争议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进行补充调查。

(8)外业补充调查。在内业分析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开展外业调查,对内业不明晰的部分进行补充调查,尤其是对权属有争议的部分,开展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9)调查成果上图。对通过调查核实和补充调查形成的登记单元完整的调查成果上图,形成完善的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同时完成数据整理、上图、检查和录入数据库等工作。

数据入库审核阶段

(10)数据入库检查数据覆盖范围、图层、数据表、记录等成果是否准确、有效,能否正常打开、测览、查询,检查数据图形和属性表达是否一致,以及数据库汇总所得的各类数据汇总逻辑、表问逻辑是否正确等。

检查图形的拓扑关系。检查要素图形空间位置的正确性,以及图层间和图层内的点、线、面是否存在重叠、交叉、缝隙等拓扑错误。

检查要素属性正确性和结构符合性。各图层的属性结构是否符合数据库规则,属性字段格式及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必填字段有无缺漏等。

(11)登记成果审核

对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报告成果进行审核,对审核意见,对登记成果进行调整完善。

登簿发证阶段

(12)公告。将自然资源登记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公告事项提出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13)登簿发证。登记事项公告期满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也可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其他要求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标准及技术依据。如上级部门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程要求及任务时,在此期间以新的技术规程要求及任务为准。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拟投入项目组成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职称,具有类似工作从业经验。

(3)供应商须具有相关类似案例或项目实施经验,包括获得过相关荣誉奖项、类似案例实施中可借鉴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三部分 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本次报价币种为人民币价填报单价及总价

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最后报价且未明确说明退出磋商,供应商应承诺将初次报价(为第一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

二、合同双方

本项目合同甲方为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乙方为成交供应商,合同款支付给乙方。

三、履约保证金交纳

按“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规定要求。

四、付款条件

按“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规定要求。

五、其他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的“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如有偏离,请在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反映。

六、转包或分包

本项目内容不得转包: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标的转包由其他单位承担;

本项目内容不得分包:供应商不得擅自将部分合同标的分包给其他单位承担;

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如有违反以上情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一、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政策扶持见《第五章 磋商评审办法》;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政策

说明:本项目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

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

说明:本项目不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第五部分 实质性要求

本章中所有带的内容是采购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响应内容若不满足实质性要求,该磋商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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