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需要通过专业的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合理)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
本项目基本工作内容为拟委托成交供应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346国道镇江城区段城市化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协审。
本项目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 采购标的
2.1 采购标的
2.2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跟踪协审服务。
服务类标的名称 |
计量 单位 |
预计费用(暂估) |
服务要求简述 |
346国道镇江城区段城市化改造项目 |
万元 |
147.43万元 |
跟踪协审 |
注:本项目1个标段。为方便本项目评审,上述预计费用(暂估),是采购人根据《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办法》(镇财评审〔2014〕1号)、项目建安及其杆管线迁投资估计数进行测算,不作为协审费用实际结算之用。本项目按统一结算率进行报价,是指按原价的若干成计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进行报价。统一结算率四舍五入,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例如统一结算率为87.13%。
每个项目的实际结算金额按《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办法》(镇财评审〔2014〕1号)文件标准、《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考核费率以及统一结算率确定,即项目实际结算金额=项目计费×项目协审考核费率×统一结算率。
三、技术部分
(★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磋商无效。)
1.服务内容和标准
服务内容:对346国道镇江城区段城市化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协审;具体要求标准按照《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镇财办〔2018〕19号)执行。
2.协审单位人员要求
★2.1人员基本要求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派出成员5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人员4人(相互间不可以兼任)。实际使用时,供应商可根据项目规模或专业要求经批准另行增加人员(供应商须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储备),但原派出人员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派出人员须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处罚及检察机关无犯罪记录人员(须提供承诺函)。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执业资格、中标后专项负责中标项目的沟通联系及协调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常驻镇江。
(2)项目负责人需要有市政道路或杆管线迁移工程项目评审经验。
(3)项目技术人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执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其余人员须至少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执业资格或中级造价员资格,中标后专项负责中标项目。
(4)项目技术人员4人中至少有3名须7*24小时驻场服务,并按照项目实施具体情况按施工段分别驻场。
注:供应商应对上述人员基本要求进行逐条响应,否则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2.2项目成员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对市政道路或杆管线迁移工程项目实施过跟踪评审(审计)工作,能提供具有较高水准的专业咨询服务。
2.3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协审进度情况要求供应商增加人员或驻场,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4 成交后项目组派出成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更,擅自更换服务人员的将视为违约,将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执行处理。
2.5成交后由于项目组成员驻场及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视为不称职,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更换相应的项目组成员,并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执行处理。
2.6供应商需设立独立质控部门或专职质控人员,设立独立技术部门或专职技术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至少包括: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廉洁管理制度、回访制度、月报制度、协审日志制度、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3.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拟投入的团队服务人员需承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常驻镇江及不少于3名技术人员(7*24小时)驻场服务,并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执行处理。
注:供应商对上述服务响应时间要求必须响应,否则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4.服务期
具体服务期以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协审协议书之日起至协审任务完成之日止。
5.工作成果编制期限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相关跟踪协审结论、意见及跟踪协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进行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具体期限详见附件4《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镇财办〔2018〕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6.协审操作流程
详见附件4《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镇财办〔2018〕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7.协审内容
在招、投标阶段,对其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评审;协审单位须按规定出具招标控制价协审报告。在实施阶段进行施工阶段过程跟踪评审,对其项目相关合同、项目变更、项目签证和索赔进行评审;对其项目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评审;对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评审;协审单位须按规定出具协审意见及建议;对其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评审;对其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评审;协审单位须按规定出具跟踪协审报告。
详见附件4《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镇财办〔2018〕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8.费用结算方式
8.1项目计费和支付时间
项目的计费和支付时间按付费文件(镇财评审[2014]1号)标准执行。
8.2项目考核费率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对协审单位予以考核,按考核的结果计算项目协审费用。
8.3项目实际结算金额=项目计费×项目协审考核费率×统一结算率。
注:1.项目协审考核费率及标准详见附件5《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
2.统一结算率是指按原价的若干成计价,由供应商报价。如统一结算率为80%,成交价格=原价X80%。
9.评审纪律及廉政要求
9.1供应商需按采购文件要求派出人员,派出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在协审过程中,供应商应当遵守协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主动提出回避;对重大或有争议事项应及时与采购人及时沟通,如实反映协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禁向任何组织或个人透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立即终止框架协议,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9.2供应商在签订框架协议时,需签订廉政协议,在项目协审过程中,应严守职业道德和廉洁纪律,构建内部严格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接受采购人及评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10.协审能力考察
为考察供应商协审工作能力,要求供应商针对本次采购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方案。供应商需结合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要求及项目特点进行编写。
11.其他要求
11.1 中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派驻本项目的人员签订劳动框架协议条款,缴纳各类保险、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如遇到劳资纠纷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财物损坏、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伤害,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人员伤亡损失及法律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11.2中标人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负面清单的通知》(镇财评审〔2018〕5号),中标人在评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服务资格,同时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1)故意提供失实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
(2)私自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的。
(3)协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隐瞒发现问题或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评审中有显失公正行为或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4)协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时间要求未出具评审结论,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5)拒绝接受评审中心业务委托,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将评审业务转包或分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6)协审单位与评审人员严重违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评审操作规程的,暂停业务,属于严重行为的。协审单位承诺书、评审人员声明书没有落实,或发现有虚假承诺(声明),暂停业务,经查实情况属实的。
(7)未经许可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向外泄露保密信息,遗失(漏)需妥善保管资料的造成损失的。
(8)经财政部门复审,协审单位的评审结果与财政抽复审结果严重不符的。
11.3供应商在参加磋商及履行框架协议条款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直接取消其服务资格:
(1)成交供应商不接受委托;
(2)违纪违法的;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定点资格的;
(3)未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的;未按磋商文件承诺提供服务且达到终止框架协议条款的;
(4)磋商过程中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5)在往年参加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协审工作考核因累计不合格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
(6)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公开批评、处理的。
11.4根据编、审分离的原则,已对本项目提供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等相关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磋商。
11.5供应商承诺,如中标在服务期内对涉及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标底)等不提供编制咨询工作。
12.附件
12.1《镇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镇政发〔2020〕50号);
12.2《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172号);
12.3《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镇财办〔2018〕18号);
12.4《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镇财办〔2018〕19号);
12.5《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
12.6《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办法》(镇财评审〔2014〕1号);
12.7镇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内控管理制度(镇财评审〔2018〕4号)(节选);
12.8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负面清单通知(镇财评审〔2018〕5号);
12.9关于实施《评审时间告知单》等2个告知单的通知(镇财评审〔2021〕1号);
12.10《业务委托实施意见》(镇财评审〔2021〕4号);
注:本文未尽之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最新规定出台,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