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需 求
一、调查背景和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为掌握全国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自然资源部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普陀区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项目,掌握普陀区2021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三调”数据库,保障普陀区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 《土地管理法》;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
4)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
5)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
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10-2015)。
三、调查范围
普陀区本级(不包括临城街道、普陀山镇、朱家尖街道)、六横镇。
四、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普陀区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2021年底卫星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普陀区2021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普陀区2021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加挂钩、增存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有关情况,形成报告报国务院审定。
五、项目要求及投标须知
1、项目应在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规定内完成,经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检查合格,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核查。
2、本项目已有数据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提供。
3、提交的数字成果需符合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要求。
4、项目完成后,在得到自然资源部检查通过前提供免费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
5、不得将成交项目整体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否则采购方有权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六、主要成果
1、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
2、“互联网+”举证成果。
3、举证信息表。
4、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5、其他相关成果。
七、实施要求
1、项目应在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检查合格,经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级核查合格,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核查。
2、为保证该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项目在进行技术设计时需要严格遵照国家、浙江省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若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标准为准。
3、 项目建设开始前,中标单位应与采购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网络安全性,提高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
八、服务期限:项目最终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及自然资源部检查核查。
九、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作业5个工作日后,甲方根据乙方项目进展的质量及进度情况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2、乙方完成全部工作,经甲方确认后数据上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支付合同总额的40%。
3、项目最终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核查并上报自然资源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金额。
十、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报出各个报价。报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人漏报致使项目未能达到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可对投标书中没有提及的内容,按自己的理解适当增加,但有关价格及费用必须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并说明理由。
3、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4、投标总报价应等于“详细报价清单”的所有费用之和。其它费用应在“开标一览表” 中以百分比或总价列出。不能在投标总报价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出现。
5、投标人免费提供的必须注明“免费”或数字“0”,但不能省略, 如有严重缺漏项,视为无效标。
6、扶持政策说明: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供应商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小微企业证明,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上述(1),(2),(3)政策不重复计算。
此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核实后统一打分。
7、本次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
十一、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其他
1、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对招标、实施、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数据和信息安全负保密责任,并在信息系统中采取保密措施,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2、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质量管理符合相应标准,企业无不良诚信记。
3、中标人需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保证数据在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会向外界泄露。
十三、特别条款
1、中标方成果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重新加工不符合要求部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2、中标方确保如期完成项目采购内容。由于中标方原因未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每延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天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款项。
3、如果上级领导部门对本项目提出超出本此招标需求之外的工作要求,由招标方及中标方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市场行情签订补充协议,另行追加项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