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项目编号:昕晖采字2022-005号
二、项目名称:南太湖新区2022年度芦苇收割补植项目
三、采购人名称: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局)
四、采购预算:120万元
五、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背景:
为保护太湖南岸线,降低蓝藻侵蚀程度和美化岸线景色,近年来,太湖沿岸种植了集观光与降解污染物为一体的芦苇。芦苇可以吸收水中的氮磷等元素,起到水体富营养化治理,大大改善底泥性质和水环境质量。芦苇的收割,能有效防止腐烂产生水质恶化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有利于次年芦苇的快速生长。
(二)项目实施地点及收割范围
2021年芦苇收割面积工程量清单
起止点 |
实测长度 (公里) |
实测面积 (㎡) |
备注 |
哈啦水世界至大钱港大桥 |
5.19 |
17926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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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兜港新港口至白雀塘桥(西) |
6.28 |
9068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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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兜港新港口至南太湖大桥(东) |
6.46 |
9202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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旄儿港白雀塘桥至铁路桥 |
7.84 |
2288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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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梅港 |
0.91 |
398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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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6.68 |
38884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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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要求
1、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因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如发生所服务段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以采购人签证认可的联系单为准。
2、针对本服务项目实施施工管理所需的一切劳动力、材料、设备由供应商自行组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场地租借、接电等事项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人原则上不提供任何协助。
3、中标供应商必须为全体作业员工购买社保和人身意外保险,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不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4、本项目收割完后的芦苇,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并妥善的处理,如发现芦苇处理过程中出现任何违规的操作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六、付款方式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要求,制定如下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完成所有合同工作内容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
七、扶持政策说明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7、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8、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的,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