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说明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诸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医疗保障购买服务项目。详见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二、服务内容
医院在诸城市看守所内设立卫生室,选派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在卫生室坐诊,负责在押人员日常巡诊、医疗救治、配合出所就医、检查等医疗保障工作。
三、服务要求
1、医院在看守所内设立驻所卫生室,按公安部相关标准配备医疗设施和设备,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院按照诸城市看守所实际需求选派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和护士(驻所医师至少 2 名,驻所护士至少 1 名)登记备案,作为固定轮班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当天值班人员,需提前一天向看守所负责人员报备。在押人员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至少包括:测血压、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腹部 B 超、胸透、体表检查、语言能力及肢体活动状况检查;
3、医院内设置专门监管病房,要求:位置相对独立,面积不低于 40 平方米,内往外套间(带卫生间及洗浴设施),配备病床 2 张、防盗门、栅栏、电子门禁等安全措施,安装监控并接入看守所监控值班室,监管病房不经看守所同意平时不能外用;
4、医院为看守所提供诊疗绿色通道,优先服务;
5、医院应根据在押人员实际病情及自身医疗技术水平做出是否邀请上级专家会诊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治疗等方案并组织实施且承担相应费用;
6、遇突发性、群体性卫生紧急事件,医院应在驻所医师报告领导及请示相关部门情况下,在最短时间派出相关医疗人员积极配合看守所开展防控、诊疗工作。
四、服务地点
诸城市看守所。
五、服务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三年。(本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但不可竞争性费用金额保持不变。)
采购人对本项目如果没有异议可以于每一年度届满前 1 个月内续签下一年的合同。若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采购。
六、付款方式
参与服务项目的医疗人员的工资(含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据实结算(不超出中标总价),每一年度服务期满,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经诸城市看守所和诸城市公安局等部门核对无误,三月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