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市三等(C级)以上测量标志点普查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2 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烟台市“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的有关要求开展测量标志点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完善测量标志档案、制定标志维修维护计划,实现全市测量标志常态化管理,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测绘保障服务。
包号 |
工作内容 |
备注 |
1 |
全市三等(C 级)以上测量标志点普查 |
三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C 级以上 GPS 点等约 512 座 |
1、实地查清烟台市域内三等(C 级)以上测量标志的数量、类型、等级、点名点号及地上地下设施现状;
2、填写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记录标志普查过程中的工作内容,拍摄测量标志及其周围环境的现状照片;
3、制作更新测量标志点之记、委托保管书等资料;
4、制作测量标志点普查专题图。
5、根据现场状况,逐点制定下一步测量标志点维护建议。
三、项目建设技术依据
1、《测量标志普查维护技术规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7 年 5 月);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维护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68 号);
3、《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2000;
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7—2006;
5、《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2009;
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
7、《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RTK)测量规范》(CH/T 2009-2010);
8、《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技术规范》(GB/T 28588-2012);
9、《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9;
10、CH/T 1004-2005《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11、CH/T 1001-2005《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12、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3、CH 1016-2008《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最新标准时,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四、技术要求
1、参照《测量标志普查维护技术规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7 年 5 月)执行。
2、拍摄测量标志近景和远景照片 6 张,其中远景 4 张(东西南北四个方位各 1 张),近景 1 张(带标石编号信息),标石正面 1 张(标石照片),
3、对迷失的测量标志要通过寻访保管人或附近群众,使用测绘仪器设备定位等方式确认点位现状。
1、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
2、测量标志普查汇总表;
3、测量标志点之记;
4、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5、测量标志现场远景、近景照片;
6、测量标志分布图;
7、测量标志普查技术方案;
8、测量标志普查检查报告;
9、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技术总结。
六、成果交付期、服务地点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服务地点:烟台市
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需经甲方组织的验收。
八、项目安全
项目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测绘生产主要工序和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因素及涉及成果保密的因素,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及保密措施,保证项目安全完工。
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作,符合文件要求。
十、售后服务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对采购人所反映的项目问题 2 小时之内做出响应并予以解决。
注:(1)以上参数仅供参考,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服务,同时填写技术响应表。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 标注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其中同时列入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