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 采购内容及要求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
2、 每个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服务流程、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3、 本次采购设一个标段,磋商供应商必须对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对标段内的部分内容报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4、 本次采购的产品(服务)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如有新的标准应采纳新标准;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5、 中国国家标准及其它被普遍认可的标准,由采购人认可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威标准;原有规范若已被废弃,则以相应的新规范为准。
6、 磋商供应商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所有工作。按要求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提供的产品(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
7、 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成果应是无任何质量缺陷、技术成熟,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次采购内容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维护服务,维护期间信号灯控制所需链路由供应商负责。中标供应商将作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维护服务的承办单位。中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地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二)信号灯维护点位及链路维护清单:
具体详见《瑞安市红绿灯维护统计表》(另附)。
说明:
①《瑞安市红绿灯维护统计表》中的内容仅供供应商参考,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备进行变更,最终以实际为准,各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其报价风险。
②《瑞安市红绿灯维护统计表》所列清单的信号灯维护点位及链路维护费均根据实际开始提供维护服务之日开始计算费用,以综合单价*实际数量进行结算。其中维保已到期的按照对应月份的实际数量*单价进行结算;维保未到期的点位则按照“1、信号灯维护内容、范围及要求:1.4规定的内容执行”,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在服务期内新增点位也纳入本次服务范围,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
③ 配套雷达测速设备(广域雷达)总共约 8处(以实际为准),相关的维保费用和链路费用包含在对应投标报价中,其中由于链路供应商不同而导致需要改造的,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各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其报价风险。
④ 可变车道前端设备共约3处(以实际为准,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点位),相关的维保费用包含在对应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各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其报价风险。
(三)具体要求
1、信号灯维护内容、范围及要求
1.1、在维护期限内维保内容包括各灯控路口的交通信号机、信号灯(车道灯、非机动车道灯、人行横道灯)倒计时器、串口网口服务器、服务器等设施以及地下管道、馈线、窨井等。
1.2、信号灯控制的相关系统(平台)软硬件。
1.3、维护期间涉及到后台远程调控等所需要的链路费包含在本次维护范围内,链路带宽需满足信号灯日常管理及控制要求。成交供应商需在成交后7天内提供与现有链路供应商(电信、移动、华数)的链路保障承诺书,如不能提供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1.4、信号灯线缆短路、断路及交通信号灯配件、附件损坏的,信号机自然损坏、烧毁以及电子元件故障的,凡影响信号灯正常运转的都在维护之列。包括人为损坏及因受意外损坏(含雷击、台风等自然因素)的维护。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包含目前尚在维保期内信号灯)由当事人赔偿(赔偿时相关设备的价格不得高于本年度交警大队设备招标价格),如果当事人造成损坏后逃逸,而找不到当事人时,则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1.5、对数字城管发现的有关交通信号灯、诱导屏等的窨井盖、线缆及其它附(部)件等缺失或不规范的,也在维护单位的维护之列。
1.6、若线路井盖及线箱损坏或被盗时,中标供应商必须负责更换;信号灯维护修理过程中对绿化及路面等造成损坏,中标供应商必须自行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修复,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1.7、灯控线路维修需要开凿路面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中标供应商才能施行路面开凿工作,恢复开凿路面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1.8、承包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定期保养以便其正常运转;因信号灯故障或设置不合理引起的交通事故产生的—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9、在维护管理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购置相应的维修应急配件一批,承包费用不作增减,由中标供应商在报价中考虑。
1.10、各路口如设备损坏后,无法修复,必须更换新的设备时,更换设备应与原有设备同系列同型号,如原型号的产品停产或不再销售时,需更换为同系列更高级别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设备更换前需征得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同意。如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经查实后,需立即按照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要求无条件更换。
1.11、如主要路口因停电等突发状况,造成信号灯不能正常运行的,中标供应商需根据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要求无条件提供临时可移动式信号灯至主要路口,保证实际需要。
1.12、需对交警大队及各所属中队现有的移动式信号灯进行维修及养护,保障其正常使用,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免费实施。
1.13、项目服务过程中,如遇路口改造或因交通管理需要,需对部分信号灯设施予以临时移位或变动的,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免费实施。
1.14、为保证维护质量,中标供应商须自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软件开发,建立信号灯维护系统软件一套,能够实现与交通大队的实时通讯。系统要求具有网络派单、网络接收派单、派单反馈、派单确认、信息查询等相关功能,能够对每次报修须做好相应的报修记录,报修记录至少应包含:接到报修时间、报修人、报修方式、报修内容、处理结果、派出人、派出时间、现场处理记录(包括故障原因、维修记录、修复时间【由交警部门确认】等)。软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信号灯维护系统的基本功能的开发和安装,能够实现网络派单、确认及查询等基本功能,相关路口的基本信息能够在后续实施中逐步添加。投标时各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该部分相关费用,综合报价。
1.15、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需做好交通信号灯的保障工作,保障信号灯正常运转。
1.16、中标供应商须设立维修报修专线电话,并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当交通灯出现故障时,接到通知后(包括网络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等),需在5分钟的时间内响应并派人员出发,赶赴现场进行维修。故障应在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交警大队,双方协商另行确定,最终以采购人意见为准,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响应。
1.17、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对全部路口进行统一检查。对接电不规范的路口,上报交警大队,并由交警大队统一报电力部门,经电力部门核准后,统一整改,整改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对部分已损坏的路口,需在15天内予以修复,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请各投标单位在报价过程中考虑该因素,综合报价。
1.18、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30天内建立各路口台账(纸质及电子版)上报交警大队,包括:路口名称、建设年份、路口形式、生产厂家、维护信息、使用网络、设备型号等,并实时更新。
2、信号灯维护投入人员及设备情况
2.1、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无条件接受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业务指导,及时处理和改正提出的存在问题,否则视其为违约认定。
2.2、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间需建立巡逻制度,每天至少配备4组人员进行巡逻检查,城区、塘下、国道、其他乡镇一组。需制定日常巡查线路图及巡查方案,并上报交警大队备案。特殊情况下需按照交警部门指令要求进行巡查。
2.3、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本地长期设置固定的专业相关维护人员不少于5名,需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外地户口还需提供居住证及本地居住场所的自购或租赁证明)、用工合同、社保证明及保险证明等,相关人员中需具有电工作业许可证(电工证)、高空作业许可证。
2.4、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本地具有专业登高作业车至少一辆,为保证维修作业的及时性车辆需为企业自购,不得租赁。登高作业车需长期停放在瑞安市,如因特殊原因(如年审等)需驶离本地的,中标供应商须另行提供备用车辆,并至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备,得到许可后方可更换。维修作业时必须使用投标时指定的车辆,不等临时租用或更换车辆。需提供车辆的所有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5、在设施维修施工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且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尽可能不影响道路交通。必须为所有维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维护期所有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雷击、台风等自然因素以及漏电等)导致人员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中标供应商应准备至少5套以上的应急电源(如燃油发电机),因电力部门停电导致交通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发电的,中标供应商自接到通知后市区应在半小时内进行发电,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因发电不及时造成交通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超过4小时的,开始按设备故障时间计算。
3、相关的考核标准
3.1、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信号灯等设备有灯珠损坏情况,需及时修复。若超24小时未修复,每处扣500元;如经他人举报到采购人处,且经采购人核实无误后,每发现一处扣1000元。
3.2、维修保养记录需在维修当天录入系统,并通知交警大队。发现未录入系统,造成电子警察误拍的,每发现一次扣除人民币500元。
3.3、中标供应商接到维修通知后要按照时限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将故障原因和解决方案立即通知采购人,确因特殊原因长时间不能修复的,24小时内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到采购人;维修不及时或不合格的、瞒报漏报的每次扣除维护费500元。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巡检或建立台帐的每次扣500元。
3.4、信号灯出现故障,48小时内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每出现一次扣除人民币2000元。
3.5、同一路口同一故障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服务商应无条件更换新配件,不得再次维修解决。如因未及时更换新配件,而造成一个月内再次故障的,每出现一次,则该路口不予计费,并扣除人民币2000元。
3.6、维护范围内的全部信号灯完好(交通意外损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交警大队将对未报情况不定期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且无合理解释的,每发现一处扣除人民币2000元,以此类推。
3.7、交通信号灯控制相关的平台软硬件造成的故障(包括控制平台延时),每出现一次故障,根据故障造成的影响予以每次扣除维护费1000-5000元。
3.8、因工程(维护)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或隐患消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若中标供应商有2次拒不返工或出现2次工程(维护)验收不合格或存在2次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取消合同,并报主管部门。
3.9、所有中标供应商的维护人员,上路工作期间必须穿背面印有本中标供应商名称的工作服。经发现未按规定着装的,第一次:警告中标供应商并进行整改。第二次:处罚中标供应商500元并进行整改。第三次:处罚中标供应商1000元并进行整改。以此类推。
注:采购人有权在服务期内,根据时代的进步,按照行业实际情况对考核处罚内容进行调整,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响应,并配合,拒不配合的,采购人有权视其违约,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4、链路要求:
需采用公安视频专网,不得私自违规操作,相应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链路带宽需满足信号灯日常管理及控制要求,传输要求达不到交警要求的,应无条件整改,在整改期间,同时扣除相应点位的光缆线路维护费用和设备维护费。成交供应商需在成交后7天内提供与现有链路供应商(电信、移动、华数)的链路保障承诺书,如不能提供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相关链路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链路的须经交警大队同意后方可采用新网络。
5、报价要求
5.1、本项目信号灯维护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链路费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按实际结算,供应商需分别对信号灯维护和链路分别进行报价。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1 |
①信号灯维护 |
1 |
点位/月 |
229 |
▲单价最高限价(元),超过作废标处理。 |
2 |
②光缆传输(链路)费 |
批/年 |
500000元 |
▲最高限价(元),超过作废标处理。 |
|
注: 1、本次采购的项目为相关设备的维护,设备维保费应包括:确保系统正常运转所需的所有人工费用、所涉及的链路使用费(宽带使用费)、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及硬件更换、维修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2、信号灯维护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月),按照信号灯维护实际数量,按照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3、光缆传输(链路)费采用固定总价报价,以实际数量结算,当年度预算超供应商报价时,则按照供应商报价金额包干结算,当实际结算金额<供应商报价金额时,则按实际结算。 3、服务期内,采购人可根据实际交管需要调整点位,在服务期内新增点位也纳入本次服务范围,最终维护点位由采购人确定为准,各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其报价风险。 4、保证产品备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国家或专业标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
5.2、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应为承包完成本次投标需完成全部服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投标报价包括在提供信号灯维护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各种加班费、误餐费、各种社会保险、食宿与交通、设备及工具、器材、服装、安全、管理费用、税费、利润、维护费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5.3、磋商供应商的固定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作调整,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数量与中标供应商结算,成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或拒绝。
5.4、磋商供应商的报价不仅应包括采购文件提供的技术条款中所标明的,还应包括任何未明确标出的,但信号灯维护服务所必须的全部费用。磋商供应商按要求应列入而未列入服务的项目,均认为已含在其报价中。
三、商务条款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报价应为承包完成本次招标全部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磋商供应商应结合本次项目特点,市场行情及磋商供应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确定最终报价。
2、交货地点: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3、服务期:合同签订后12个月(除特殊说明除外)。
4、付款方式:
(1)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须在7日历天内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2.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 ☑银行保函 ☑保险凭证等。
(2)由于本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
(3)合同签定生效后,中标供应商开始投入信号灯维护服务和链路维护服务起计费:按月支付,按照每月实际数量*中标单价计算后支付当月服务费用(如有相应的扣款在支付合同款时扣除),第一次开始付款时扣回预付款;如结算金额暂不足以扣回预付款的,相关款项暂不结算,相关金额累积到下月一同结算。待服务期结束后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必须开具合同金额100%的正式税务发票)。
(4)上述涉及合同支付时间均按照: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发票之日起7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5)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6)当合同金额金额使用完毕后,合同该部分内容外包服务自行终止。
5、其他说明
5.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应为承包完成本次投标需完成全部服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投标报价包括在提供维护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各种加班费、误餐费、链路费、各种社会保险、食宿与交通、设备及工具、器材、服装、安全、管理费用、税费、利润、维护费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5.2、磋商供应商的固定综合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作调整,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除非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变更。
5.3、磋商供应商的报价不仅应包括采购文件提供的技术条款中所标明的,还应包括任何未明确标出的,本项所必须的全部费用。磋商供应商按要求应列入而未列入服务的项目,均认为已含在其报价中。
5.4、允许磋商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在投标价格不增加且能扩大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其优越性、先进性等详细说明。
5.5、磋商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市场行情及磋商供应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竞争能力,提供给买方最优惠的报价。
以上工作内容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