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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2021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核复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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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7140000283140 发布时间:2022-07-14 文档页数:64页 所需下载券:10
丽水市2021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核复查项目

 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管理场景应用碳排放基础数据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307 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22]6号)等文件要求,由市级负责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且未纳入碳交易范围企业碳账户数据管理及碳报告核复查工作,我市积极稳妥推进2021年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且未纳入碳交易范围企业碳报告工作。

2021年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且未纳入碳交易范围企业72家,核查率100%,复查率50%。核查复查内容为: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且未纳入碳交易范围企业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

相关企业碳报告将在2022年7月开始编制,待编制完成后将开展碳报告第三方核查复查工作,全面系统准确核实相关企业碳报告信息,为后期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助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二、采购内容

1、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承担丽水市2021年度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且未纳入碳交易范围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查任务的服务机构。通过文本核查复查、数据核查复查和实地核查复查,依据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对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且未纳入碳交易范围企业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和复查,提交核查和复查报告。

标项

企业数量(家)

企业分布

预算金额

(万元)

备注

1

36

非碳交易(36家):开发区13家,莲都1家,青田3家,龙泉2家,庆元1家,缙云6家,云和1家,松阳4家,遂昌5家

30

复查

2

36

非碳交易(36家):开发区27家、青田7家、云和1家、庆元1家

30

核查

3

36

非碳交易(36家):缙云12家、龙泉3家、松阳9家、遂昌10家、莲都2家

30

合计

90

 

备注:“企业数量”为预计数量。

2、核查、复查服务机构应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注: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核查”类的两个标项,但不得同时参加“复查”与“核查”标项的投标,开标时如发现投标人同时参加“复查”与“核查”标项投标的,则根据标项顺序认定“核查”标项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如投标人同时参加 “核查”标项投标的,则标项2的中标候选人在标项3的资格审查时作不通过处理。

三、服务要求

(一)机构要求核复查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能够在项目所在地独立开展核查工作。核复查机构应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工作范围和具体内容根据浙环办函[2022]6号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形式参照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要求,核查机构应成立核查技术工作组进行文件评审,完成《文件评审表》,编写《现场核查清单》,提交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建立现场核查组,依据《现场核查清单》,对排放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反馈至核查技术工作组。核查机构最终出具含有《核查结论》的核查报告递交采购人。复查机构按照采购人安排,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碳核查报告开展复核工作,出具复查报告,同时对辖区内最少9家企业开展现场复查;针对申请复议的排放单位,由复查机构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工作要求核复查机构须秉承“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和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核查工作,保证核复查资料采集完整、工作过程标准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工作按时完成。在工作前期、中期、后期阶段,分别做好核复查的准备、实施和报告编制工作,细化工作内容,加强质量管理。核查、复查机构在完成年度工作后,根据采购方要求,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四)人员要求核复查机构在接到采购方委托任务通知后,须及时安排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开展工作,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核复查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五)报告要求核复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核复查机构应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提交报告,初始报告需要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保密要求核复查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七)进度要求核复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复查各项工作并通过采购人验收。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科学工作计划和合理时间进度安排。计划及进度主要节点安排得当,保障措施有力。

(八)其他要求核复查机构在开展工作时,不得与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

(九)项目完成后,核复查机构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采购人,此项费用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十)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且不得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投标人存在前述情况的,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虚假承诺谋取中标处理。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且收到投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2、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交核查(复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后(项目绩效评估需达良及以上),以投标人实际完成的核查(复查)企业数量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每笔款项均在投标人开具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支付金额未超过预付款金额时不予以支付,直至扣回预付款。

3、以上价款用人民币结算。

4、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核查(复查)结果有严重错误,并造成采购人和企业经济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项目进度要求

核复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复查各项工作并通过采购人验收,核查工作于采购人确定时间后的30天内完成,复查工作于确定时间后的30天内完成。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科学工作计划和合理时间进度安排。计划及进度主要节点安排得当,保障措施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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