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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朱功能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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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8040000289999 发布时间:2022-08-04 文档页数:71页 所需下载券:10
普朱功能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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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25号)”等文件工作部署要求,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全面更新汇交普朱功能区(朱家尖街道、普陀山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2、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3、成果质量检查。

  4、数据成果汇交。

5、数据库系统模块建设。

 

二、项目要求及投标须知

1、2023年2月底前,完成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转换成果的县级自检上报;2023 年5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的县级自检按要求汇交上报。

2、项目建设开始前,中标单位应与采购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网络安全性,提高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

3、本项目已有资料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山分局提供

4、提交的数字成果需符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5、未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成交项目整体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否则采购方有权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三、技术要求

1、法规和政策文件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5)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

6)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7) 《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

2、技术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其他与本项目实施相关规范以及项目编制的技术设计书。

3、坐标系统

1)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

2)平面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4.计量单位

1)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2)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3)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4)界址点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留三位小数。

5)界址点边长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5.精度要求

1)图解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1.5m,图解界址点误差为±3m,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可放宽至1.5倍。

2)实测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1m,实测界址点误差为0.2m,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可放宽至1.5倍。

6、提交成果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成果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舟山市普朱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

四、质检验收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质检软件对县级更新成果(包括登记成果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自查,并对更新成果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更新成果进行市级质检,除采用质检软件全面检查外,抽取不小于 5%的比例进行内业检查,重点检查登记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省厅对上报的更新成果进行省级质检,除采用质检软件全面检查外,抽取不小于2%的比例进行内业检查,并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省域空间治理平台相关成果进行检查。

五、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1)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作为启动资金。

2)第二阶段:乙方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转换成果的县级自检上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

3)第三阶段: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省市县检查合格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成果资料,提交所有资料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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