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砂矿资源勘查项目(地下砂石矿产品地质勘查项目)。
2.投标人参加报名后,必须就招标文件中全部服务内容进行投标(要约)。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年底。
4.服务要求: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及矿产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服务工作范围及项目要求和最高限价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矿地质勘查
1.作业目的任务:
(1)矿产地质勘查目的任务:
①开展矿区地质测量,查明矿区地层、岩性、构造及矿体规模、产状形态等特征;
②采用钻孔、探槽等技术手段对矿区进行野外地质填图,对矿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进行调查;
③划定矿区范围,并在矿区范围内查明普通建筑石料矿体的规模、形态、产状、厚度、矿石自然类型,收集矿山测试资料,估算矿区范围资源储量。
2.作业指导文件及技术依据: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85号);
3.提交成果资料:
(1)矿产地质勘查编制需提交:
①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矿勘查地质报告》
② 附图:矿区地形地质图、矿区实际材料图、矿区实测地质剖面图、矿区资源储量估算图。
③ 附表:测量成果表、采样及样品测试成果表、矿石体重测定结果表。
④ 附件:石料质量检测报告、勘查委托书,工业指标函件。
4.最高单价限价
序号 |
采购内容 |
工作内容及计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矿产地质勘查 |
采矿权出让前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 |
40000元/处 |
|
工程性项目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用地项目面积≤50亩) |
30000元/处 |
|
||
工程性项目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用地项目面积>50亩) |
50000元/处 |
|
三、项目实施要求
1.知识产权:本次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
2.资料档案及保密要求:
(1)中标人应当对每宗作业情况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在合同正常终止后全部移交给招标单位保管。
(2)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中标人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招标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信息安全。
3.投标人须将技术(服务)成果送到指定地点,各项技术参数及成果必须满足招标单位的要求。
4.服务时限要求:在接到单宗项目委托后1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
5.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规范,由招标单位组织验收。
6.其他服务承诺: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服务计划书中的承诺标准低于国家新颁布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时,则中标人应该按照新颁布的标准执行。以上为本项目最低服务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在此基础上各投标人可提供其他更多的服务承诺,并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书。
四、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1.合同服务期内,招标单位将按照中标人每月实际出具的技术服务成果数量按月定期向中标人结算支付服务费,双方不约定预付款。
2.每月服务结束后,中标人将当月技术成果服务数量清单和结算资料递交给招标人,经审查合格后招标人付清当月全部服务款。每月服务费的结算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月服务费=∑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项服务成果数量*收费基准价*中标折扣率。
3. 办理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服务费结算清单及正式的税务发票。
4.付款方式不允许负偏离,中标人任何关于负偏离于付款方式的承诺将导致其商务报价的得分为“0”分。
备注:①中标供应商办理托管费用结算时,须提供结算依据、合规发票等相关资料。
②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浙财采监〔2020〕3 号文件,企业若有购买保险/保函或者融资意向,可登录政采云平台融资服务(https://jinrong.zcygov.cn/),查看相应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服务方案,咨询热线400-903-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