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确定两家律师事务所,为采购人提供专职的调解员服务。负责深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程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提高专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司法局文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公安派出所矛盾纠纷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公[2018]684号),采取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
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共设有6个驻所调解室,为每个公安派出所配备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会根据每个派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调配),为虎门镇司法分局配备1-2名调节骨干和团队管理员,本项目分为两个包组,其中包组1采购20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包含两名骨干),包组2采购18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本项目共采购专职人民调解员38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采购包1(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购买专职驻所骨干矛盾纠纷专职调解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中标人开始履行义务后采购人按月支付服务费,具体为:次月10日前由中标人提供上月派驻人员名单、值班考勤记录、工资表和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票据,采购人在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上一个月的费用,如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足一个月时,则按日(每个月按21.75日计算)计算服务费。 (2)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①合同;②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③中标通知书。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结合派驻人民调解实行季度考、半年考、年底总评,计算得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履行下一年度法律服务合同。对调解员的考核要素分总分100分,专职调解员得分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所属律师事务所予以撤换或解聘;有关验收考核标准参考附件《驻所人民调解员考评表》。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代收代付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残保金,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管理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购买专职驻所骨干矛盾纠纷专职调解服务项目 |
项 |
1.00 |
3,000,000.00 |
3,0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购买专职驻所骨干矛盾纠纷专职调解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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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二、调解员工作范围 (一)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的矛盾纠纷包括民间纠纷和治安纠纷两种。 1、民间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纠纷、生产经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2、治安纠纷: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殴打他人案、侮辱案、诽谤案、诬告陷害案、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侵犯隐私案、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案、偷开机动车案、其它发生在家庭亲友、校园学生、单位同事、社区居民(村民)之间适宜调解的纠纷。 三、驻所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派出所接受的民间纠纷和治安纠纷(轻微治安案件)的调解工作; 2、负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促进社会和谐; 3、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督促履行协议、巩固调解成果,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 4、每月向驻地派出所、司法分局以及所属公司所报送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5、认真履行驻地派出所交给的其它人民调解任务。 四、验收标准驻所人民调解员考核制度(调解员考核表见附表1) 1、驻所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实行季度考、半年考、年底总评。 2、驻所人民调解员的考评由派出所联系民警牵头组织,按照量化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分值在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3、派出所联系民警汇总考评情况,报派出所所长审定,通报所属事务所,并建议所属公司结合考评情况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4、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所属事务所予以撤换或解聘。 5、违反驻所人民调解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属事务所予以撤换或解聘。 五、其他说明及要求: ★1、包1中标人需招聘20名调解员(包含两名骨干调解员)。(须提供单独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聘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由中标人与其签订合同书。责任、权利与义务书及保密协议由调解员与采购人签订。日常管理、考核由采购人负责。 3、驻所人民调解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人民调解员按照“四班三运转”方式轮值轮班,及时调解驻地派出所民警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 4、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建立专职调解员服务方案,以及组织架构、人员录用等内容的规章制度,在实施前向采购人报告,采购人有审核的权力。 5、采购人对重要岗位的设置、人员录用与管理以及重要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参与权与审批权。 6、在处理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故时,采购人对中标人派出的调解员有直接指挥权。 7、中标人应对中标人派出的专职调解员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录用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持健康证。 8、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发放员工工资和支付国家规定要购买的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为专职调解员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并实行计划生育的管理。 ★9、中标人需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请(休)假等登记备案等制度,采购人有权查阅记录。对专职调解员的奖惩、休请假、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如因专职调解员的休请假、撤换或辞退造成专职调解员人数的空缺,中标人应在当日内予以补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于工作达不到要求或采购人认为不适合的调解员,采购人可以随时要求中标人更换或退回。中标人接通知后须在三天内予以调换。 11、若发生劳动争议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出现伤、病及意外死亡情况时,均由中标人自己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无连带关系和责任。 12、中标人须具备协调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街道、居委及公安等部门)的能力和措施,以协助采购人解决调解员工作期间所可能遇上的各种状况。 13、采购人可对上岗人员面试,提供初步培训的场地。 14、采购人为驻所调解员提供住宿日常业务培训、办公用品等。 ★15、签订合同之日起,中标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安排全部调解员到位,并完成与调解员的劳动合同签订。(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六、派出调解人员及工作要求(调解人员条件): (一)选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 2、拟投入的2名调节骨干和团队管理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相关专业。 3、拟投入的团队人员(调节骨干和团队管理员除外)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相关专业),本科率达50%及以上; 4、年龄42周岁内(1980年1月1日后出生,提供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6、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具有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身体条件,面向基层前线工作,工作强度大,四班三轮岗,男性占比人数达总数的八成,即16人以上(含16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能够表述普通话(会粤语优先)。 8、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不宜聘用情形。 ★七、现有调解员工资标准,仅供参考:
中标人需承诺在中标后,调解人员工资不可低于以上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 4、广东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程序规定(2000年12月19日) 6、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7年8月23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6年8月1日) 10、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综治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司规〔2017〕4号)(2017年5月1日) 11、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 驻守_______所人民调解员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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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1、包1中标人需招聘20名调解员(包含两名骨干调解员)。(须提供单独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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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9、中标人需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请(休)假等登记备案等制度,采购人有权查阅记录。对专职调解员的奖惩、休请假、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如因专职调解员的休请假、撤换或辞退造成专职调解员人数的空缺,中标人应在当日内予以补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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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15、签订合同之日起,中标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安排全部调解员到位,并完成与调解员的劳动合同签订。(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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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6、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具有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身体条件,面向基层前线工作,工作强度大,四班三轮岗,男性占比人数达总数的八成,即16人以上(含16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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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七、现有调解员工资标准,仅供参考:
中标人需承诺在中标后,调解人员工资不可低于以上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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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购买专职驻所矛盾纠纷专职调解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中标人开始履行义务后采购人按月支付服务费,具体为:次月10日前由中标人提供上月派驻人员名单、值班考勤记录、工资表和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票据,采购人在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上一个月的费用,如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足一个月时,则按日(每个月按21.75日计算)计算服务费。(2)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①合同;②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③中标通知书。(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结合派驻人民调解实行季度考、半年考、年底总评,计算得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履行下一年度法律服务合同。对调解员的考核要素分总分100分,专职调解员得分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所属律师事务所予以撤换或解聘;有关验收考核标准参考附件《驻所人民调解员考评表》。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报价要求,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代收代付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残保金,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管理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购买专职驻所矛盾纠纷专职调解服务项目 |
项 |
1.00 |
2,776,000.00 |
2,776,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购买专职驻所矛盾纠纷专职调解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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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内容
二、调解员工作范围 (一)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的矛盾纠纷包括民间纠纷和治安纠纷两种。 1、民间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纠纷、生产经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2、治安纠纷: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殴打他人案、侮辱案、诽谤案、诬告陷害案、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侵犯隐私案、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案、偷开机动车案、其它发生在家庭亲友、校园学生、单位同事、社区居民(村民)之间适宜调解的纠纷。 三、驻所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派出所接受的民间纠纷和治安纠纷(轻微治安案件)的调解工作; 2、负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促进社会和谐; 3、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督促履行协议、巩固调解成果,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 4、每月向驻地派出所、司法分局以及所属公司所报送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5、认真履行驻地派出所交给的其它人民调解任务。 四、验收标准驻所人民调解员考核制度(调解员考核表见附表1) 1、驻所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实行季度考、半年考、年底总评。 2、驻所人民调解员的考评由派出所联系民警牵头组织,按照量化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分值在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3、派出所联系民警汇总考评情况,报派出所所长审定,通报所属事务所,并建议所属公司结合考评情况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4、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所属事务所予以撤换或解聘。 5、违反驻所人民调解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属事务所予以撤换或解聘。 五、其他说明及要求: ★1、包2中标人需招聘18名调解员。(须提供单独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聘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由中标人与其签订合同书。责任、权利与义务书及保密协议由调解员与采购人签订,日常管理、考核由采购人负责。 3、驻所人民调解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人民调解员按照“四班三运转”方式轮值轮班,及时调解驻地派出所民警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 4、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建立专职调解员服务方案,以及组织架构、人员录用等内容的规章制度,在实施前向采购人报告,采购人有审核的权力。 5、采购人对重要岗位的设置、人员录用与管理以及重要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参与权与审批权。 6、在处理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故时,采购人对中标人派出的调解员有直接指挥权。 7、中标人应对中标人派出的专职调解员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录用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持健康证。 8、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发放员工工资和支付国家规定要购买的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为专职调解员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并实行计划生育的管理。 ★9、中标人需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请(休)假等登记备案等制度,采购人有权查阅记录。对专职调解员的奖惩、休请假、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如因专职调解员的休请假、撤换或辞退造成专职调解员人数的空缺,中标人应在当日内予以补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于工作达不到要求或采购人认为不适合的调解员,采购人可以随时要求中标人更换或退回。中标人接通知后须在三天内予以调换。 11、若发生劳动争议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出现伤、病及意外死亡情况时,均由中标人自己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无连带关系和责任。 12、中标人须具备协调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街道、居委及公安等部门)的能力和措施,以协助采购人解决调解员工作期间所可能遇上的各种状况。 13、采购人可对上岗人员面试,提供初步培训的场地。 14、采购人为驻所调解员提供住宿日常业务培训、办公用品等。 ★15、签订合同之日起,中标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安排全部调解员到位,并完成与调解员的劳动合同签订。(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六、派出调解人员及工作要求(调解人员条件): (一)选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 2、拟投入的团队人员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相关专业),本科率达50%及以上; 3、年龄42周岁内(1980年1月1日后出生,提供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具有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身体条件,面向基层前线工作,工作强度大,四班三轮岗,男性占比人数达总数的八成,即15人以上(含15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能够表述普通话(会粤语优先)。 7、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不宜聘用情形。 ★七、现有调解员工资标准,仅供参考:
中标人需承诺在中标后,调解人员工资不可低于以上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 4、广东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程序规定(2000年12月19日) 6、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7年8月23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6年8月1日) 10、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综治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司规〔2017〕4号)(2017年5月1日) 11、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 驻守_______所人民调解员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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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2中标人需招聘18名调解员。(须提供单独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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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中标人需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请(休)假等登记备案等制度,采购人有权查阅记录。对专职调解员的奖惩、休请假、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如因专职调解员的休请假、撤换或辞退造成专职调解员人数的空缺,中标人应在当日内予以补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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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5、签订合同之日起,中标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安排全部调解员到位,并完成与调解员的劳动合同签订。(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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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具有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身体条件,面向基层前线工作,工作强度大,四班三轮岗,男性占比人数达总数的八成,即15人以上(含15人);(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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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七、现有调解员工资标准,仅供参考:
中标人需承诺在中标后,调解人员工资不可低于以上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承诺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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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